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0日 星期三

得救要「因信稱義」加上「因行為稱義」嗎?

這是宗教改革最主要的問題,我們得救是單因著信,還是信心加上行為?

主要就是看怎麼解釋雅各書的因行為稱義。解經要看情境,前後文。不能離開前後文解經。雅各說的沒有與保羅的衝突,也不是在保羅說「因信稱義」的上面加條件。他是在指出當時有人自稱基督徒,但是行為卻沒有見證。如果在這樣下去,可以看出這些人並沒有真實的信心,因此這些人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是得救的。這不是要我們把行為當成稱義的條件之一。天主教就是這種說法,得救的條件:信心加上行為。沒有好行為不得救。那慘了,你要多好?不再犯罪,做得到嗎?如果靠著行為才能得救,我們今天沒有一個人能說自己得救了,我們的行為達到神的標準了嗎?我敢說沒有一個。

以下我們來看雅各書怎麼說的:
信心與行為
「14 我的弟兄們,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什麼益處呢?這信心能救他嗎? 15 若是弟兄,或是姐妹,赤身露體,又缺了日用的飲食, 16 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平平安安地去吧,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這有什麼益處呢?」(雅2:14-16)

「這信心」:雅各深受只有口頭承認的虛假信心所困擾,好比承認「神只有一位」(19節)。這種信心沒有行為(20、26節),雅各認為這種信心是死的(17、26節),不結果子的(20節);沒有能力拯救(14節),也無法使人稱義(24節)。虛假信心的例子就是不憐憫人的行為。

「信心自己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這種信心不但外在無法運用,內在也是死的。雅各在此對照的不是信心、與行為,而是「有行為」的信心與「沒有行為」的信心。後者好似沒有靈魂的身體,是死的。

真實的信心不會沒有相稱的行為。當雅各向反對者說:「將你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他不只是向他提出信心證據的挑戰,乃是指出,那反對者說自己有的信心根本不是信心。

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
「17 這樣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 18 必有人說,你有信心,我有行為。你將你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我便藉著我的行為,將我的信心指給你看。 19 你信神只有一位,你信的不錯。鬼魔也信,卻是戰驚。 20 虛浮的人哪,你願意知道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嗎?」(雅2:17 -20)

雅各要求讀者的是要有行為的真信心,並藉行為來成全(22節),是與行為並行(22節)。它是受人景仰的信心之父亞伯拉罕、及妓女喇合所表現的信心。雅各這項論證的重點表達了三次(17、20、26節),他所重複強調的不是行為必須外加在信心之上,而是真實的信心包括了行為。這才是信心的本質。

沒有行為的信心,是空的信心。只不過是對神的知識而已,鬼魔也有這種知識,除了導致對神的恐懼之外,它一無所成。現在雅各將從舊約證明,「真」信心素來都有行為,這種「有行為的信心」導致神的接納。雅各稱那提倡信心和行為可以分開的人為「虛浮的人」。

雅各保羅面對的處境、對行為、信心的定義
行為的意義:保羅排除「律法之功」為稱義的依據,這可解釋為某些特定的行為,像舊約的禮儀規條,或以「律法主義」精神而有的行為。另一方面,雅各所要求的「行為」則清楚的是實踐愛之律法的慈善行為。

保羅對「行為」的觀念比「律法之功」要廣泛得多,羅馬書9章中很清楚的包括人行的任何事,「或善或惡」。在羅馬書四章中,亞伯拉罕無法誇口的「行為」顯然是「善行」,但羅馬書四章與3:20-28的議論緊密相聯,而那兒用到「律法之功」一詞。由此看來,保羅認為「律法之功」特指「順從摩西律法的行為」。因此保羅的目的是在稱義的依據上,排除所有的行為。

雅各的「行為」應指順服的行動。他在15-16節中引用憐憫窮人為例子。然而他所用的特殊例子,就是取自亞伯拉罕及喇合生平之例,並不明顯地與慈善行為有關。特別在亞伯拉罕的例子中,焦點乃集中在他對神的順服。因此可見保羅和雅各使用的「行為」一詞,基本上是相似的:指任何為順服神、事奉神而作出的事。保羅和雅各的差別在於行為與悔改的「順序」:保羅否認悔改之前的行為有任何功效,但雅各懇切呼籲,悔改之後行為絕對有必要。

亞伯拉罕與喇合信心的榜樣
「21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豈不是因行為稱義嗎?22 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因著行為才得成全。23 這就應驗經上所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他又得稱為神的朋友。24 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25 妓女喇合接待使者,又放他們從別的路上出去,不也是一樣因行為稱義嗎? 26 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雅2:21-26)

稱義:保羅在加拉太書及羅馬書中使「因信稱義」成為辯證的中心。保羅給「稱義」非常特殊的意義,就是指一個人首次從罪及死亡的境界中,轉移到聖潔和生命的境界。這項轉移藉罪人憑信心認同義者耶穌基督而產生。因此對保羅來說,稱義是至尊的法庭式行動,神在此舉中不看人的任何行為。

雅各是以信心的證據來使用這字。亞伯拉罕及喇合「藉行為稱義」是指他們藉好行為證明了他們公義的地位。如此,與保羅的衝突便不存在了;因保羅強調信心是得被「宣告」稱義的唯一條件,雅各乃是辯稱,行為是「證明」公義地位的唯一方式。雅各肯定亞伯拉罕有好行為,這些行為成了神最後審判亞伯拉罕一生的標準。他也已假定亞伯拉罕有信心,這信心是他蒙神接納的基礎。但雅各強調,已經蒙神接納之人,必須藉好行為彰顯這關係的果子。

所以不是雅各與保羅衝突,也不是保羅加雅各才完全。而是他們講的是不同情境的兩件事。針對不同的問題。使用的字雖然一樣,但是意義並不完全相同。兩人的教導沒有衝突。還是單單因信稱義,這信是生髮出行為的真信心。

任何把行為當成得救條件的說法,等於是回到天主教的教義。有這種想法的人,不如去信天主教。

倪柝聲教導中關於成聖觀的探討

第一章 前言 倪柝聲為近代中國本土神學界影響重大的人物,他建立了華人界第一個具影響力的本色化教會。他留下來的文字著述豐富,其中最重要的一本著作可以說是《屬靈人》 [1] 。這書所提出的三元人觀的想法,雖然引起了讚賞與批評兩面的評價,直至今日其中的思想仍然深刻地影響中國教會的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