今日西方社會的政治制度多半受到古典自由主義(classical liberalism)的影響。無論是君主立憲,或各種類型的共和政體,政府組織運作的理念,多半源自於西方政治思想。其權利機構的設計也是以古典自由主義所提倡的政治理論為基礎,進而有各樣的演化。古典自由主義是一種意識形態和哲學,以自由作為主要政治價值。其特色為追求個人私有財產、相信人類善良本性、保護個人權利。從社會制度的層面來看,它追求保護個人思想自由、以法律限制政府對權力的運用、保障自由貿易、支持私人企業的市場經濟、透明的政治體制以保障每一個公民的權利。[1]
今日世界各地政府的體制雖然有差異,但政治權力運作的架構基本上都依循三百年前提出的政治理論。民主政治的奠基者先提出啟發人心的政治哲學開啟先河,接著後知後覺者就會大力鼓吹,服膺其理想,最後得到眾人響應,進行政治革新,政治思想得以在現實社會中實現。
本報告的主旨是,探討兩位西方自由主義的奠基者:洛克(John Locke)、和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的政治思想。並研讀他們的兩本主要著作,分別為「政府論」和「社會契約論」。期待了解書中提出的主要觀念,並思考這些重要觀念對後世政治制度的影響,並討論兩位政治哲學家提出的理論,應用在當代社會可能出現的問題。
第二章 洛克的「政府論」
洛克生於1632年,是啟蒙運動的重要人物,是西方民主制度的奠基者,被譽為自由主義之父。他的思想對政治哲學和現代自由主義思想的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他在光榮革命後出版《政府論兩篇》。他寫這本書的目的,是嘗試替1688年英國光榮革命的正當性辯護。當時反對派輝格黨用武力抵抗查理二世的專制政府,預謀用刺殺的作法進行抗爭,最後洛克因被懷疑有支持刺殺行動而流亡於荷蘭。在荷蘭期間,他開始撰寫《政府論兩篇》駁斥「君權神授」說。
在洛克著名的《政府論下篇》中提出了「天賦人權」的主張,明言「生命、自由、財產」的天賦權利,是個體因其人性而擁有的基本不可剝奪的權利。這些思想影響了美國《獨立宣言》中,保障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他又提出了「社會契約」的觀念,認為政治權威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他認為個體與政府簽訂社會契約,以保護其自然權利,如果政府未能履行這一責任,人民有權推翻它。[2]
第二節 洛克理論中的「自然法」
洛克對霍布斯理論的承繼與修正
歐洲在十六世紀經歷了上百年的混亂和無序。在這種社會背景下,霍布斯(Thomas
Hobbes)提出建造社會新秩序的偉大嘗試。他是自由主義政治哲學體系的奠基者。他認為宇宙是所有機械地運動著的物體的總和。霍布斯提出「自然狀態」的概念,他認為人在沒有任何權威管轄的「自然狀態」下,將會是個人追求私利而互相侵奪,互相傷害的混亂局面。他又據此推出國家起源的理論,認為國家是為了解決人民間互相鬥爭的可怕亂象,為了維護社會和平,而訂立契約所形成的。人民自願將個人權利順服在一個威權之下,讓它來維持內部和平和進行外部防禦。他也主張,除非經過個人同意,沒有任何人世的力量,可以正當地要求個人遵從他人定的法律。從自然狀態的描述以及人為什麼要脫離自然狀態,推論政府的目的和界線。當君主可以履行該契約所約定的保證人民安全的職責時,人民應該對君主完全忠誠。霍布斯提出的國家權力的來源是根據人民同意下所共同制定的契約。他是近代西方政治制度的奠基者。[3]
洛克與霍布斯的不同點
洛克的思想繼承了霍布斯思想中的格局。個人在政治領域追求的主要目的,除了保障人身安全之外,又增加了維護個人的財產和自由權。有別於霍布斯認為自然狀態會帶來混亂,需要政府介入維持秩序。洛克卻認為人按照神設立的自然法去行,得到的自然狀態,會帶給人更多的自由與平等的生活。洛克與霍布斯有許多不同之處,其中最關鍵的是洛克認為自然給人的指引相對上比較多,他對於自然狀態以及政府權力界線的看法,因此和霍布斯很不一樣。
霍布斯主張,在自然狀態,每個人為了自保,都有自由,按照自己的最佳判斷,佔有任何東西和人。但是在自然狀態下,任憑著自利的慾望,會產生衝突,進而喪失得利的目的。因此需要有一個保持社會穩定秩序的主權者,來維護眾人生存的需要。再差的主權者也比自然狀態下放任人互相侵害來的好。只要這位掌權者不以強迫的方式去威脅個人安全,人民都當立約服在他的管治下。
洛克的自然狀態
有別於霍布斯,洛克的體認是,每個人在自然狀態下,心中就能辨認出自然法。而且不需要威嚇,人就能夠大致上遵循自然法。因此我們在自然狀態中的生活,不會是人人為戰,而是一個相對和平的狀態。在自然狀態中,我們在自然法相對有效規範下,自由地安排我們的動作、財產和人身,此時擁有一種完美自由的狀態。在這思想下,人民有權利依照對自然法的認識去反對敗壞的政府。[4]
洛克在《政府論》中清楚地陳述了人類處於自然狀態的情形:「那是一種完備無缺的自由狀態,他們在自然法的範圍內,按照他們認為合適的辦法,決定他們的行動,和處理他們的財產和人身,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許可或聽命於任何人的意志。這也是一種平等的狀態,在這種狀態中,一切權力和管轄權都是相互的,沒有一個人享有多於別人的權力。極為明顯,同種和同等的人們既毫無差別地生來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樣的有利條件,能夠運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應該人人平等,不存在從屬或受制關係,除非他們全體的主宰以某種方式昭示他的意志,將一人置於另一人之上,並以明確的委任賦予他以不容懷疑的統轄權和主權。」[5]
把霍布斯與洛克相比,霍布斯強調自然狀態的弊端,洛克則指出了它的優點。自然狀態下,人是自由的,但是人所處的環境是總是充滿了凶險。洛克總結,在自然狀態下賞善罰惡的力量,並非靠著獨裁或專制,而是按民主原則選出的政府,依法來保護人民的生命、自由、財產的基本權利。洛克主張,國家所擁有保護社會安全穩定的權力,必須在人民主權的監督下。這作法雖然效率可能不能如專制政權一樣,雷厲風行地執行政令,但能夠防止權力濫用,侵害人民自由。
他認為人在理性的支配下,會願意按照自然法的支配而行:「自然狀態有一種為人人所應遵守的自然法對它起著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導著有意遵從理性的全人類:人們既然都是平等和獨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6] 洛克把人與人之間互不侵害的道德觀建基於,人生而平等的觀念。但是人生而平等的基礎又在哪裡呢?
第三節 洛克理論中的「天賦人權」
洛克認為,每個人在造物主面前,都公平地擁有同等的地位。他指出平等的理由在於:「因為既然人們都是全能和無限智慧的創世主的創造物,既然都是唯一的最高主宰的僕人,奉他的命令來到這個世界,從事於他的事務,他們就是他的財產,是他的創造物,他要他們存在多久就存在多久,而不由他們彼此之間作主;我們既賦有同樣的能力,在同一自然社會內共用一切,就不能設想我們之間有任何從屬關係,可使我們有權彼此毀滅,好像我們生來是為彼此利用的,如同低等動物生來是供我們利用一樣。」[7]
自然法中有個基本的信念:人當盡力保存自己生命的安全。當與保存自己生命安全不衝突的時候,人有責任盡力保存全人類的生命安全。當他人沒有違反法律的時候,人不能去侵害那人的生命、財產、和人身自由。保護自己生命的安全是人類能活下來天經地義的道德規律,但是為何又要盡力保護他人生命安全。人有何義務這麼做?洛克指出:「正因為每一個人必須保存自己,不能擅自改變他的地位,所以基於同樣理由,當他保存自身不成問題時,他就應該盡其所能保存其餘的人類,而除非為了懲罰一個罪犯,不應該奪去或損害另一個人的生命以及一切有助於保存另一個人的生命、自由、健康、肢體或物品的事物。」[8]
正如平的觀念建立在「人皆公平地為造物者所造」這基礎上,沒有人有高於他人的特權。既然人生而平等,任何人不能去壓制、歧視、或侵害他人利益。平等與人權的維護,都有信仰為其背後的支持。人能突破自私與自保觀念,會願意去保護其他人類,甚至在必要時犧牲自己的利益,是因為相信上帝願意保存人類整體生命的延續。
洛克認為人能辨別自然法,在於人具有理性判斷的能力。他在政府論中說:「自然狀態有一種為人人所應遵守的自然法對它起著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導著有意遵從理性的全人類。」[9] 他同時也指出人類能憑理性判斷是非,是基於上帝放在人心的良知,藉此能辨認出上帝欲維護人類生存的美善旨意。他又說:「理性和公道的規則正是上帝為人類的相互安全所設置的人類行為的尺度。」[10] 這想法與現今世俗的人本主義的道德基礎有所差別。人本主義雖然也有利他的觀念,但是世俗人本主義相信,人類普遍具有善的觀念,從自己期待被善待,進而推己及人,所以衍伸出利他的道德觀念。正如儒家說的:「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論語‧雍也篇)「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論語‧衛靈公篇)雖然道德的基礎不在於神美善的旨意,但是仍然相信人類應當遵循道德,來維持社會和諧地運作。[11]
在自然狀態下如何管制人放任的行為
既然每個人都擁有與生俱來的生命、自由、財產的權利,對於侵害他人基本權利社會秩序破壞者,必定要加以懲罰。這種懲罰破壞社會秩序者的責任在於每一個人,懲罰罪犯的執行權在於依法施政的政府。洛克說:「為了約束所有的人不侵犯他人的權利、不互相傷害,使大家都遵守旨在維護和平和保衛全人類的自然法,自然法便在那種狀態下交給每一個人去執行,使每人都有權懲罰違反自然法的人,以制止違反自然法為度。」[12] 他接著提出理由:「因為糾正和禁止是一個人可以合法地傷害另一個人,即我們稱之為懲罰的唯一理由。罪犯在觸犯自然法時,已是表明自己按照理性和公道之外的規則生活,而理性和公道的規則正是上帝為人類的相互安全所設置的人類行為的尺度,所以誰怠忽和破壞了保障人類不受損害和暴力的約束,誰就對於人類是危險的。」[13]
沒有人有政治權力告訴別人該怎麼做。但所有人都有權利,對違反自然法的行為,權威地宣誓正義以及進行管理性的處罰。因此,人們並非可以隨心所欲。自然狀態有一種為人人所應遵守的自然法對它起著支配作用。
無論是霍布斯或是洛克都贊成,為了維持社會正常運作,必須要有維持秩序的執行機構,也就是政府。但是政府的權限在哪裡?霍布斯認為只要政府沒有用強力,威脅人身的安全,百姓就當順服政府的權柄,無論是專制君王、或民主共和制。而洛克更為注重百姓基本權利的保障,政府施政必須依照民主程序所立的法律。法律的制定則要依循自然法的原則,保護人民生存、自由、財產的權利。掌權者若依法行政,則可避免濫用權力壓制人民。
並且他認為,當掌權者無法保證人民的福利時,人民有權收回交託出去的權力,發動革命反抗政府,並以為公民利益服務的政府取而代之。這在《政府論》中明白陳述:「如果法律被違犯而結果與旁人有害,則法律一停止,暴政就開始了。如果掌握權威的人超越了法律所授予他的權力,利用他所能支配的強力強迫臣民接受違法行為,他就不再是一個官長;未經授權的行為可以像以強力侵犯另一個人的權利的人那樣遭受反抗。」[14]
財產權
洛克對於財產擁有權的觀念,首先是肯定萬物的所有權本是屬於上帝,恩賜給人類共同使用,因此,在自然狀態下,萬物原本是讓所有人共同擁有。沒有人具有獨占所有資源,排斥他人使用的權利。洛克寫出:「上帝既將世界給予人類共有,亦給予他們以理性,讓他們為了生活和便利的最大好處而加以利用。土地和其中的一切,都是給人們用來維持他們的生存和舒適生活的。土地上所有自然生產的果實和它所養活的獸類,既是自然自發地生產的,就都歸人類所共有,而沒有人對於這種處在自然狀態中的東西原來就具有排斥其餘人類的私人擁有權。」[15]
但是,當人類對某項產業投注了智力、勞動、開發增加了原本的價值。這增加價值的部分的擁有權就屬於投注力量的人。洛克指出:「所以只要他使任何東西脫離自然所提供的和那個東西所處的狀態,他就已經摻進他的勞動,在這上面參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東西,因而使它成為他的財產。既然是由他來使這件東西脫離自然所安排給它的一般狀態,那麼在這上面就由他的勞動加上了一些東西,從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權利。」[16] 一件物品的擁有權由公有轉為私有,擁有人必須付出勞動增加其價值。洛克的想法在當初資源充足的時代還可以適用。當時有許多無主之地尚待開發,先佔者就可以擁有,此主張尚不至引起爭議。但是,在商業社會,土地已變為可以買賣得利的商品的情況,城市的土地嚴重不足,在都市繁華地段擁有土地成為奇貨可居。私有財產制雖然是當今社會的主流制度,卻需要考慮土地或房產被少數人所佔據,價格被哄抬炒作,窮人一輩子無法擁有自己的土地或房產,這種造成社會大眾立足點不公平的情況。
第三節 洛克理論中的「公民社會」
政治與公民社會
既然人在社會中有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對破壞他人權利者施加懲治就是維護社會公正必備的要素。這種賞善罰惡的行動,不能交給個人來執行,必須有被法律約束的政府來執行。因為放任個人來施行懲罰的權利,難免會出現循私枉法的情形。若放任這種混亂的現象發展下去,社會的公義必然無法維持,人類社會又回到了霍布斯所擔憂的叢林社會。
洛克清楚說明依法行政的必要性:「每一個別成員的一切私人判決都被排除,社會成了仲裁人,用明確不變的法規來公正地和同等地對待一切當事人;通過那些由社會授權來執行這些法規的人來判斷該社會成員之間可能發生的關於任何權利問題的一切爭執,並以法律規定的刑罰來處罰任何成員對社會的犯罪。」[17] 並且公權力的行使,必須在法律的約束之下進行。這公正地解決糾紛的仲裁者,就是政府中的司法機關。並且為了避免執政者及行政、立法、司法大權於一身,壓制社會上的弱勢。洛克在《政府論下篇》後面還會提到政府制度中分權制衡的設計。洛克先提出行政、立法、對外,三權分立的構想。[18]
孟德斯鳩則在後來提出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的主張。這也是今日大多數民主政體所採用的制度。[19]
政府得到人民授權,彼此建立契約關係,實行統治。在這種契約關係下,個人願意放棄部分自由,順從政府的統治,是因為在政府的公權力管治下,百姓的生命、財產安全更能得到保障。這是洛克眼中理想的政治形態。公權力的來源在於百姓的授權,這讓不能維護百姓權利的政府,落入失職而背約的地位,進而失去合法存在的條件。
國家的起源,和多數決
原始國家的組成大部分都是由掌握武力的人,強制他人服在他的管轄下,正如一句熟知的名言:「槍桿子裡面出政權」。[20] 洛克卻認為國家權力的來源是百姓志願交出個人部分權利,委託政府來維護社會整體的權益。因此政府的執政權是經由社會成員同意之下,與政府立下契約,讓政府為他們行使賞善罰惡的公權力。洛克認為:「任何人放棄其自然自由並受制於公民社會的種種限制的唯一的方法,是同其他人協定聯合組成為一個共同體,以謀他們彼此間的舒適、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穩地享受他們的財產並且有更大的保障來防止共同體以外任何人的侵犯。」[21] 雖然人民把個人權利交託給政府的時候,可能會犧牲自己某些權利,但是因為政府維持社會的正常運作,讓百姓得到更大的利益。因此他們志願地將個人權利交託給政府。
這種人民與政府間權利交託的行動是個契約的關係,建基於政府能夠有效地維護百姓的福祉,行使賞善罰惡的公權力。這種契約在一個條件下才得以有效維持,就是百姓有權力影響法律的制定。政府也必須依法行政。洛克人為人民制定法律的過程,必須經過公開討論,讓百姓滿足知的權利。同時公眾意志的凝聚需要按照民主的程序。洛克認為「少數服從多數」是民主程序中,從眾多的意見中作決策必須的手段。本書指出:「當每個人和其他人同意建立一個由一個政府統轄的國家的時候,他使自己對這個社會的每一成員負有服從大多數的決定,和取決於大多數的義務。」[22]
雖然多數決已經是民主社會中,解決爭端直接而公平的方法。但是有一個問題我們也必須考慮,如果遇到多數藉著票決來壓制少數權益的情況怎麼辦?美國開國元勳約翰·亞當斯曾經強烈地表露對「多數暴政」的恐懼,斷言「人民易行專橫殘暴,而且多數人永遠並毫無例外地剝奪少數人的權利。」[23] 盧梭也曾經提出應當放棄個人的權利,無條件地服從公共意志的論點。[24]
這理論造成了獨裁者仗著多數人支持的權威,合法地欺壓少數人。明顯的例子就是二次大戰前德國的希特勒,是由民意選舉出來的領導人,卻操控國會,強迫百姓支持他侵掠鄰國,屠殺猶太人的暴政。
第三章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
盧梭的核心思想清楚地呈現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與基礎》和《社會契約論》這兩本著作中。《社會契約論》強調「公共意志」和「主權在民」,主張透過社會契約,將個人權利交付給依公共意志形成的政府,當個人的意志與公共意志相結合時,個人即在最自由的狀態。政府之所以成立和享有權力,是基於每位公民自願簽訂的契約,所以公民社會的每一分子都應遵守法律。
他的「主權在民論」和「社會契約論」成為法國大革命的指導思想,《社會契約論》這著作被稱為法國大革命的聖經。拿破崙說:「沒有盧梭,就沒有法國大革命」。
第二節
盧梭論人類不平等的來源
人類社會存在層層枷鎖的事實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的第一句話開宗明義地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自以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隸。」[25] 在世界中,運用權力使他人順服,是普遍看見的事實,不只存在於奴隸社會,即使在現今,仍然存在層層管制的權力結構中。盧梭認為無權力者服在擁有權力者的管制下,無論是出於某種堂皇的理由,他其實有更足夠的理由脫離這種被管制的情況。
人的自由被社會制度限制最常見的理由就是,出於保護整理社會的秩序。但是盧梭清楚指出:「社會秩序乃是為其他一切權利提供了基礎的一項神聖權利。然而這項權利決不是出於自然,而是建立在約定之上的。」[26] 也就是說,社會中權力的運用,與接受管制是在一個契約之下進行的,出於雙方的約定。百姓出於保護自身權利的考量,願意與掌權者立下契約,授權給政府對百姓施行管轄。
這樣的例子在社會中經常可見。盧梭舉出親子關係爲例,父母對兒女的管治權就是出自於雙方同意的約定。他説:「子女對父親的依賴只是為了生存。一但這一需求不復存在,子女對父親的服從和父親對子女的照顧這雙重責任就都解除了,他們從此成為獨立的個體。如果他們還要繼續生活在一起,就不是出於自然,而是出於自願的了。家庭從而就成了一種約定。」[27] 盧梭的想法對於活在社會中的人來説,是普遍可以經歷到的。當我們我們反思自己的生活經驗,多少可以感受得到自己服在某種權力的管治下。這種管治無論是出自於自願,或非出於自願。當我們選擇繼續進入這種關係中的時候,就等於是默許了掌權者對我們某些自由的限制。例如加入某家公司成爲員工,自然就必須同意公司定下的員工守則,這就會對員工的自由產生若干種限制。
為何人會安於為奴
奴隸社會是從原始社會發展而首先出現的。在亞里斯多德的時代,他就觀察到人類社會中存在先天的地位差異,有人生而為奴,有人生而為主。這種天生的不平等,超越了時代的變遷,廣泛地存在各族各民中。這是因為人類能力、智力先天不同造成的必然結果。雖然這種顯現普遍存在,但盧梭似乎不認為這種不平等的現象是理所當然,必須接受的。盧梭嚮往一種部落社會中,人相對獨立,不以情感、權力、金錢關係互相依賴的自由狀態。他認為,人類在原始的自然狀態下,是不受社會關係所纏累的,並充滿了自給自足的幸福感。當群體形成後,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變為複雜,人際間逐漸演變成社會狀態。在他的第一本書《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與基礎》中,他說「最後,貪婪的野心,與其說出於真正需要,不如說為了使自己高人一等而積累財富的強烈慾望,使所有人產生了相互損害的可怕傾向以及一種隱秘的嫉妒之心。」[28] 因為他曾經歷極度貧窮的生活,對於社會上存在的貧富差距特別反感。按照他的觀點,私有制是所有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
人類脫離了自然狀態後,形成了奴隸社會,再演進成封建的社會,都因蒙昧無知,被强加的力量所馴化,以致對鎖鏈習以為常,失去了反抗的意志,甚至失去了嚮往自由的願望。他們順服於掌權者的轄制,是因為他們怯於向掌權者爭取當有的權利。[29]
這種弱者默默承受強者的管治,無意反抗的現象,自古即有,至今仍存。盧梭觀察到了,掌握權力者無不想鞏固自己的權力,以致能獲得更大的利益。他説:「至強者,莫不希望把自己的力量轉變成為權利,他人的服從轉變成責任,唯此,它才能真正的至強,才能維護它的長治久安。」但是如果將這種暴力產生權力的邏輯合理化,就會生出以暴制暴的叢林化社會。盧梭又說:「如果暴力產生權利,結果就要隨著原因而改變:任何比第一個強權更強大的暴力就可接過這種權利。一旦反叛而不會受罰,就得以合法的反叛,既然至強者掌握著真理,人就必須盡力地變得強大起來。」[30] 盧梭以森林裡攔路搶劫的匪徒為例,被劫者若是還有自保的能力,沒有義務任憑自己被匪徒宰割。同樣的憑藉暴力強制他人順服的統治權勢,本身沒有合法性。百姓只有義務順從合法建立的統治者。在權威的強迫下,對其順服,不能算是合乎道德之事。
中國古代的統治者常會以「尊君」的思想來鞏固自己的政權。但是若是統治者的權力是建立在暴力強制的基礎上,百姓抗拒其統治也就是順天應人的合法行動了。正如論語中記載,齊宣王詢問孟子:「臣弒其君可乎?」孟子回答:「賊仁者謂之賊,賊義者謂之殘,殘賊之人謂之一夫。聞誅一夫紂矣,未聞弒君也。」[31] 忠君思想雖然是儒家所提倡當遵行的倫理道德,但是並不鼓勵盲目的愚忠。對於殘暴的君主,百姓仍保有革命的權利。
盧梭說:「正因為任何人對他人都沒有天然的權力,正因為暴力不能產生權利,所以人類社會的任何合理的權威就都應建於人民之間的相互約定。」[32]他認為統治關係的形成出自於統治者與百姓相互的約定。如果政權的建立是以暴力為基礎,這個政權就失去了它的合法性。
專制的君主在崛起之時,通常會以平定秩序,制止暴亂為由,來掃除反對的勢力。盧梭指出:「但是如果專制君主無底的貪欲和他的官僚的騷擾,帶來的壓迫遠過於人民自己的糾紛,如果這樣的和平成了一種慘狀,人民到底是撈取到些什麼呢?牢獄中的生活也是和平的,難道說和平就能使得牢獄成為夢寐以求的東西嘛?」[33] 當統治者平定了一個社會的動亂,自己卻仍然以暴力來進行統治,帶給百姓的不是平安,只不過是換了另一個施暴者。完全違背了原來支持統治者擁有權力建去維持會秩序的目的。
執政者權力的來源在於人民按自由意願,委託他執行統治。以暴力強迫百姓服在執政者的權柄下是違反人性的。盧梭說:「當人的意志不再自由,他的行為也就失去了一切道德準則。最後,一個約定如果是以一方的絕對權威和另一方面的絕對服從為條件,它只能流於空洞和自相矛盾。如果彼一方號稱擁有主宰一切的權力,任誰又能夠對他有聽從的義務?」[34] 只有尊重人民自由表達意見的政府,才有統治的合法性。
第三節
盧梭的「社會契約」構想
第一約法(First Contract)是凝聚人民共識的基礎
統治者的政權在於被統治人民的委託,所以人民的支持是統治得以穩固的基礎。盧梭在書中指出:「葛羅休斯說,人民可以為自己找到一個君主。按葛羅休斯的意思,人民在尋找君主之前就已是人民了。這一狀況本身就是文明的行為而包含了整體上的協約。因此,在分析人民尋找君主之行為前,還是要先分析一下個人相約為人民的約法三章。」[35]當人民與統治者之間的約定還沒有形成之前,要怎麼在人民之間整合民意,定下人民與政府關係的法律?這就需要有個約法存在,讓百姓的意見可以充分表達,然後制定符合民眾意願的法律。這在百姓人口不多的小城市,尚可藉著市民大會來讓民意表達出來。一旦面臨人口眾多的大城市,或是國家,勢必須要有代議制度,推舉代表進行立法的程序。
「第一約法」必須是在尊重個人自由平等的基礎之下,得到眾人同意,願意放下個人私利,服在此約之下,此約需要眾人把自己的天分、財富、權利貢獻在一個公共擁有之保管下,再公平地分配。以共同意志來制定公平而普遍的法律。這想法雖然宣稱不剝奪個人財產權,這是暫時地讓人民將其財產、智慧、能力交出,共同管理,理論上還會按照整體意見,合理分配給每個人,原本擁有的私有財產並沒有被剝奪。但是按照人性自然的傾向,有誰願意把原本擁有的產業,與他人分享?除非是出自於他個人慈悲為懷,愛人如己的高貴情操,不可能有人會這麼做的。
以「普遍法律」取代「人隨興的自由意志」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要解決的根本問題,就是依照民主的立法程序,運用群體合作為手段,尊重每個人的意願,謀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他在書中說:「設計一種人類的集合體,以用集體力量來保障每一個加盟的個體和他的財產。在這一集體中,個體雖然和整體聯繫在一起,但依然自由如初,只聽從自己的意志。」[36] 盧梭的理論有個相當理想化的先決條件,就是人都擁有大公無私的完美情操,願意犧牲自利的私心,追求整體的利益。他在書中描述這種犧牲精神:「此等奉獻既然毫無保留,這樣的集體就是最完美的,每一個成員都不會過分地要求:只要有一個人還保有他的某一權利,他就遲早會在某一事例上開始特立獨行,在個人和社會等事物上不受任何權威的約束。當最後所有人都開始拿回了他的權利凡事都憑自己的判斷,人們就回復到了自然國度,社會必然地變得如非解體,就成暴政。」[37] 盧梭的理想在人類歷史的檢驗下,往往敵不過敗壞的人性而變質。他最不願意見到的,掌權者出於個人私心,運用各種權術,為自己謀利益的現象屢屢出現。看來在人類政治運作的現實環境中,不能只抱著理想,還要顧及人天生自私的本性。要達到每個人以「各盡所能,各取所需」的態度遵守「普遍法律」,是個難度極高的目標。首先面對的難題就是,若要找到符合所有人共同利益的「普遍法律」,一定要讓參與其中的成員的意見被充分聽到,並且還要有個公正的裁判過程。這樣的立法過程專業度極高,需要依賴具法學素養的人士來草擬,然後經由立法代表,廣泛地聽取民意,容許不同意見辯論,並針對草擬的法案經行修改,最後制定出完善的「普遍法律」。
另一個會面對的難題是:沒有人是大公無私,完全不會運用所擁有的權力來強化自己的利益。無論是制定法律的民意代表,或是執行法律的執法人員,都可能被私心牽引,而做出自肥的作為。杜絕弊端的做法就是,讓行政、立法、或執法機關,與平民百姓一樣,需要被法律約束。依法行政是維持政治清廉的必要條件。若放任行政機關攬大權於一身,掌權者走向腐敗是無法逃避的趨勢。
盧梭又提出「主權者」的觀念,實際上就是全體公民,不是執政者,也不是任何一個特定階級或政黨。「主權者」既然是由全體公民所組成,它就應當按全體公民的意願來運用它的權力,推舉執政者,並監督它按照全民的意願施政。
「但凡個體,都有自己的個人意志,有時這種意志和其作為公民應有的一般意志也會不同以至於抵觸。他的私利可以完全不同於共同利益。」「為了社會公約不流於空洞的形式,它總是帶有一些默契的條規來保障它的有效性:不遵從一般意志的個體,必須被強制服從全體的利益。」[38]
從自由人轉變為公民
盧梭原本推崇的人類原始的自由狀態,如今已不可能恢復。既然人類已經進入群體生活的階段,人際間政治關係已經形成。他認為人類一旦進入公民國家,原本按私利驅動的行為需要被法律約束。他說:「從自由人國度過渡到公民國家,人本身也產生了明顯的變化,表現在行為中正義代替了直覺,道德因此而產生了。只有在這個時候,責任的聲音代替了行為的衝動,權利代替了貪欲。人此前僅僅考慮個人私利,他必須開始思考行為的因果,開始不得不按照嶄新的原則行事。在這個國度中,雖然他失去了自然賦予的一些權利,他收到的回饋遠超出了他的付出:他的潛能得以開發,他的思維得以擴展,他的感情變的高尚,他的靈魂也得到昇華。」[39] 這也與霍布斯的想法類似,無政府管理的叢林社會,再怎麼樣也不會比被法律約束的公民社會,對個人權利有更好的保障。盧梭似乎對這個按照「公共意志」執政的掌權者能大公無私地維護百姓利益寄予厚望。其實只要人組成的群體,一旦掌握權力還能保持大公無私,是過於奢望的事,唯有藉著完善的法律,監督其執政的運作,才可能減低弊端的發生。
公有財產制
既然盧梭認為人類不平等的來源為私有財產制,人為了維護自己利益而對他人強取豪奪。因此,把財產歸於全民所擁有,依公共意志來分配管理,就是解決人民之間不公平的辦法。他認為:「當個人把他的財產貢獻給社會時,後者沒有剝奪其財產,相反賦予他合法的擁有權,從而把強取豪奪轉變成了真正的權利,把佔有權轉變成了擁有權。這樣,他被看作是公產的監護者,他的權利也為其他國人所尊重,面對外國力量,他受到國人一致的保護。因此,這種財產的轉移,不僅對公眾有利,而且更對個人有利,也就是說,個人拿回了他所奉獻的一切。」[40] 這種財產歸公的制度理論上看起來很理想,執行上遇到最大的問題是,按照誰的標準來進行合理分配。我們總是期望有個大公無私的掌權者,能執行這項重要的工作,但是按照人自私的本性,這種無私無我的人在現實生活中是找不到的。因為執政者掌管支配共有財產的權力,很可能其中的個體或集體因圖利自己,而任意支配共有財產。這讓掌握權力的人可以輕易地以權謀私,成為最大的獲利者。原本應當主持公道,劫富濟貧的人,自己成了獨占利益,加重社會不平等的製造者。
盧梭當時已經看見放任資本主義無限發展的弊端。人自私的本性推動他盡一切力量聚斂財富,最後演變成為富人壓制窮人的手段。今日的資本主義社會,仍然可見到富人將財富代代相傳,讓富二代無需努力就能坐享其成。也經常可見到窮人一輩子窮苦潦倒,子孫們繼續父輩的窮乏,幾代都不得翻身的現象。貧富不均的現象存在於資本主義社會,也存在社會主義社會,只不過擁有巨大財富的人不同而已。所以,問題不存在私有財產制,而是如何平衡私有財產,以維持社會財富公平地分配。若以基尼指數(介與0與1之間,越小越平均)來評比國家貧富差距,現今經濟發達的國家中,重視社會福利的北歐國家,基尼指數都落在30%以下,德國是27%,法國則是30%,加拿大32%,中國38%,美國47%。[41] 可見私有財產制仍然可以保持較為平均的財富分配。只要藉著合理地對富人課稅,以及加強社會福利政策,則可有效地控制盧梭所擔憂的貧富懸殊的不公平現象。
第三節
盧梭的「公意」觀念
主權者依公意(general will)來追求共同利益
盧梭以自然法為基礎來解釋公意:「只要幾個人聚在一起,認為他們是一個整體的時候,他們將僅有一個指向他們共同堅持和普遍幸福的意志。所以在這個情形下的所有有生氣的力量都充滿活力並且簡單,並且它的原則明確且明晰;它沒有不可相容或是有衝突的利益關係;共同利益使它顯而易見,只需要用常識便可以辨別它。」[42]
與公意相對的觀念就是個體意志(paticular will)。個體意志本質上就是局部的,而公意追求的是經過整合全體而達到的意見。盧梭說:「只有公意才能使得國家力量達成它應有的目的,也就是共同利益;個體利益交織既然使社會的產生成為必需,而這種利益的約法也使社會的存在成為可能。」[43]
盧梭也解釋公意與全體意志有別。全體意志可以理解為所有人的利益及欲望的總合,但公意是大眾的共同利益,令人人皆能得到益處。雖然可能會出現意見紛紜的情形,當所有人的欲望互相平衡之後,廣泛的公眾傾向就會浮現。[44]
當了解盧梭提出的公意觀念後,我們可能會有一個問題。在一個眾說紛紜、意見不同的社會,公意如何能獲得?就今日社會存在的兩種主要政治體制來說。民主政府宣稱保障人民福祉,是其掌權治理國家的原則;但獨裁國家也可用同樣的宣稱作治國理念,來實現人民意志。究竟如何辨明他們所宣稱的公意是否真的來自於百姓的普遍意見?
公意的形成
公意源自於人民全體,他們就是產生公意,與執行公意的主體。公意最終是透過法律來執行,任何組織想要劫持人民的主權,將自己的私人意志凌駕於公意之上,這是無法通過主權者的監督與檢驗的。既然公意的執行必須依照法律的規範。法律的制定就必須讓主權者參與,聽取各方的意見,並在公開的辯論之下,達到共同的意見。盧梭指出:「如果人民能夠從適當的資訊作出自己的決定,而事先公民彼此不曾加以討論,公共意志總是可以從這些決定的交集中得到,這種決定將總是正確的。但是當人們在交往中開始形成了局部的社團組織,這種局部社團利益開始成為成員的普遍利益,而相對於國家它成為一種個體利益。」
盧梭似乎不贊成當今世界各國較為接納的政黨政治及代議政治,也就是經由政黨來整合各家各派的想法,經由協商或是投票,最終讓佔大多數支持的立場被接納為公意。他說:「當這些社團組織中的某一個成為主導地位,選舉結果就不再是差額的總和了。因此,如果公共意志要得到清楚的表達,國家中的社團組織就不應該存在,而每一個公民得以獨立地形成自己的觀點。」[45] 盧梭相信個人不受任何團體遊說或說服,讓個人良心作出自主判斷,得出的結果是最接近自然法的。這構想在今日的世界也是很難達到的理想,僅能在很小的國家,公民間能彼此溝通意見的情況才有可行性。
盧梭描述制定法律的程序:「正如主權不能放棄,與此同一原因,主權也是不能分裂的。意志要麼是普遍的,要麼不是普遍的;代表的公民要麼是全體要麼只是部分。一旦申明,前者就成為主權的決議而構成法律,而後者不過是個體意志,或官員的決議,最多是一種政令而已。」[46] 這裡所謂的主權者,相當於國家的立法機關,他們代表人民,依照他們的意願制定法律。即使經過意見折衝,對立雙方各陳己見,一旦定下為法律,不同的陣營就必須一致支持公意,行政機關也必須依法行政。
主權政體的運作倚重成員的道德觀念
盧梭提倡以公意為支配國家行政方向的依歸。公意的形成也是一個放下自己私人利益,追求達到整體利益最大化的過程。這整個過程的進行,非常依賴其公民的道德觀念。盧梭說:「把我們和社會實體聯結的責任不過是一種我們要自覺履行的義務,因為它是彼此雙贏互惠的,在本質上,履行這些責任的個體在為他人服務的同時也在為自己服務。如果不是因為每個個體在為公眾益處著想的同時也在為自己著想,普遍意志又如何會總是善意的?人又為何會不斷地為每個個體的幸福著想?這證明了平權和其產生的正義感來自人的自愛,也就是人的本性。」[47] 立法程序需要處理利益衝突的不同意見。對爭議的問題作出決定的過程,也需要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的原則。這本身就是憑藉每個公民的道德情操,與守法觀念才行得通。若不是有這個崇高的目標,誰會放下自己的私利,成全他人的福祉?
法律的必要性
公意是盧梭社會契約中相當重要的觀念。當人們脫離自然狀態,進入公民社會之後,彼此會相互約定,遵守一共同的契約。每個人都將自己的權力交付給公眾,並接受至高的公意指導。法律是公意的具體表達。每一個公民皆有權親自或由其代表去參與法律的制訂。法律對於所有的人,無論是施行保護或是懲罰都是一樣的。[48]
盧梭認為,公義的源頭是上帝放在人心中的良知。然而,判斷正義的標準並非顯而易見。但是憑著理性的運作,可以找到普遍存於人心的自然法。他說:「事物的本質決定了什麼是正常,什麼是吻合於秩序。這是獨立於人類契約之外的。所有正義的唯一源泉來自上帝;不幸的是,我們不能從此終極得到直接的答案,否則我們就不需政府也不需法律了。無疑,從理性本身可以找到普遍的正義,但為了常人能夠接受,這種正義就必須是相互的。從人的角度看,顯然沒有自然的認可,法之正義就不會有效,當正直的人在交往中總是嚴格守法但是對方卻從不實行,法就只會成為賞惡罰善的根源。為此,必須有協約和法律使得權利和責任結合,使正義得到伸張。」[49]
理論上,法律是為了維護社會正義而設立。但是立法的過程免不了會牽涉許多利益集團的介入,帶著個人私心,為自己謀求利益。如何防止利益團體以財力來遊說立法,鞏固自身權益?這就必須定下法律,監管所有利益集團的遊說活動。個人或團體對於民意代表的政治獻金必須立法限制其額度,所有捐款記錄必須保持透明,可以被稅務機關查核。若發現政治獻金中存在政商勾結,或以權謀私的對價關係,經民間告發,司法機關則依法進行查處。[50]
第四章
結論
洛克認為,人類原本處於一種完備無缺的自然狀態。在這狀態下,人受到自然法的引導,依照理性決定他們的行動和處理他們的財產和人身,而無需得到任何人的准許,或聽從任何人的命令。所以,人類本身應當具有平等的地位,沒有一個人享有高於別人的權力,一切權力運用都是憑藉相互定下的契約來管制。洛克因此主張,人類具有與生俱來的平等與自由的地位,每個人的「生命、自由、財產」權都應得到保障,不能被任意剝奪。
洛克認為,統治者對人民的管治權建立在於人民自願與其立下社會契約的基礎上。統治者應該以正式公佈的和被接受的法律來施行統治。同時,在政府違背公民的意願的時候,人民有權發動革命,另外建立維護百姓利益的政府,取而代之。這些想法距今已經約三百多年,仍然是今日民主政體運作的主要觀念。雖然在不同的政治環境下,實際做法會有一些演進與修改,然而,這些最基本的理念仍然具有不可取代的影響力。
其次談到盧梭這部分。盧梭對於自然狀態更為推崇,認為人類在自然狀態下,會感受到不受拘束的自由,會自覺地遵守自然法,與人和睦相處。這想法極具理想性。但是他也認為,當人類進入社會關係之後,人類因為彼此為搶奪資源而競爭,為奪取更多對他人的管轄權,互相之間運用權力,彼此傾軋。因此人類社會需要依靠定下契約來保護個人的自由與平等。這社會契約是以道德與法律為約束,來彌補人類天生身體、能力與智力的差異。透過契約與法律,期望能達到人人平等的狀態。
盧梭提出「公意」的觀念,民主必須建立於每個人都願意為整體人民或國家放棄個人權利。公意是靠著每個人放下個人利益,一致為公眾的利益著想,讓符合大眾福祉的公共意志逐漸顯現出來。符合公意的法律需要依照民主的原則制定,讓眾人的意見被聽見,讓各種提議經過公開討論及辯論的程序,而制定出可以遵守的法律來落實。法律一旦制定,個人意願必須服在法律之下,受其約束。
在現實社會中,因為人都受到私心的牽引,盧梭提出的大公無私地尋求公意的程序,總可能被貪戀私利的個人或團體夾持,掌控立法過程,最終以權謀私。再理想的政治理念一旦進入實際操作的階段,總會出現弊端。法律能防止制度性的弊端,卻不能約束人心,真正帶來人類社會福祉的,在健全的法治之外,還要加上人心自發的覺悟,願意謙卑下來,遵從更高的道德理念。這是建立在信仰基礎之上,非法條所能管治的。
[1] Sturgis, Amy H. The Rise, Decline, and
Reemergence of Classical Liberalism, Locke smith Institute, 1994.
[2] 維基百科,約翰·洛克,https://zh.wikipedia.org/zh-han/約翰·洛克
[3] Biography,Thomas Hobbes,https://www.biography.com/scholars-educators/thomas-hobbes
[4] 王旭,「霍布斯与洛克的自然状态理论之比较」,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信息網https://www.sinoss.net/uploadfile/2018/0111/20180111095052518.pdf
[5] 洛克,《政府論下篇》,2章4節。
[6] 洛克,《政府論下篇》,2章6節。
[7] 洛克,《政府論下篇》,2章6節。
[8] 洛克,《政府論下篇》,2章6節。
[9] 洛克,《政府論下篇》,2章6節。
[10] 洛克,《政府論下篇》,2章8節。
[11] 吳潛濤,結合時代要求踐行人心和善的道德觀(學術圓桌),人民網。http://cpc.people.com.cn/BIG5/n1/2022/0620/c64387-32450535.html
[12] 洛克,《政府論下篇》,2章7節。
[13] 洛克,《政府論下篇》,2章8節。
[14] 洛克,《政府論下篇》,8章202節。
[15] 洛克,《政府論下篇》,5章26節。
[16] 洛克,《政府論下篇》,5章27節。
[17] 洛克,《政府論下篇》,8章86節。
[18] 洛克,《政府論下篇》,12章143節。
[19] 維基百科,孟德斯鳩,https://zh.wikipedia.org/zh-tw/孟德斯鳩
[20] 毛澤東,「槍桿子裡面出政權」維基百科,https://zh.wikipedia.org/zh-tw/枪杆子里面出政权
[21] 洛克,《政府論下篇》,8章95節。
[23] 亞當斯,《為美國政府體制辯護(第三卷)》,1788年。
[24] 盧梭,《社會契約論》,2卷3章。
[26] 盧梭,《社會契約論》,1卷1章。
[27] 盧梭,《社會契約論》,1卷2章。
[28] 盧梭,《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與基礎》,第二部分。
[29] 盧梭,《社會契約論》,1卷2章。
[30] 盧梭,《社會契約論》,1卷3章。
[31] 孟子,《孟子》,梁惠王下,15章。
[32] 盧梭,《社會契約論》,1卷4章。
[33] 盧梭,《社會契約論》,1卷4章。
[34] 盧梭,《社會契約論》,1卷4章。
[35] 盧梭,《社會契約論》,1卷5章。
[36] 盧梭,《社會契約論》,1卷6章。
[37] 盧梭,《社會契約論》,1卷6章。
[38] 盧梭,《社會契約論》,1卷6章。
[39] 盧梭,《社會契約論》,1卷7章。
[40] 盧梭,《社會契約論》,1卷8章。
[41] 維基百科,https://zh.wikipedia.org/zh-tw/各國收入均衡列表
[42] 盧梭,《社會契約論》,1卷8章,1&2段。
[43] 盧梭,《社會契約論》,2卷1章。
[44] 哲學新媒體,盧梭論社會契約,https://philomedium.com/contributions/80766
[45] 盧梭,《社會契約論》,2卷3章。
[46] 盧梭,《社會契約論》,2卷2章。
[47] 盧梭,《社會契約論》,2卷4章。
[48] James
Swenson, On Jean-Jacques Rousseau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 163.
[49] 盧梭,《社會契約論》,2卷6章。
[50] 維基百科,政治献金,https://zh.wikipedia.org/zh-cn/政治献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