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5日 星期二

律法的指引功能對新約信徒的適用性

 

第一章 前言

第一節 對律法在新約時代的適用性存在爭議

     自宗教改革以來,律法與福音的關係一直存在爭議。有的人認為律法已經不再適用,在教會中不當再被教導,甚至信徒應當拋棄遵行律法的心態。另外一派的人則主張神頒布律法具有永恆的意義,在新約時代仍然對信徒適用,教會需要教導信徒遵行。這類的爭議一直都有,不只存在於路德宗、改革宗,與時代論者之間,[1] 甚至改革宗之內也有不同的看法。改革宗內部的爭論存在於弗瑞姆(John Frame)與加州威斯敏寺德神學院的老師之間。[2]

第二節 為何教會界對律法功能存在分歧

     自宗教改革以來,馬丁路德為了糾正天主教將善功摻入救恩的偏差,並凸顯福音在救恩上的獨特性,提出律法與福音鮮明的區分。同為宗教改革領袖的加爾文則較維持舊約與新約在救贖歷史的連續性,而提倡律法在新約時代仍然有三種功能:即引導人知罪的福音性功能(evangelical use)、嚇阻人犯罪的社會功能(civil use)、和幫助信徒明白神旨意的指引功能(didactic use)。他的觀點具體呈現於《基督教要義》。[3] 路德宗本身也同意律法具有以上三種功能的看法。宗教改革的另一位領袖墨蘭頓是最先提出律法第三功能的人。[4] 路德雖然僅提出前兩個功能,並未直接主張律法具有第三功能,卻在其《小教理問答(Luther's Small Catechism)》中肯定信徒當愛神、信任祂、並志願地遵行祂的誡命。[5] 所以在路德宗教義《協同書》中支持,不單當向未悔改者傳講律法,也當講給那因信稱義的人聽。因為即使重生之後,信徒仍然在在世界中成長,生命僅是開始,並不完全。信徒在生活中時刻與肉體爭戰,所以也當在聖靈的引導下學習遵行律法。[6] 可見宗教改革家們並不否定律法具有教導信徒活出神道德命令的功能。

      對律法在今日的適用性存在不同意見最主要的原因是在聖經神學上,看待舊約與新約之間的連續性、與非連續性見解的差異。進而影響到對律法相關的經文解釋的態度。[7] 支持律法現今仍然具有功能,應當教導遵行的幾位代表性的學者,包括John Murray[8]John Frame[9]William VanGemeren[10]。認為在新約時代,福音已經取代律法,律法的命令對於新約信徒不再有效的學者,其中具代表性的有,Douglas Moo[11]Thomas Schreiner[12]Jason Meyer[13]。本文所討論的解經看法主要是圍繞在以上幾位學者所提出的見解。

      本文包括以下幾個部分:(1)討論爭論雙方最主要分歧的論點在哪裡,(2)分析他們各自引用聖經以及解釋的根據,(3)並且也針對其中可商榷的部分,嘗試提出自己的看法。

第二章 正反雙方對律法相關經文的理解

第一節 聖經中存在正反兩面的經文

聖經中對律法觀點出現爭議的經文主要出現在,耶穌在登山寶訓中否定祂來是要廢掉律法。還有保羅在羅馬書以及加拉太書中聲明的,信徒已經脫離了律法,不在律法以下。這些表面上看起來的相反的觀念,都是需要仔細分析作者與讀者的當時背景、前後文脈,以了解經文確實的意義。經常見到對律法適用性的討論時,只提出與自己見解相合的經文,用片段經節來支持自己的論點,不從整體的聖經連貫一致的信息來考量。另一個問題就是根本沒有仔細分辨,到底各處經文所論及的「律法」這詞是否指同一件事。這樣的討論不但沒有把問題釐清,反而讓人陷入更多的混亂。合乎正統釋經方法需注重:(1)經文的解釋需顧及前後文義的連貫性。最廣的前後文就是聖經對某一主題的整體神學思想,如此才不至於以偏概全,而出現偏差的理解。(2)其次解經的結果必須考慮信徒在今日環境上的應用性,不至於誤導信徒,走到偏向極端的律法主義、或放縱的生活方式。

除了馬太福音與保羅書信之外,其它有關書卷,如:希伯來書、雅各書、約翰一書也都有論及律法的經文。本文將會把主要的經文提出來,討論對經文最可能的解釋。再依據經文的理解推論對律法適用性的結論。

第二節 羅馬書中的相關經文

首先我們先看羅馬書中對律法的陳述。保羅清楚地指出,行律法不能讓人在神面前得到稱義,這是正反雙方都毫無疑義地接受的。保羅說:「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但如今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羅3:20-21)本句經文提到的「律法以外」指的就是,藉著信靠基督為人代死所成全的救恩。既然如此,保羅在本段使用「律法」主要的意思,就是與因信稱義的拯救方式相對的意義,即當時猶太人堅持的靠守律法稱義的遺傳。人能得到稱義沒有第二條路,唯靠對耶穌的信心。雖然律法不能讓人得稱義,但是保羅也說:「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麼?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羅3:28)律法並沒有因為福音帶給信從者稱義的地位而廢掉,反而是因此得到了堅固。這點與主耶穌說的:「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太5:17)彼此相合。保羅與耶穌所要糾正的,正是福音使律法被廢掉的觀念。

接著前述因信稱義的觀念,保羅提到已經信靠基督的人,仍然要繼續走成聖的道路。羅馬書第六到八章都是討論成聖這主題。成聖之路仍然要繼續倚靠基督的恩典。恩典不是讓我們放心去犯罪的許可,雖然我們不是靠著律法的懲罰來威嚇我們不犯罪,但是受恩典拯救的人當認定,自己向著罪已經死亡,罪不能再轄制我們。保羅用一節經文警惕「賴恩犯罪」的人:「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羅6:14)那批人鼓吹,既然基督已經賜下恩典,我們蒙恩之人可以繼續犯罪,叫恩典顯多。過去在舊約時代之人是活在律法的看管之下,一旦犯罪,就被律法定罪。活在律法以下之人,沒有領受基督赦罪的恩典。只能憑著律法中的獻祭禮儀,來尋求神赦免。所作的只能暫時除去良心的罪咎,不能得到永恆的赦免,更沒有力量活出勝過罪的生命。信靠基督之人是活在基督的恩典之下,罪已經得赦免,並領受與基督同活的新生命。這生命對罪的態度是,喜愛犯罪的舊人已經與基督同被釘死,對罪應當是心如止水,而不是繼續犯罪享受罪中之樂。本句中的「不在律法以下」指的就是,信徒已經因著信靠基督贖罪救恩,罪得赦免,從律法的轄制下得到釋放。罪的權勢是藉著律法的定罪來威嚇我們,最終的命運是落在神的審判中滅亡,這已不再是基督徒的結局。這就是本段「不在律法之下」的主要意思,就是不再靠著遵守律法來免除審判,期待能脫離滅亡的命運。基督已經為我們付上贖罪代價,信徒已經是罪得赦免,出死入生的人了。這段經文針對的是當時誤導教會的錯誤觀念,就是靠行律法而得稱義,主旨是要他們脫離這種轄制人的錯誤教導,並非勸解信徒不要遵行律法。

接著以上的觀念,保羅在第七章接著說:「但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叫我們服事主,要按著心靈的新樣,不按著儀文的舊樣。」(羅7:4)保羅勸導羅馬教會的信徒,不要再活在這種靠守律法儀文得稱義的體系之下,而是靠著聖靈的引導來服事主。這裡清楚的把律法當成會捆綁人的權勢,他同時用「儀文的舊樣」來描述律法。所以他指的就是當時抵擋福音的猶太人保持的觀念,把律法當作一個強制人去遵守的條例,藉此保持神子民的身份。這種想法確實是與福音背道而馳的。

保羅對律法也有正面的肯定

保羅書信中確實存在保羅對律法表面上負面的看法。但是這些都是他針對因信稱義的真理受到外界威脅下發出的反駁,並不牽涉神在律法中對其子民聖潔公義的要求。律法裡確實存在關於神聖潔公義屬性的啟示,其中闡釋得最明確的內容就在十誡裡面。我們只要看保羅對神道德誡命的態度,就可以知道他所反對的,到底是誡命本身,還是堅守誡命才能維持立約子民身份的這套舊約的體制。保羅在羅馬書第七章論及律法的時候說:「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羅7:12);「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我就應承律法是善的。」(羅7:16-17)從以上兩段經文,我們可以看到保羅並沒有否定律法的屬靈、公義、聖潔、良善的本質。他對律法看似負面的評論出現在:「因為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麼?斷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著那良善的叫我死,就顯出真是罪。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羅7:11-13)保羅指出律法在使人得稱義上是無能為力的,甚至當人知道律法之後,原本對罪無知的良心,因為知道律法定罪的作用,反而讓犯罪的引誘在心中發動。這不是指律法引誘人犯罪,而是罪利用律法,把人在肉體中喜愛犯罪的傾向曝露出來。讓人活在知道律法禁止犯罪,卻無力抵抗罪的誘惑這種痛苦中。保羅所描述的良心與情慾的掙扎,在解經界有極為分歧的看法。Douglas Moo認為這段經文是描述不信之人的普遍情況,因為第七章描述的絕望情景,「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羅7:14b)不像是一個重生得救的人當有的境況。[14] 但也有許多新約學者認為這是一個基督徒才可能有的經歷。[15] 除了羅馬書第七章在14節以後改用現在時態動詞以外,另一個理由就是,保羅用第一人稱敘述:「因為按著我裡面的意思。我是喜歡神的律。」(羅7:22)裡面的意思原文就是「裡面的人」,「神的律」就是指神的律法沒有疑議。羅馬書第八章已經清楚說:「原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神為仇。因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羅8:7)不信神的人,對神律法是不能服的,不可能如第七章說的,喜愛神的律法。因此,羅馬書第七章描述的那種良心與情慾掙扎的情形,就是在罪的引誘下,憑自己的力量克制不了的境況,應該是信主之後的人所經驗的。

保羅書信中律法的含義

Moo反對律法對今日信徒仍然有直接的約束力,他的論據主要就是因為在羅馬書與加拉太書中,保羅對律法持負面看法。他認為保羅在書信中使用「律法」的意義,主要指的就是摩西在西乃山前與以色列人立下的律法。此律法和神與以色列人所立的西乃之約相連,是為了實現亞伯拉罕之約的應許,把以色列百姓與外邦人分別出來所設立的。[16] 當舊約在基督受死復活後,被新約所取代而自然失效。摩西律法也必然與舊約一樣,被「基督的律法」所取代。他定義「基督的律法」為耶穌對門徒的教訓、榜樣、以及使徒闡述耶穌教導的命令。它不包括摩西律法體系中的規條,卻以愛為中心,以內住信徒心中的聖靈為引導的力量。[17] 這樣廣泛的定義幾乎可以包括所有新約聖經中針對門徒命令式的要求。

從分析出現「基督的律法」的經文,我們能得到更清楚的認識。事實上,這詞彙明確出現在以下兩處經文:「你們各人的重擔要互相擔當,如此就完全了基督的律法。」(加6:2)「其實我不是在神的律法以外,而是在基督的律法之下。」(林前9:21b,新譯本)加拉太書的經文指出,各人分擔重擔就成全了律法。基督的律法因著誡命總綱裡的「愛人如己」得到成全。「基督的律法」就是以愛為動機而產生對神誡命的順服。林前的經文也指出,保羅不認為自己離開了神的律法,在基督律法以下正是在神的律法之內。

可以商榷的是,基督是否提出另一套有別於摩西的律法?既然基督以及使徒的命令並沒有明確的規條,也可以說祂並沒有頒布另外一套取代摩西的律法。祂最明確頒布命令式教導的地方就是「登山寶訓」,其中清楚聲明,祂來不是要廢掉律法,而是要成全。我們可以說耶穌的命令不是取「摩西律法」而代之,而是讓神頒布摩西律法原本要達到的目的得以成全。等於說基督的教導闡明了律法真義,基督的贖罪救恩使蒙恩的人生命轉化,願意順從聖靈的引領,活出律法要求的生活。登山寶訓的教導與摩西律法中道德的教訓是一致,而不是相左的。只是摩西律法沒有給人能力活出律法所要求的公義生活,無法給人救恩。基督的贖罪救恩成全了律法要求的義,並改變了人對神公義標準悖逆的心態。摩西律法與基督教訓的差別,不在於道德本質上的差異,而是在靠著自己力量遵行,或聖靈的能力;並且制約的力量是守外在規條,或內化在生命中,這些實現方式上的差別而已。所以,摩西律法是預先指出神公義的要求,基督的命令是使神所要求的目標得到實現,二者並非對立,而是承續並成全的關係。

即使Moo不認為「基督的律法」直接等同於摩西律法。但他也肯定兩者有很多重疊的部分。他指出保羅對律法的觀念:「這種教導和見證是建立在,並結合了摩西律法的許多規定。我們可以肯定,凡屬於摩西律法所包含的『神永恒的道德旨意』的事物,都被『納入並重覆在基督的律法之中』」。[18] 最直接的例子就是,保羅直接引用了十誡的內容為對以弗所教會的教訓:「要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長壽。這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弗6:2)這誡命同樣被主耶穌引用多次。

在羅馬書第七章描述良心與情慾掙扎的人,在靠著自己的力量勝不過罪對肉體的引誘,結尾時發出了絕望的呼喊。羅馬書第八章提出了在與罪的掙扎下唯一的出路,就是繼續倚靠基督的拯救。基督的工作使的律法無法達成的目標得以實現:「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羅8:3-4)律法沒有能力救我們脫離罪的纏繞。但是基督在十字架上捨身流血,為我們的罪接受刑罰,以此定罪了罪。當罪被定罪之後,不能再控告這些因信耶穌,罪得代贖的人。律法本來要求人活出公義標準才得稱義,如今卻在基督裡得到滿足。我們這群信靠基督,隨從聖靈的人,不再落在律法的定罪之中。而是基督的義歸算在到我們身上。原本行不出律法,被定罪之人,卻得到神的稱義。並且,我們這些隨從聖靈的人,對律法的態度已經產生全然的轉變。「原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神為仇。因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羅8:3-7)在隨從肉的時候,我們抗拒神公義的律法,不但不想去行,也沒有力量行出來。如今我們被聖靈轉變,成為隨從聖靈引導的人。整個心態就從原來的體貼肉體,轉為體貼聖靈。體貼肉體的人不服神的律法,體貼聖靈的人必然不會繼續保持這種心態。反而對律法的態度轉為願意去順服。

這就與以西結書預言的內容相合。「我也要賜給你們一個新心,將新靈放在你們裡面.又從你們的肉體中除掉石心,賜給你們肉心。我必將我的靈,放在你們裡面,使你們順從我的律例,謹守遵行我的典章。」(結36:26-27)本句清楚指出,聖靈的工作是使人順服神的公義的律例典章,是改變人的心,讓他們甘心樂意地活出神公義的要求。不是與神公義標準對抗,把它們拋棄掉。聖靈來是實現神原定的目標,不是把神定下的標準否定掉,取代它的地位。

第三節 加拉太書相關的經文

在加拉太書同樣出現保羅對律法負面的評論:「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叫我可以向神活著。……我不廢掉神的恩。義若是藉著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加2:19-21)若要了解這段話中保羅所指「律法」的含義,就當分辨與純正的福音對抗的思想是什麽?當時保羅要解決的問題就是,猶太主義者認為外邦人未行割禮,即使信耶穌仍無法得稱義。保羅極力駁斥這種錯誤的想法。他先在17節提出來:「我們若求在基督裡稱義,卻仍舊是罪人,難道基督是叫人犯罪的麼?斷乎不是。」在基督裡已得稱義的外邦人,決不能再被算作禮儀上不潔之人,因為基督已經潔淨了他們。如果再算他們是不潔的罪人,等於是讓基督成為助人犯罪的僕役。19節的意思是:我藉著律法,向律法已經死了。一個人「向律法死了」,代表不再從屬於律法的管轄之下,受其控制。向律法死了的方法是藉著律法。怎麼能藉著律法被治死呢?從後一句「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就可得到解釋。後句話解釋了前句話中「死」字的意思。基督為我們付上了死的代價,我們這些被基督代贖之人,在神眼中是參與了基督之死,在十字架上與基督同死。由於基督的代贖是承擔了律法所要求的刑罰,因此保羅藉著有份於基督之死而向律法死了。律法對犯罪者宣判死刑,罪債已經被基督還清,以致他不再會被律法控訴其罪狀,而算為罪人。

本句也與保羅後面的話呼應:「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加3:13)「向律法死」與「脫離律法的咒詛」指的是同樣的意思,就是不再受到律法的定罪與轄制。以上兩段經文不能用來支持律法對基督徒已經失效。保羅在此所關心的問題不是律法中的道德標準是否還對信徒適用,而是因信稱義的教義面臨被扭曲的危險。猶太割禮派的人想要把外邦基督徒,轄制在律法的制度底下,要讓他們受割禮、守律法才得稱義。這是回歸猶太人宗教體制的做法,把守律法當成保持神子民身份的條件。如果在這點上妥協,基督救恩就從根本上變質了。保羅當時遇到的環境是,因信稱義的教義被堅持守律法才得救的猶太主義者威脅,因此他針對此問題而提出反駁。羅馬書是針對信徒對得救教義的普遍性的教導,加拉太書則更是針對割禮派威脅正統教義的直接反擊。以上這幾處經文所處理的問題,全都與這問題相關。

第四節 希伯來書論到律法的經文

      希伯來書說的:「先前的條例,因軟弱無益,所以廢掉了。(律法原來一無所成)就引進了更美的指望。」(來7:18-19a)提出律法對基督徒已經廢棄的理論。似乎與主耶穌在登山寶訓的教導起了衝突。我們需要按照經文原來的語境明白保羅,及希伯來書作者,說這些話的確實意義。不要誤解經文,將保羅與主耶穌的說法對立起來。讓我們對上述經文一一解釋。

希伯來書處理的問題是,一群歸入基督的猶太人,在信仰的逼迫下,想要退回猶太教的護翼下。這種作為輕視基督十字架的救恩,拋棄了信仰的基礎。針對這些想要離開基督福音,歸回猶太教體制下的猶太信徒,作者警告這些人,基督成就的救恩是遠高於猶太教重視的傳統。基督按著麥基洗德等次的祭司職分,超越律法定下亞倫等次的祭司職分。希伯來書提到:「他成為祭司,並不是照屬肉體的條例,乃是照無窮之生命的大能。」(來7:16)本句話的「屬肉體的條例」與接下來經文中「先前的條例,因軟弱無益,所以廢掉了。」(來7:18)指的是同一個條例。同樣的詞彙也出現在第十章經文:「這些事連那飲食和諸般洗濯的規矩,都不過是屬肉體的條例,命定到振興的時候為止。」(來9:10)此處清楚地定義「屬肉體的條例」就是整段所敘述的舊約獻祭的禮儀,潔淨的規矩,這些事都要在振興的時後,被主耶穌帶來新約的獻祭制度所取代。祂的祭司職分取代了舊約的祭司制度,祂成就的贖罪祭,大過舊約牛羊獻祭的禮儀,已經一次獻上永遠有效。舊約物質的聖殿,已經被基督的身體所取代。祂開了一條又新又活的路,讓信徒能以進入至聖所,與神面對面。

按基督成全的方式遵行律法

雖然將律法分類為道德律、禮儀律、民事律的這看法有悠久的歷史。[19] 有的聖經學者將律法分門別類,然後將道德律保留,並將禮儀律與民事律廢棄,但是本文並不使用這理由來支持律法的延續性。[20]畢竟來講,摩西律法在新約中經常被視為是整體,要清楚分別某條誡命屬於哪一類並不容易。律法中有的命令本身既有禮儀成分,也有道德的部分,例如安息日既是與守日子節期的禮儀律放在同一類,但也有將時間分別為聖歸給神的永恆意義。

更好的對待摩西律法的態度是,不是把律法分門別類,再選擇性地延續其效用,而是用外在約束人的體制,與神在律法中對子民持續的要求,這兩個角度來看。律法作為外在規條來約束神子民這作用,在新約時代已經被主所更新。也就是主耶穌在十字架上已經成全了救恩,以祂的血與神子民立了新約。保羅在哥林多後書中說,新約稱義的執事取代舊約定罪的執事,成為神子民服事的準則。既然如此,整個律法就按照主耶穌所成全後的方式來遵行。如此既不與主耶穌在登山寶訓中遵行誡命的教導違背,又可以合理解釋保羅以及希伯來書作者所教訓的,主在新約時代帶進的新做法,實質上已經與舊約的制度有所不同。

例如律法中獻祭的禮儀。因為主耶穌自己成為更高的大祭司,更美的祭物。舊約那套主耶穌尚未成全救恩前的制度,只是後來實體的預表。禮儀律被取代是很清楚的,沒有爭議的。另外民事法則本身就是對特定時空有針對性的,它是在舊約政教合一體制下的法律。主要是針對以色列人在曠野時所立的民事律,這部分隨著時過境遷也無法全盤照做,即使今日嚴守律法的以色列人也是如此。最後我們來看道德律,如果把道德律當成是一套外在制度,像舊約以色列人一樣,靠著遵守來維持與神的正確關係。這種舊約的律法體系隨著被主設立的新約更新,一樣對我們今天不適用了。我們今天不在律法之下,主要的意思就是不需要活在律法體系的管轄之下。若說律法被取代,必須明確知道是指外在的制度而言。外在的制度,不管是禮儀律、或道德律,只要是靠著守住才得與神有正確的關係,才能討神喜悅的這種想法,必須被拋棄。

然而律法不僅僅就是一套管制神子民的外在體系。其中還有神對子民要求的,永恆不變的公義原則。這層面不但不會廢止,反而被主升高到更高的層次,不僅外在行為不去干犯規條,還要求人內心動機的純潔。這就是神把律法寫在祂子民心版上的具體實現。所以,希伯來書作者引用以賽亞書的預言,並將其應驗在主耶穌所帶來的救恩上:「所以主指責他的百姓說:『日子將到,我要與以色列家,和猶大家,另立新約。不像我拉著他們祖宗的手,領他們出埃及的時候,與他們所立的約。因為他們不恆心守我的約、我也不理他們。這是主說的。』主又說:『那些日子以後,我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乃是這樣。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我要作他們的神,他們要作我的子民。」(來8:8-10)寫在心版上的律法就是整個律法的精髓,是神最終要實現出來的。

「基督的律法」可以理解為主耶穌將律法成全之後的真義,祂對十誡的態度是肯定而重申,甚至提高標準到從心裡遵從的地步。這就是主耶穌成全律法的意義。十誡不是過時了,不是廢棄了,不是無用了,是成全在基督裡,主耶穌讓我們怎麼行,我們就怎麼行。主耶穌讓我們「遵行這誡命,又教訓人遵行」這誡命是指什麽?就是前一節說的一點一劃也不廢去的律法。也就是主耶穌重申,回復到神設立誡命最終目的的教導。我們對於主的教導,毫無疑問就要遵行。律法廢掉、過時、失效、無用的說法,是明確的與主耶穌的命令相反。

第五節 馬太福音登山寶訓關於律法的經文

我們再來看馬太福音中耶穌怎麼看律法的?耶穌說:「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所以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作,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又教訓人遵行,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太5:17-19耶穌正面肯定律法不但沒有廢掉,反而是在耶穌身上得到成全。什麽是成全?有人將這句話解釋成,律法成全之後,就用新模式取代舊模式,這樣的理解就是把基督否認會廢棄的律法,視為舊模式而不再適用,結果等於是被廢掉。成全是正面的含義,就是達到神當初頒布律法的目標,這才是一點一劃也不廢去。把律法理解成廢去了,對今日信徒不再有效,馬上就與主耶穌的話矛盾了。主耶穌說成全,就是達到目的之意。律法必然有崇高的目的,最終必定能夠達成,而不是在與時俱進下,成為無用而被丟棄。

基督在登山寶訓的教導圍繞著一個主題:「門徒當活出天國的義」。藉著八福,宣告飢渴慕義的人有福了。不但是渴慕追求神所要求的公義標準,還要像鹽散發味道,光照在人前一樣,切實地活出來。本段延續這主題,探討如何在生活中實現出天國的義。與登山寶訓最後一段,提到律法與先知如何實現的經文,遙相呼應:「所以無論何事,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因為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太7:12)從前後呼應的教導可以看到,基督教訓門徒遵行律法的真義。這真義正是在基督裡面得以成全。本段就是要研讀基督怎麼成全律法的,我們又當如何遵行。

基督來是要成全律法

本段一開頭主耶穌清楚地澄清有人對祂的誤解,以為祂出來傳道的目的,是要廢棄律法和先知。祂說:「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太5:17這誤解特別是在嚴守律法的法利賽人中。耶穌對守安息日的態度,以及祂與罪人同席吃飯的事例,似乎與律法所要求的不合,這讓法利賽人感到不安。祂在那些敵對祂的人中,被誣陷為帶頭違反律法。但是主耶穌的態度絕非如他們想像的。祂公開聲明自己如何看待律法和先知:「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主耶穌否認別人對祂錯誤的指控,稱祂要來廢棄律法和先知,也就是要否定舊約的教訓。祂絕對不是如此,相反地,祂來世上傳道的目的,就是要「成全」舊約的預言。「廢掉」是指拆毀、推翻、廢棄之意。「成全」則是指使其完滿、達到極致之意。這兩個詞代表兩種完全相反的觀念。主耶穌宣稱自己出來傳道,絕對不是要廢棄律法,而是讓神設立律法的目的完滿達成,也要讓神差先知傳遞預言,在祂身上得應驗。這不是兩個能夠截然劃分的觀念,律法書中也應許神差遣彌賽亞降世,就是要將律法的真義闡明,並帶來救恩,讓神的子民,因著認識彌賽亞,得到生命的更新。先知預言也都指向彌賽亞,耶穌就是先知預言的應驗。所以,基督就是律法和先知所指向的,神對子民拯救的最終實現。基督來成全律法和先知,應該在這「末世」意義上來理解。

我們可能會有個問題,基督如何「成全」律法和先知?我們當從神設立律法,差遣先知所要完成的使命來看。神設立律法主要目的,是讓百姓因著遵行神命令,而成為與外邦惡俗有別的聖潔子民。律法的宗旨,與基督救恩緊密連接。它是在基督尚未道成肉身前,讓人先被看守在律法下,讓百姓知道自己有罪,並且以獻祭的禮儀來神面前尋求赦免。它的作用主要是預表性的,指向那最終帶來贖罪救恩的基督。先知的功用也是相似,他們向神子民發出預言,警告他們犯罪的嚴重後果,呼召他們悔改歸向神,尋求神的拯救。這拯救也是實現在基督身上。所以,律法和先知得到「成全」的意思,就是:神設立律法為盟約來保護百姓,並差遣先知預言救主的來臨。神在祂子民身上要完成的旨意,在基督身上得以實現。

18節說:「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句首有個未翻出來的「因為」,是用來解釋前句經文的。為何耶穌來,是為了成全律法?因為神頒布律法的目的,就是要讓它最終得以成全,一點一劃也不落空。主耶穌就是那位完成這工作的救主。本節經文與前一節有一點不同,單單提到律法,卻沒有提到先知。這不是故意忽略。而是用「律法」來代表前述的「律法和先知」。神所啟示的真理,一點一劃都不可以廢去。一點就是希伯來文中的最小的字母,一劃是希伯來文中字母裡的小橫線。表示神啟示的完整性,與神聖性。我們不能隨意地刪節,或是增添。神啟示的話語,差一小點,就可能生出意義上的變化。失之毫釐,差之千里。主耶穌說一點一劃都「斷不」能廢去。這是極強的否定句,表示廢棄神話語是絕對不可以的。本句話的「廢去」與前一節同一個字。「成全」卻使用另一個字,原意是「成為事實」,「實現」。主耶穌說,直到天地廢去,主的話連一點都不能廢去。表示神話語具有永恆的意義,只要世界還存在,律法和先知所指向的目標,最終必定得到應驗,絕不落空。此教訓不像有些人所認為的,舊約教導因為時代變遷,不能與時俱進,就將其束諸高閣。這種對聖經的態度,與主耶穌的想法背道而馳。為何說律法一直保持有效,直到成全呢?也就是上一節說的,基督必要成全律法。祂帶來拯救,赦免罪孽,並賜下新生命,讓神子民因著聖靈內住,心悅誠服地順從神心意。並且聖靈警戒神子民,使其明白自己的罪,並願來到神面前求赦免。讓神子民活出神在舊約聖經中應許的救恩目的。這就是律法的成全。

那是到什麽時刻才得以實現?當主耶穌在十字架上為人受死,付出贖罪代價,並復活差派聖靈降臨,律法與先知對彌賽亞的預言已經初步應驗。那為何主耶穌說,律法直到天地都廢去之前都還有效?因為律法的成全,並非在基督第一次降臨就已經完全達到,至終更完美的成全,要等到主耶穌第二次降臨才會成就。所以,只要有人仍然為罪所困,尚未在神面前完全成聖,律法就有警戒犯罪的功能。

有人說,聖靈已經取代律法,成為基督徒中警戒犯罪的力量。這種取代的說法並不好,等於變相將律法廢棄。[21] 律法中存在著神聖潔公義的標準,這是聖靈在我們心中動工,讓我們對律法更加儆醒,更加順服的。兩者不是互相對立,非此即彼的關係。而是彼此配搭,共同完成一個目的。律法是文字的清楚警告,聖靈在人內心讓人覺得扎心。聖靈的工作正是警戒人,神是公義聖潔的,其標準在律法中清楚記載。聖靈取律法而代之的想法,把律法的警戒犯罪、教導人學義的這些功能都忽視了。至少,主耶穌就曾經在新約時代重申十誡中敬拜獨一真神,並孝敬父母的內容,保羅也命令門徒:「我們知道律法原是好的,只要人用得合宜。」(提前1:8)「受割禮算不得甚麼,不受割禮也算不得甚麼,只要守神的誡命就是了。」(林前7:19)可見遵行律法仍然是新約時代主耶穌與使徒對門徒的教導。如果已經廢掉了,新約作者何必再勉勵人遵行呢?

律法在舊約與新約的連續性與不連續性

從以上的討論我們看見,以上提到的羅馬書、加拉太書、希伯來書的經文,與基督在登山寶訓的教導「律法一點一劃也不廢去」沒有衝突。馬太福音中的教訓提到了律法的連續性,也就是神永恆不變公義聖潔屬性,存在律法的精意當中。無論是舊約、或新約時代,是不隨時代變化而更改的。然而,耶穌說律法最終要成全在基督裡。也就是律法中要求的,神子民當活出神公義聖潔的標準,不能照著摩西律法的那一套體制,依樣畫葫蘆。而是要按照基督所教導的更高的準則而行。這就是律法在新約、舊約時代的不連續性。如果能把握住律法在新舊約中當有的連續性,將其繼續發揚;並能注意律法跨越兩約時出現的不連續性,不要固守舊的體制,而要按照基督所成全的方式去遵行。就能完整地理解聖經中多處看似衝突的經文,化解表面矛盾。若能按著正意分解真理的道,就不至於走進極端。

天國子民當遵行律法

主耶穌講完祂與律法和先知的關係,並非廢棄,而是來成全的。接下來的教訓則進入,門徒與誡命的關係。主耶穌說:「所以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作,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又教訓人遵行,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太5:19)主將律法成全在祂裡面,我們這群進入祂裡面的人,對於主所成全的律法當如何對待?又有人以為,律法不是讓我們去遵行的,我們無論如何,都無法活出律法的要求。主耶穌成全律法的意思,就是祂親自遵行律法,已經完全達到律法的要求。當我們信靠主耶穌,也同樣完全,律法對基督徒不再有定罪的作用。主耶穌替我們行全律法,讓我們不再需要去遵行律法。這種想法認為律法在信徒身上已經是無效的,等於是將律法虛無化。這種想法與接主耶穌下來的教訓不合。

主耶穌說:「所以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作,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又教訓人遵行,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句子開頭就有個「所以」,表示當我們知道主耶穌成全律法之後,接下來當有的作為就是遵行誡命,並且要教導人遵行。很明顯地,主耶穌將遵行誡命,與祂成全律法,用因果關係緊密連接。主耶穌自己成全律法先知的預言;所以,我們當將主成全的內容活出來。有的人對於遵行誡命的教訓有種排斥感,認為因信稱義就已經完全,何必再講遵行誡命?為了避開這句主耶穌教訓的有效性,他們否認「這誡命」就是主耶穌講的律法與先知書中的誡命。而將其理解為主耶穌後來的教訓,稱之為「天國的誡命」。如此就能與摩西律法中的誡命脫鉤。這種做法是為了符合自己的神學,曲解經文明顯的意思。

無論是卡森的解經書[22],或是法蘭士著的註釋書[23]都清楚說明,「誡命」這個字在馬太福音裡面,除了最後大使命那段是指耶穌的吩咐之外,全部都是指舊約聖經中的誡命。而且「這誡命」這個指示代名詞,在馬太福音中,向來都只能代替前面說過的內容,不能指還沒說出的後來的命令。按照最直接自然的理解,「這誡命」就是主耶穌前一節提到的,律法和和先知書中的誡命。想要避開經文直接的意思,反而顯得牽強附會。主耶穌是要我們去遵行前面說的「這誡命」,正是祂所成全的內容。兩者相互連貫,符合解經時注重的上下文的思路。

對此我們會有個疑惑,難道要照著舊約時代猶太人守誡命的方式去行嗎?明顯不是。應當做的就是按照主耶穌成全的方式去遵行。[24] 律法與先知的誡命,主耶穌已經將其重新闡釋。舊約的禮儀律已經成全在耶穌的身上。祂是最完美的祭司,最完全的祭物,在主裡面就能獻上神所悅納的祭禮。道德律也是一樣,對神頒布的十誡,並沒有廢去,反而是升高到更高的標準,從外表的遵行,進入內心也表裡一致地順服。這不是廢去誡命,而是將遵行誡命提升到更深的境界。

主耶穌警告門徒,實現天國的義,與遵行誡命不相違背,而是彼此相合。天國的子民就當按照主所吩咐的方式,活出誡命中的教訓。主耶穌警戒,若有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並且教導別人也這麼作,他在天國的地位將會是最低的。這裡沒有否定此人能留在天國了,只不過因為他的行為與教訓,違背了天國倫理,他在神面前將受責備。反過來,若有人按照主的教導遵信誡命,並且也教導別人這麼做,他在天國終將被尊榮。這裡很清楚地告訴門徒,天國的標準就是主耶穌所闡釋誡命的內容。將「天國誡命」與主耶穌闡釋的律法與先知的教訓,對立起來的想法,不符合聖經整體的教導。

      就連經常與律法主義者對抗的保羅,對於誡命的態度也認為是,當以實際行為去活出來,並非將其束諸高閣。在羅馬書中保羅說:「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羅8:4)這句話的主要動詞是「成就」,與此處主耶穌說的律法「成全」是同一個字根,是滿足,達到完全的意思。既然律法的義是需要被「成就」,就不當是個讓我們廢棄,或忽視的內容。律法的義是神對子民所要求的標準。在被罪控制的人性底下,想要行出律法的義是緣木求魚,因為完全沒有脫離罪的能力。然而,主耶穌在十字架上成全贖罪救恩,目的就是讓原本憑著肉體達不到的律法的義,得以成全在我們身上。這種果效怎麼可能達到?唯有我們不再從肉體,反而從聖靈,才可能讓律法的義在我們身上能夠達到目標。這裡所講的不單單就是,救恩中的「因信稱義」的這個層面。在稱義之事上我們一無所能,完全是接受基督為我們完成的工作。然而,這裡經文提到的是成聖的過程,亦即從稱義的地位上更進一步,要從聖靈的引導,讓律法的義在信徒的身上真實地活出來。接下來保羅一連串的教訓都是要信徒治死肉體的私慾,順從聖靈而行。「περιπατοῦσιν」這個字本身就是亦步亦趨地跟著走的意思,並非站著不動,讓聖靈抬著我們。這想法與主耶穌在本段的教訓相合,「遵行誡命」不是僅僅心裡贊成誡命的內容,而重點是要有實際行動將信心活出來。天國的子民不是對神頒布的誡命無動於衷,而是願意按照主耶穌更新的生命,以順服的心活出來。

天國的義勝過外表儀文

主耶穌鄭重地勉勵門徒:「我告訴你們,你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太5:20)本節經文是連接前面主耶穌吩咐門徒遵行誡命,與後面主教導門徒實際上當如何遵行。主耶穌進一步要求願意遵行誡命的天國子民,不能只停留在法利賽人守律法的的標準。他們非常小心謹慎,將律法的內容分成許多細則與規條。定義怎麼樣作才能達到遵行誡命的標準。並且對一些不能守得住的情形,將標準寬鬆解釋,為其解套。這習慣演變成為作表面文章一般的虛假風格,應付外表規條了事,達到了就沾沾自喜。甚至連為何要遵照規定的原因都搞不清楚,成了墨守成規的機器一樣。

主耶穌責備法利賽人假冒偽善,表面上顯出十分虔誠的樣貌,內心卻失去敬虔的實意。祂又警告門徒,絕對不要向法利賽人一樣,還要勝過這種錯誤的虛偽作風。如何勝過?不是比法利賽人守得更嚴格,守的規條更多。勝過的意思是將律法的真義,從內心中心悅誠服地順從,從動機上願意活出神公義的要求。這正是以西結書中說的:「我也要賜給你們一個新心,將新靈放在你們裡面.又從你們的肉體中除掉石心,賜給你們肉心。我必將我的靈,放在你們裡面,使你們順從我的律例,謹守遵行我的典章。」(結36:26-27)耶穌要求門徒與法利賽人對遵行誡命心態根本的差別在於,不能只停留在表面的遵從,將誡命變成外在的規條。而是要檢視內心,讓基督更新我們的心,讓所有遵從誡命的行動,出自於內在對神的心悅誠服。

基督的律法比摩西律法更容易遵行嗎

摩西律法,與基督律法的差別,不在於摩西律法僅要求外在遵行,不求內心順服,基督律法則要求內心順服。這並不是差別所在。摩西律法、與基督的誡命兩者都有對內心聖潔的要求。十誡的第一誡禁止了人心敬拜神以外的任何對象,惟獨敬拜獨一真神。第十誡也一樣對人心的貪婪發出禁止。一前一後把十誡對內心的渴慕企求的對象作出規範,以愛神與愛人為其總綱。[25] 若以為基督的律法是以愛為中心,十誡是以行為要求為主,實際的情形並非如此。從另一面看,摩西律法,與基督律法若以神對人的命令角度來看,同樣可能被視為外在規條。若摩西律法難以遵從的話,基督提升到更高境界的誡命是要求外表遵從之外,內心的順服。這是更加難以遵從的。如果十誡是外在規條,難以守住的話,愛神愛人的誡命總綱,對內心動機的要求更高,比守住十誡更難。我們不能用守得住與否,來衡量律法在新約時代的適用性。而是要看基督成全律法之後,帶來全然不同對待律法的心態。基督在十字架上成全救恩之後,因信稱義的信徒帶著新心,脫離了過去對律法剛硬不順服的心,信徒因此得到了一顆能夠順服律法的心去遵從。這是耶穌成全律法所帶來的最大差別。

第三章 結論

律法在新約時代是否還有指引性的功能?是否應當教導門徒去遵行?回答這問題的關鍵在於怎麼定義律法。如果視律法為維繫神子民與神關係的體系,是外在約束信徒的規條。這想法在新約時代已經被主耶穌更新。神子民無法靠著守律法維持與神正確的關係,也無需活在律法體系的管轄底下。若以神所頒布對神子民聖潔的要求來看,律法的道德教訓是恆久不變的,即使進入新約時代,門徒仍然需要遵守其內涵,自然也應當教導。

在本文中引用保羅書信、希伯來書、以及馬太福音的登山寶訓,來探討聖經對律法適用性的教導。按照各處經文的語境,雖然使用同一詞彙「律法」,卻各有不同含義。主耶穌在登山寶訓中所反對的,就是法利賽人虛偽的守律法心態。天國的義與法利賽人的義最大的差別在於,一是出自內心對神的順服,另一是出於用外在規條來約束人,事實上還是重視人的功德。主耶穌來不是要廢掉律法,而是成全,也就是將律法的精義闡明,並更新門徒的心,讓他們因有屬靈新生命,從內在生出對神敬虔的行為。我們當照主所成全的作法遵行神的誡命。

保羅說的基督徒不在律法之下,與主耶穌說的律法一點一劃也不廢去,兩者並不衝突。因為兩邊講的不是一回事。保羅所反對的,是猶太律法主義者想要把基督徒限制在律法體制的管轄之下,把守律法升高為得救的條件,這是歪曲真道的異端。主耶穌說的是律法中神公義聖潔的原則,這是基於神的公義而對子民發出的道德要求,不隨時間改變而變的。這原則應當被順服而遵從,不是棄而不用。

律法在聖經不同前後文,可能會出現不同的意義。對於各處經文律法這詞解釋的不同,就會得出不同的教義推論。如果把律法出現在正反態度的經文都當成同一個含義,就會出現經文相互抵觸,自相矛盾的問題。那是不按照前後文情境解經而產生錯誤理解。若以錯誤的解釋歸納出錯誤的教義,則容易誤導教會教導的方向,把信徒生活帶進偏差,不可不慎。



[1] Stanley N. Gundry, Greg L. Bahnsen, Jr. Kaiser Walter C., Douglas J. Moo, Wayne G. Strickland, Willem A. VanGemerenFive Views on Law and GospelMIZondervan1996.

[2] John FrameLaw and Gospelhttps://frame-poythress.org/law-and-gospel/

[3] 約翰·加爾文,《麥種基督教要義》,任傳龍譯,(美國,麥種出版社,2017),274-278

[4] 周必克,《清教徒改革宗靈修神學》,冀誠、郭晶、陳知綱譯,http://www.chinareformation.com/7-3-35.htm#_ftnref20

[5] Martin LutherTHE SMALL CATECHISMhttps://blc.edu/comm/gargy/gargy1/elscatechism.htm

[6] 李天德譯,六.律法第三種作用《協同書:路德宗基督教信條》,(河南開封:路德宗翻譯社,2021https://climb-lutheran.org/?p=4326

[7] Jason Meyer, Progressive Covenantalism: Charting a Course between Dispensational and Covenant Theologies,(TN: B&H Academic, 2016, 6999

[8] 約翰慕理(John Murray),律法与恩典,喬蘭山以妲譯,教會雜誌第 78期(July 2019),https://www.churchchina.org/archives/190703.html

[9] John Frame, Law and Gospel, 2012.  https://frame-poythress.org/law-and-gospel/

[10] Stanley N. Gundry, Greg L. Bahnsen, Jr. Kaiser Walter C., Douglas J. Moo, Wayne G. Strickland, Willem A. VanGemeren, Five Views on Law and Gospel13-143.

[11] Stanley N. Gundry, Greg L. Bahnsen, Jr. Kaiser Walter C., Douglas J. Moo, Wayne G. Strickland, Willem A. VanGemeren, Five Views on Law and Gospel319-376.

[12] Thomas R. Schreiner, The Law and Its Fulfillment: A Pauline Theology of Law (Baker Publishing, 1998).

[13] Jason C. Meyer, The End of the Law: Mosaic Covenant in Pauline Theology (B&H Academic, 2009).

[14] Douglas Moo,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The New International Commentary on the

New Testament, Eerdmans, 1996),447-448.

[15] Martyn Lloyd-JonesExposition of Chapter 7:1-8:4: The Law: Its Functions and Limits (Edinburgh: Banner of Truth Trust, reprinted 2010) 176-257

[16] Stanley N. Gundry, Greg L. Bahnsen, Jr. Kaiser Walter C., Douglas J. Moo, Wayne G. Strickland, Willem A. VanGemeren, Five Views on Law and Gospel322-323.

[18] Stanley N. Gundry, Greg L. Bahnsen, Jr. Kaiser Walter C., Douglas J. Moo, Wayne G. Strickland, Willem A. VanGemeren, Five Views on Law and Gospel370.

[19] Macpherson, John. The 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 Edinburgh: T. & T. Clark, n.d.

[20] Belgic Confession of Faith Article 25: The Abolishing of the Ceremonial Law, https://www.christianstudylibrary.org/article/confession-faith-article-25-abolishing-ceremonial-law

[21] 周剛,遵行律法與隨從聖靈—兼論神學院教育(華人知識分子信仰論壇 靈性、悟性、品性文集,2017https://forumcfci.org/forum2017/sites/default/files/Proceeding/Ch3_art6.pdf

[22] 卡森,《麥種聖經註釋:馬太福音》周俞雲翔譯,(加州,美國麥種傳道會,2001),305

[23] 法蘭士,《丁道爾新約聖經註釋》沈允譯,(台北,校園出版社,1996),196

[24] 陸昆,遵行基督所成全的律法 —馬太福音5:17-20釋經講道(教會雜誌201907月號總第78期)。

[25] 杰森·邁耶,「行在两条沟渠之间 —摩西律法、神学系统和基督的荣耀」,郭春雨譯,(教會期刊 202106月号)

倪柝聲教導中關於成聖觀的探討

第一章 前言 倪柝聲為近代中國本土神學界影響重大的人物,他建立了華人界第一個具影響力的本色化教會。他留下來的文字著述豐富,其中最重要的一本著作可以說是《屬靈人》 [1] 。這書所提出的三元人觀的想法,雖然引起了讚賞與批評兩面的評價,直至今日其中的思想仍然深刻地影響中國教會的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