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3日 星期日

面對仇恨,以愛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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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與人之間出現糾紛,最直覺的反應就是,「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世間最常見的處理方式就是:「一報還一報」、「得理不饒人」。遇到被人欺負時,不要忍氣吞聲,反要用武力討回公道。甚至撂下狠話:「有仇不報非君子」用來支持對欺壓者對等報復。登山寶訓中,主耶穌提出天國倫理與傳統看法的六個對比。本段經文主要提到第五個,就是針對如何處理報復的問題。有很多人對於耶穌提出的不報復主義不以為然。如何理解耶穌本段教訓?此原則又當如何適用於今日?

糾正對報復法則的誤用
「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太5:38)                    
句子一開頭就有個前後對比的慣用語「你們聽見有話說……只是我告訴你們」。帶出兩種倫理觀念的對比。前者是猶太社會習以為常的作法,後者是主耶穌所提出更新的作法。整個天國倫理是主耶穌針對猶太人對律法傳統觀念的更正,也就是正確地理解神設立律法的真正意涵。在前面的經文主耶穌已經明說,祂來不是要廢棄律法,並且律法的一點一劃都不廢棄。所以,我們對主耶穌提出的天國倫理的理解,不是用主耶穌挑剔律法的毛病,要丟棄律法的角度來看。而是主耶穌批評當代人對律法錯誤的應用,並解釋律法的真義,指出如何行才能將律法的宗旨真正實現。這才是正確的角度來看待登山寶訓。

    第五個對比提到「以眼還眼、以牙還牙」這個觀念,本成語不單出現於舊約聖經,連漢摩拉比法典都有相應報復的觀念(拉丁文稱為lex talionis),也就是當遭到惡劣對待的時候,應該讓惡待人的罪犯,付出相對應的後果。這是普遍流行於世的法律原則。漢高祖劉邦在攻取關中時也曾與百姓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這樣的法律原則主要有兩個目的,一個是警戒作惡的人讓他們知道代價巨大,而收斂惡行。另一個是當罪行既然發生了,讓罪犯得到應得的懲罰,可以維持社會的公正。

猶太人熟悉這段律法,但是在當時應用的時候,將這段限制過度報復的法則,理解成鼓勵人有仇必報的根據。開始時,主要是應用在私人的衝突上,當遭到他人傷害,則使用報復手段,讓仇家嘗到反擊的滋味。後來,逐漸成為以色列民對待仇敵的剛硬作風,如果有人敢欺負他們,就讓他們承受嚴厲的報復。將此段經文解釋成容許報復的根據,是否是神頒布此律法的原意?我們當從以色列民當時領受律法的處境來理解。舊約聖經中,確實有三處出現這句話。分別將其列舉如下:

1.懲罰傷害的界限:「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墜胎,隨後卻無別害,那傷害她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出:21:22-25)本句話是給審判官處理按鍵原則,目的是為受害人向施害者尋求相應報復的時候,設下公平處理的界限。當審判官判定加害人有罪,在施行懲罰時,最多不能超過受害者遭到的惡劣待遇。

2.對傷害相應地追討:「人若使他鄰舍的身體有殘疾,他怎樣行,也要照樣向他行。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他怎樣叫人的身體有殘疾,也要照樣向他行。」(利24:19-20)本段經文是神吩咐摩西處理以色列會眾發生的傷害事件的原則。對於犯下罪行的人,可以採取相應的懲罰措施。懲罰的程度限於受害者所受相應的程度。

3.懲罰罪惡的相應原則:「若有凶惡的見證人起來,見證某人作惡,這兩個爭訟的人就要站在耶和華面前,和當時的祭司,並審判官面前,審判官要細細地查究,若見證人果然是作假見證的,以假見證陷害弟兄,你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別人聽見都要害怕,就不敢在你們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了。你眼不可顧惜,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申14:16-21)本段經文是對審判官說的,讓他們秉公處置犯罪案件,以警惕眾人,除掉民中的罪惡。懲罰的程度有所限制,是按照受害者損失的大小,相應地報應。

綜合以上三段經文,我們可以看到,神立下此類法則,原本是使用在審判民間傷害案件上。讓審判官秉公處理,懲治罪惡,保護社會的公義。如果需要對於罪犯施加刑罰,刑度上不能超過他們所行的惡。此法則不適用於民間私下的報復,也不能延伸到處理種族與種族間、國與國之間的衝突,那有另一套戰爭倫理來處理。主耶穌正是糾正當時法利賽人對於此一法則的誤用。讓它回歸原本維持社會公義的原意。甚至,將處理人際間冤仇的標準,從「相應報復法則」提升到更高的道德標準,就是在受害的時候,願意饒恕仇敵,不去一報還一報。這是律法總綱中「愛鄰舍如同愛自己」的體現。唯有愛才能化解仇恨。「愛的法則」就是天國倫理的精髓。

放下自我的權利
「39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40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裡衣,連外衣也由他拿去。41有人強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42有求你的,就給他。有向你借貸的,不可推辭。」(太5:39-42)

既然主耶穌認為不能夠拿「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來當作人際間報仇雪恨的法則。那遭遇到不公平待遇的人,心中抱著滿腹委屈,怎麼能吞得下這口怨氣呢?就人的本性來看真的是不能。那麼主耶穌為何還提出比舊約律法更高的天國倫理,讓我們這些連律法都無法守全的人,去追求一個更困難的標準?我們需要澄清一點,主耶穌絕非拿一個沒有人做得到的崇高標準,要大家用守律法的心態去遵行。那是不可能的事。主耶穌的目的在於,向祂的門徒陳明一個天國子民當有的生命品質,是必須超過世俗守住外表規條就以為滿足的想法。世人以為遭遇不平,只要運用「相應報復法則」,在道德上就是符合律法標準。主耶穌告訴門徒,天國子民追求的義,是要超過法利賽人守規條的心態。而是要提升到,滿足天父對祂子民的心意這個層次。

人的心被罪污染的時候,就可能將原本良善的律法扭曲。認為只要表面作到就可以滿足自我感覺高尚的虛榮心。忘記律法的中心是「愛神、與愛人如己」。這個倫理標準是以天父的聖潔屬性為基礎,是我們屬神子民永無止盡的追求目標。在這崇高標準的光照下,我們每一個人都會發現,若沒有天父賜給我們的屬天生命,我們絕無可能達到這要求。就連信主的人,仍然要不斷的追求聖潔,永遠不自高自大,永不停止向天父支取祂所賜下的恩典。

所以,達到主耶穌說出的天國倫理標準,不是靠著法利賽人所採取的方式,他們自認為憑著行出律法之功,就能達成律法所要求的義。保羅在羅馬書明顯地指出他們的錯誤。成全律法的義,絕非靠著守住律法外在的規條,而是成全在耶穌替我們背負罪債,成為贖罪祭,平息了天父的憤怒上。我們原本死在敗壞墮落中的生命,與基督在十字架上同被釘死。我們的罪在神面前全部被赦免。基督的義歸算在我們身上。這就是稱義的過程,我們除了信靠基督以外,對成就此事,無法有任何貢獻。

但我們不能只停留在稱義這階段。律法的義成全在基督裡,我們並不是一動也不動。因為羅馬書說了:「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羅8:4)成就在我們身上,就是讓神設立律法要達成的目的,在我們的身上活出來。這需要靠著隨從聖靈,也就是順服聖靈的引導,跟從祂的腳踪行。不單靠信心,也必需要有行動與信心相配合。這就是成聖的過程。每個基督徒都當追求,在行為上活出基督賜下的新生命樣式。因信稱義、與緊接著的走上成聖道路,就是救恩的完整過程。二者緊密相關,不可或缺。這就是活出主耶穌教導天國倫理的正確道路。稱義讓我們除去罪的刑罰,成聖讓我們走出罪對我們的轄制。罪的背後就是高抬自我的心態。對付罪最主要的工作就是治死肉體的私慾,讓高漲的自我中心習性,在基督的幫助下,在我們身上失去控制的力量。

主耶穌接下來提出的四點教訓,都是教導門徒如何「放下自我」。主要他們在「自我尊嚴」上、在「維護權利」上、在「追求自由」上、在「財產所有權」上,都放下自我。上面說的都是針對個人倫理而說的,不能擴大到民族或國家的層次。我們分別討論如下。

1.當我們的尊嚴被踐踏時,如何放下自我。39節後半說:「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當乍聽到主的話時,真會覺得不可思議。人怎麼可能自己甘心被挨打。不但打不還手,還容許他繼續打。這不是太懦弱了嗎?耶穌這句話主要是針對前面說的「以眼還眼、以牙還牙」這報復法則。法利賽人拿這句話支持「報仇有理」;主耶穌卻說:「不要與惡人作對。」這是與前面法利賽人完全相反的態度。惡人來挑釁,我們不需跟著他們的腳步起舞。一般人都使用右手,若是右臉被打,代表對手使用右手背,反手甩人耳光。那是一種侮辱的表示。他來挑動仇恨,我要如何反應。一種態度是「是可忍孰不可忍」,豈可輕易示弱,馬上反擊回去。主耶穌要我們不要被自己心中報仇的怒火所控制,在此刻要放下自我尊嚴受損的屈辱,不落在報仇雪恨的心態中。忍耐若能夠平息紛爭,就為順服主的緣故,忍受屈辱。

當然這是面對,故意找碴,羞辱人的情形。不是任何情況都要任憑人毆打,那不是主耶穌這裡的教導。如果遇到挨打會受傷,或致死的情況下,採取自我防衛,或為保護自己而逃脫,是容許的做法。例如:耶穌曾命令門徒:「沒有刀的要賣衣服買刀。」(路22:36b)耶穌是讓門徒在受到攻擊時,自我防衛。在面對大祭司僕役無理的毆打,耶穌並沒有像受氣包一樣,挨打而悶不吭聲,反而向大祭司發出抗議:「耶穌說,我若說的不是,你可以指證那不是。我若說的是,你為甚麼打我呢。」(約18:23)綜合各種情形,我們知道耶穌絕對不是一味挨打,而主要是讓門徒,不要用報仇的心態,與仇人升高彼此的恨意。

2.當我們的權利被侵犯時,如何放下自我。40節說:「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裡衣,連外衣也由他拿去。」這句話是指我們受到對手控告,要取走我們的財物。我們當如何面對?出埃及記中曾經規定:「如果你的鄰居向你借東西,拿他的外衣作當頭,你必須在日落之前歸還給他。因為這是他晚上睡覺要用來蓋身體的。」(出22:16-17)一個人的外衣是不能被人奪去的,因為那是他保暖的生活必需品。

有的人以為這句話的意思是,主耶穌教導基督徒,在法律訴訟時,不要為自己辯護,而要自我認輸。這是不正確的解釋。這裡絕對不是教導我們,在面臨訴訟的時候,即使自己有理,也不為自己辯護,甘願敗訴。主耶穌本句話的意思,應該是與前一句意思類似,也就是當你的基本權利受到傷害的時候,不要心懷苦毒,不要報復。反而是謙卑的去回應對方,寧可自己吃虧而化解仇恨,不要因堅持自己的權利,而升高仇恨。

如果我是無辜,卻遭對方誣告怎麼辦?主耶穌的教導是個人的道德。對於維持法律公正,則要分開看待。面臨誣告,我們當如何應對?影響我們作決定的因素,除了個人層面,還有社會層面。犯法者受法律制裁,法律判決是我們個人無法支配的。在法庭作見證必須屬實,不能為遮掩罪而作偽證。所以,在個人層面,我可以寬恕,不追究對方賠償。但是案件的是非曲直,還是要讓它在法庭上得到公正的裁決。法律的公正判決,是為了維護社會公義。身為社會公民的一份子,維護社會的公義是我們無可逃避的責任。犯罪者當受到法律制裁,我們不能拿主耶穌這句話,為他遮掩罪過。個人寬容,與維持社會公義是需要同時考慮,人情與法理需要兩者兼顧。

3.當我們的自由被權勢限制的時候,如何放下自我。41節說:「有人強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本句話中「強逼」這個字,最常用到的情形是,羅馬軍人可以任意要求外邦受統治者服勞役,為他挑重擔。如果遇到一個有權勢的人物,不公平地強制我們為他服務,讓我們遭到時間、精神、力量的剝奪,卻未得到補償。遇到這情形當怎麼辦?主耶穌教導我們,不要跟惡待我們的有權勢者計較。如果被強迫走一里路,我們志願為他多走一里路。主耶穌如此教訓的目的,是讓我們不要陷在苦毒,怨恨的深淵中。即使受到無理要求,我們甘願吃虧,不讓報復的心控制我們的情緒。我們的心是自由的,因為主耶穌從苦毒,怨恨中釋放了我們。即使多走一里路也不以為苦。

4.當我們蒙受財產損失的時候,如何放下自我。42節說:「有求你的,就給他。有向你借貸的,不可推辭。」這句話在當今的社會,很難照著作。如果,有人的態度是,凡來借錢的,毫不考慮地,全部都借。那很快的這個人的財產,就消耗光了。這裡主要提到的借貸對像是,自己的親人鄰舍,借貸的目的是幫助貧乏的弟兄,能暫時脫離困苦,重新振作起來,期待他終能自立自強。正如神在申命記中向以色列人命令:「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無論哪一座城裏,你弟兄中若有一個窮人,你不可忍著心,揝著手不幫補你窮乏的弟兄。總要向他鬆開手,照他所缺乏的借給他,補他的不足。」(申15:7-8)借貸的對象,是值得信任的人。不會濫用你的憐憫,將借來的錢,去做傷天害理的事。或者又去花天酒地,敗得光光。如果,知道此這人會如此,還借給他,那是害他。這節經文中教導的借貸原則是,不要見死不救,不要眼巴巴看見鄰舍窮乏,卻硬是不願施援手。

以上四點,如果不管任何情況,都照著字面去遵行,很可能造成的惡果,比行出的善更多。偏離了主耶穌教導天國倫理的本意。天國倫理是針對重生得救的基督徒作出的要求,是要他們因著主賜下的新生命,順從主耶穌的標準而行。這標準反映出主耶穌聖潔的屬性。祂對於世上有求於祂的窮乏人,不會束手不救。對於惡待祂的敵人,不會心生怨恨,而謀求報復手段。祂對於登山寶訓的教訓,是親自身體力行活出來。就連在十字架上面對殺害祂的仇敵也是如此。這就是我們從主耶穌身上可以學的榜樣。

結論                          
登山寶訓中主耶穌教導的天國倫理,可以說是極高的道德標準。主耶穌要我們放下自我。自我的利益、自我的尊嚴、自我緊抓在手不可放棄的權利,為了主的緣故。我們願意聽從主的教導,靠著主賜下的力量,去認真活出來。當然,不是不分情況,就愚蠢地照著字面去作。而是綜合聖經各處的教訓,按照遭遇到的不同處境,憑著神給我們分辨的能力,作出最好的倫理抉擇。主要的精神就是為了主的緣故,放下自己的利益。順從主的命令,活出與稱義相稱的聖潔生命。

倪柝聲教導中關於成聖觀的探討

第一章 前言 倪柝聲為近代中國本土神學界影響重大的人物,他建立了華人界第一個具影響力的本色化教會。他留下來的文字著述豐富,其中最重要的一本著作可以說是《屬靈人》 [1] 。這書所提出的三元人觀的想法,雖然引起了讚賞與批評兩面的評價,直至今日其中的思想仍然深刻地影響中國教會的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