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9日 星期四

順從聖靈,滿足律法要求的公義聖潔標準


加拉太書是討論律法在今日教會地位最多的一卷書。保羅寫這本書的目的是在譴責加拉太教會中的割禮派,想把律法的軛強加在外邦人身上。他警告加拉太信徒,不要回到律法的軛之下。什麽是律法的軛?就是割禮派的人想加在外邦信徒身上的限制,要求他們除了因信稱義之外,還要順從舊約猶太人那套律法制度,才有資格成為神的子民。如此基督的救恩成了不完全,額外加上的律法要求,成了稱義的另一個條件。這是保羅堅決反對,極力抵抗的想法。

然而,加拉太書常被人脫離情境來解釋,用來支持律法中一切要求全都是轄制人的、都是必須廢棄不用的,連新約中主耶稣重申的十誡,都被列入抛棄不用的行列。這是不按照經文原來針對的問題解經,矯枉過正。這種現象必須導正過來,每一段經文都有針對性,尤其是新約書信,針對當時教會所有的問題,提出糾正的警告。加拉太書就是駁斥割禮派想要用外在的律法,侵害因信稱義的唯獨性。基督成就的贖罪救恩,是完全有效,不可被取代,也不可加添其他的任何額外條件。所以加拉太書針對的是救恩唯獨靠因信稱義的問題,不是討論十誡內容還有沒有用,今日還需不需遵行?任何解經一定要針對當時的情境,對症下藥,一針見血,這是引用加拉太書經文來支持自己理論的最基本認識。

律法被基督成全,不是廢棄
加拉太書中有段經文:「但這因信得救的理,還未來以先,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將來的真道顯明出來。」(加3:23)其中說明基督還沒有來臨之前,神的子民是被看管在律法之下。這律法之下顯然就是指律法制度的管轄之下。這是個外在約束人的制度,被轄制在律法底下的人必須順從律法的規定,不遵守的要接受處罰。這是律法外在制度的管轄、與約束。猶太人領受神頒布的律法,就是暫時保護他們不被外邦邪惡的風俗同化,同時讓他們因著律法,知道神公義聖潔的標準,一旦犯了律法,知道憑信心回到神面前獻祭求赦免。這是基督沒有來之前,必須要有的做法。因為沒有其他的做法可以讓他們得到救恩。無論舊約新約,任何時代的人都是因著基督的贖罪而得赦免,也都是因著信而得到的。舊約時代的人雖然不知道道成肉身的耶稣基督,但是他們也盼望神的救贖,在獻祭中表達對彌賽亞的盼望。這就是基督救恩的影子。

影子最終的實體是基督,當基督來臨了,救恩成全了。人們可以來到基督面前得救恩。凡是因信接受基督贖罪的人,罪都得赦免,被稱為義,不在滅亡的命運中。所以救恩成全在基督身上。所有舊約時代預表基督的影子,都成全在基督身上。包括律法也是一樣。所以今天我們對於律法的態度是,律法的宗旨在基督裏得成全。基督來了,不是廢棄律法,而是成全律法。有的人說:成全就是廢棄了。這是矛盾的想法。耶稣說律法一點一畫也不廢棄。保羅說因信稱義更是堅固了律法。這些都是正面肯定。律法是被基督成全、堅固的。不是廢棄不顧的。也就是說律法中包含了神公義聖潔屬性的啓示,這些神對人公義、聖潔的要求,是因著基督救恩的來臨,得以實現。實現與廢棄是兩種完全相反的觀念,聖經中對律法的態度是:律法的要求在基督裏得到實現,不是被基督廢棄。這是最基本需要清楚的觀念。

不在律法之下是何義?
我們都知道保羅在加拉太書說基督徒不在律法之下。這是何義?「你們這願意在律法以下的人,請告訴我,你們豈沒有聽見律法嗎?」(加4:21)羅馬書也說了:「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羅6:14)在律法之下的意思,是活在舊約那套律法的管轄之下。那是個管轄人的制度,不是律法中神公義聖潔的標準。保羅不會說:「基督徒,你們不可孝敬父母,不可敬拜獨一真神。凡是這樣做的人都在律法之下。」絕對不會如此的。保羅反對的不是律法中公義的要求,而是把律法當成轄制人的軛。他說:「基督釋放了我們,叫我們得以自由,所以要站立得穩,不要再被奴仆的軛挾制。」(加5:1)顯然保羅極力反對的是把律法當成一種外在約束人的制度而言。與律法中公義聖潔的標準毫無相關。很多人誤解「不在律法之下」這個字的意思,以為廢掉律法制度,就連其中公義聖潔的標準也抛棄了。那是過分的引申,甚至矯枉過正了。

順服聖靈與律法的宗旨一致
基督徒不靠著律法外在的約束來管制,那怎麽克制肉體的情欲呢?保羅在加拉太書、羅馬書都提到,基督徒不在律法下,不是無法無天、放縱情欲。而是有從神來的力量,活出律法中公義的標準。這力量就是從主耶稣賜下的新生命來的。主耶稣重生了我們,賜我們一個愛慕真理、愛慕聖潔的生命。與以前不信時那種貪愛罪惡、沈溺於情欲的生命是截然相反的。這新生命同時也願意順服聖靈的管制。順從聖靈不是個口號,正是新約時代基督徒克制肉體情欲的最有效途徑。隨從聖靈不是更簡易的成聖捷徑,有人以為律法太難守,順從聖靈就容易了。不要誤會,以為聖靈的標準更容易,相反的,聖靈的標準更高。律法是會管住外在的行動,管不住心中的動機。聖靈是鑒察內心,讓人的罪無所遁形。順從聖靈不是隨心所欲。順從聖靈是對三一神的順服,不但順從聖靈的管制,同時也順服耶稣的命令,也會順從三一神啓示祂聖潔屬性的律法。

一個順從聖靈的人必然會順服基督愛神、愛人的命令。保羅也說了:「因為全律法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加5:14)這裏的「包」是什麽意思?就是實現、成全(fulfilled)的意思,不是終結、廢止的意思。有人認為聖靈賜下是來取消律法,廢棄不用,不是!是成全,也就是達到律法要求的公義聖潔標準。成全與廢止兩者是完全相反的,千萬不要搞錯。愛人如己不是隨著感覺走,而是成全律法公義的要求。只要願意以愛心去遵行聖靈的引導,就有能力活出律法中公義的要求來。

所以順從聖靈是與律法要求的公義、聖潔原則相符合的,不是抵觸的。這就是為什麽加拉太書說聖靈的果子「沒有律法禁止」(加5:23)。這是什麽意思? 英文是 against such things there is no law. 就是沒有律法會和聖靈的果子抵觸。我們心中因著主耶稣賜下的新生命,順從聖靈在我們心中動工,引導我們活出律法的公義標準。就會結出聖靈的果子,果子是新生命結出的,不是靠自己努力做出來的。我們唯一要做的就是順服。順服聖靈的引導,順服主耶稣的命令,順服神整本聖經的啓示。這三者全然不抵觸,不是聖靈取代了聖經,不是聖靈引導取代了聖經中神公義聖潔的標準,或耶稣的命令,前面這三者都是相合的。聖靈引導的生命,自然活出神在律法中啓示的公義聖潔標準,也自然願意順服耶稣的命令。聖靈的工作是成全,不是取代律法中的公義標準,更不是廢止。

新約成全舊約,是滿足舊約中神賜下的應許,亞伯拉罕之約應許亞伯拉罕的後裔會使萬民得福,成全在基督裏。西乃之約對神子民要求的聖潔公義標準,在基督裏得能力去實現。大衛之約中永遠坐寶座,統管神子民的彌賽亞,應驗在基督身上。耶利米新約的律法寫在神子民心上,是基督賜下聖靈才成就的。以西結應許的的新心、新靈,應驗在基督賜下新生命,讓神子民能遵從律法的要求。一切都是成全在基督裏,新約成全舊約,不是廢止,抛棄。而是一步一步實現、達到原來立約的目的,讓神賜給他子民的救恩更豐富成全。這是新約時代神子民,看待舊約的觀念。

結論
願我們正確的看待律法,對於舊約那套靠著守住才得成為神子民的律法制度而言,因著基督來臨,帶來因信稱義的救恩而更新。基督更賜下對律法真意的闡釋,基督的律法闡釋了舊約律法的宗旨,不是負面的廢棄,而是讓我們知道怎麽做,才達到律法原來的真意。基督徒事實上就是服在基督的律法之下。對於律法的公義標準而言,基督更是賜下能力,賜下聖靈,讓我們活出神所要求的聖潔公義的標準來,這就是成聖過程中的,順服聖靈治死肉體的私欲所要求我們活出來的。不是僅僅停留在因信稱義,而是靠著聖靈,繼續走成聖的道路,是律法公義聖潔標準的實現,不是抛棄。願弟兄姊妹靠著主賜的能力,極力追求聖潔。

2015年1月27日 星期二

婚姻中價值觀的整合

001 A Beautiful Small Bunch of Fresh 5 Red Velvetty Roses, Hand ...
1994年,我還在學校讀書。當時本來擔心尚未立業,何以成家?經過教會長輩的鼓勵,決定先結婚再完成學業。準備結婚的過程並不如想像的浪漫,事實上是個兩個家庭價值觀念整合的過程。本來談戀愛時,不需要管這麼多柴米油鹽的雜事,一旦結婚,婚禮的預算、買多貴的戒指、婚禮的形式、請誰來參加,誰出錢,每一件事都會引起雙方價值觀直接的衝擊。婚期越近,積極溝通的機會就更加頻繁。

比較印象深刻的就是照婚紗照,我們考慮到預算有限,就請一位喜歡攝影的同學來為我們照像,新娘化妝就請一位熱心的學姐幫忙,太太的新娘禮服是向查經班學妹借來的,我的禮服則是當學弟伴郎的時候,新郎送我的。一切都是借來、或人送我們的,實在是克難。

照相當天穿得整整齊齊,太太打電話來提醒,一定要買一束玫瑰花。我很少買花,唯一知道賣花的地方就是超市。但是常常加油時,看到路邊的加油站貼出廣告,一打玫瑰5元,確實比超市便宜。我就記在心裡。當天需要玫瑰,就毫不思索地走進了加油站,不知道我太太喜歡什麼顏色,就一次買了兩打,一束深紅色,一束黃色。興沖沖地來到了攝影的地點,大學校園。太太一眼見到了我手中的兩束玫瑰,就直搖頭:「怎麼買這兩種顏色?」再問哪裡買的。 「加油站啊!兩束才10元。」太太更加不高興:「你怎麼會去加油站買玫瑰?那不是專門賣花的地方。」我回答:「只要有花就好了,還管它在哪裡買的?加油站有什麼不好嗎?」我太太堅持要我再去買,我覺得不需要。那時已經到達了攝影場地,幫忙攝影的同學就眼睜睜地看著這兩個新郎新娘,為了玫瑰花爭起來了。太太說:「結婚就這麼一次,絕對不能這麼草率,一定要買長柄的玫瑰花。」我則認為:「沒這麼嚴重,結婚僅此一次,與長柄玫瑰有什麼關係?」

為了不要僵持不下,我讓步了,開車進入大學城的花店,身上穿著禮服。店員微笑迎接:「先生要什麼?」我壓下心中的怒氣,微笑以對:「我要長柄玫瑰。」當我知道花店的價格是一朵7元時,心中一驚:「什麼?一朵比一束還貴!」。本想離開不買了,但是穿著禮服,被人當著貴客相待,怎麼能夠寒酸退出呢。就狠下心來:「五朵。」店員包紮起來,微笑地交給了我。出了店門,我真是有種被迫買我不想買的東西的這種感受。但是我沒有膽量不買,因為太太要我來買,我又能怎麼樣?心中就夾雜著怒氣、與無奈的感受,帶著花回去照相了。

太太總算滿意了,開始攝影。當太太微笑面對鏡頭的時候,我實在笑不出來啊。就留下了面露苦笑的結婚照。每次看到那些相片,就覺得當時自己想不開。就35元嘛。有什麼大不了呢?但是把自己的心情搞壞,讓唯一的結婚照留下了一臉苦相。

今天已經結婚20年了,經濟不再是我們所那麼擔憂的問題。想起當年那種為了幾塊錢,想不開的情形。只能說,不值得。留下來的記憶,成為我們的警惕。今天,我與妻子的價值觀經過了20年的整合,已經更加接近。基本上管錢的是妻子,她同意的,我一般不再過問。因為我信任她,她關心家庭經濟的穩定,更甚於我。如果她都覺得沒問題,就沒問題。我們還是有許多差異,但是有許多年輕時吵的事情,如今已經不再吵了。今天回想起來,還挺有意思的。

2015年1月16日 星期五

原生家庭對婚姻關係的影響

Lobster Ice Cream - Gastro Obscura
原生家庭對一個人的價值觀有深遠影響,特別對於夫妻之間相處時,期待對方扮演的角色。一對夫婦的故事正描述這個影響。他們剛結婚半年,都在神學院讀書,期待有個度假的機會。好不容易找到了時間,兩個人開車前往緬因州的濱海國家公園。公園的旅館費一夜最低要70-80美元,先生為了省錢,要求住帳篷,但不願明說,只是說露營較有情調。太太勉強配合,但是半夜小動物來騷擾,讓太太度過了難眠的一夜。

二人白天到了當地的鬧市,進了一家特產店,當地最有名的是小藍莓。有藍莓冰淇淋、龍蝦冰淇淋、還有藍莓派。但是看到價錢,一球2.99美元。先生就不說話了。但是太太的原生家庭是較講究閒情逸致的。從小父母外出度假最喜歡吃吃當地小吃,買個小紀念品。先生的原生家庭是非常節省,從不度假,從不外食,他父親給他的教訓就是:「當省則省,可以不花的錢就不要花。」當他知道冰淇淋的價錢高得不合理的時候,就堅持不買,要到外面的超市去看看。太太失望地跟著先生去超市,但是下定決心,就算買來她也不吃。先生真的買到了半加侖3.99美元的同樣冰淇淋,但是太太拒吃。先生勉強一個人吃下半盒冰淇淋,再也吃不下,把剩下的半盒請太太幫忙吃。但是太太不但不吃,而且還訓了先生一頓:「我難道是個浪費的人嗎?就是一球冰淇淋,你在乎的幾塊錢的差價,難道我小小的請求,比不上那幾塊錢嗎?」先生聽在耳中,太太說的每一句話正是他的弱點,但是又找不出話來回答。被激動之下,第二天開著車子回到原來的特產店,不但買了藍莓冰淇淋,再加上更貴的藍莓派。還好最後先生有雅量,忍下了一口氣,沒有以吵架收場。但是當時真的就在火氣的邊緣。

我將這個故事講給我妻子聽,她的第一個反應就是:「你當年就是這個樣子。」我回想,確實如此。當年我與妻子度蜜月的地方就是緬因州濱海公園。當時兩個人剛結婚,還在唸書,經濟拮据,原生家庭的問題正浮現出來。也有類似前面的那種故事,說來話長,容我下一篇再仔細描述。

2015年1月12日 星期一

對律法經文的理解,必須按照前後文情境

近來對律法在今日適用性的討論,都有一個誤區,就是只提出部分的經文,用片段經節來支持自己的論點,不從整體的聖經連貫一致的信息來考量。另一個問題就是根本沒有分別到底各處提到律法的經文是否提到同一件事。這樣的討論不但沒有把問題釐清,反而讓人陷入更多的混亂。神期待我們對聖經的理解是(1)整體性的,不至於以偏概全,而走偏。 (2)也是有應用性的,不至於誤導信徒,在生活上離開基督的教訓。

「把十誡當成屬肉體的條例,直到振興的日子。」這就是典型的偏差觀點。這種想法把十誡的效用只限制於舊約,在基督來臨後就不再有效,是錯誤的理解律法。造成的影響就是輕視十誡,以為對今日的基督徒不再有用。這種對於律法觀的錯誤,影響我們誤解神設立律法的目的,也影響我們從律法中神的話語,對神聖潔的屬性的認識。這種觀點必需糾正。

首先我們要來看認定律法已經不再有效的人,大多數都沒有正面地對與馬太福音耶穌對律法的命令作出回應。他們提出的經文都是保羅書信中,針對因信稱義被律法主義者威脅提出的反駁,與希伯來書中間對聖殿祭祀、祭祀禮儀制度的更新。這幾處經文,所處理的問題,全都與律法中神聖潔公義的要求無關。十誡剛好就是神聖潔公義屬性最明確闡釋的內容。

加拉太書所處理的問題是,猶太割禮派的人想要把外邦基督徒,轄制在律法的制度底下,要讓他們受割禮、守律法才得稱義。這是回歸猶太教禮儀制度的做法。如果在這點上妥協,基督救恩就從根本上變質了。

希伯來書處理的問題是,一群歸入基督的猶太人,在信仰的逼迫下,想要退回猶太教的護翼下。這種作為輕視基督十字架的救恩,拋棄了信仰的基礎。作者警告這些人,基督成就的救恩是遠高於猶太教重視的傳統。祂的祭司職分取代了舊約的祭司製度,祂成就的贖罪祭,大過舊約牛羊獻祭的禮儀,已經一次獻上永遠有效。舊約物質的聖殿、已經被基督取代,祂開了一條又新又活的路,讓信徒能以進入至聖所,與神面對面。第七章、第九章隨提到的屬肉體的條例,根本不是十誡。

所以十誡中神對人公義的要求,從來沒有任何經文說十誡過時了,沒用了。反而新約中,主耶穌、使徒的教訓中多處重申十誡的內容。說十誡無效,實在是一種虛妄的說法。

我們知道保羅書信中處理的問題,是救恩被律法主義者威脅,而可能變質為靠著行為得救的錯誤。我們處理這些經文就 要針對問題來理解,不應該矯枉過正。例如羅馬書8:3-7:「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原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神為仇。因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這裡從沒有說律法是屬肉體的條例,律法被定了案。完全不是這樣理解的。被神定案的是罪,在基督捨身流血的刑罰上定了罪的案。這就是在肉體中定案的意思。竟然有人拿著節經文說,律法是屬肉體的條例,所以被定案了。這是解經錯誤,隨便一查聖經中文翻譯本,就可以知道這是很容易辨別的錯誤。新譯本是這樣譯的:「律法因肉體的軟弱所作不到的, 神作到了:他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樣式,為了除掉罪,就在肉體中把罪判決了。」誰被定了罪案?清清楚楚,是罪。結果理解錯的人,繼續照錯不誤。

我們再來看馬太福音中耶穌怎麼看律法的?耶穌說:「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所以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作,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又教訓人遵行,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耶穌正面肯定律法不但沒有廢掉,反而是在耶穌身上得到成全。什麽是成全?有人說成全就是沒用了,這是胡亂理解。連正面的肯定,與反面的廢棄都分不清了。成全就是達到律法所要求的公義原則,這才是一點一劃也不廢去。把律法理解成廢去了,馬上就與主耶穌的話矛盾了。就連說律法無效了,都與主耶穌的教導不合。主耶穌說成全,就是達到目的的意思。什麼是律法的目的?是要讓我們來發現沒用,然後丟棄的嗎?

首先我們前面已經說了,律法中被主耶穌取代的,是舊約那套已經不適用的禮儀。因為主耶穌自己成為更高的大祭司,更美的祭物,舊約那套主耶穌還沒有來臨之前的制度,只是後來實體的預表。禮儀律被取代是很清楚的,沒有爭議的。另外民事制度本身就是有針對性的,民事法則是在舊約政教合一體系底下的法律。主要是針對以色列人當時的情境所立的民事律,這部分隨著環境改變也無法實行了,就連今天的以色列人也是一樣的。

最後我們來看道德律,如果把道德律當成是一套外在制度,像舊約以色列人一樣,靠著遵守來維持與神的正確關係。這種律法外在的制度一樣對我們今天不適用了。我們今天不在律法之下,主要的意思就是不需要活在律法制度的管轄之下。若說律法被取代,必須明確知道是指外在的制度而言。外在的制度,不管是禮儀律、或道德律,只要是靠著守住才得與神有正確的關係、才能討神喜悅的這種想法,必須被糾正。

那我們怎麼看待十誡,它是制度還是神聖潔公義的原則?其實兩者都有。在制度的層面,它是律法制度的一部分。如果我們把十誡當成是像舊約時代猶太人守住才得稱義的作法,我們就是被保羅所指責的,屈服於割禮派的教導。但是如果我們把十誡當成是神啟示亙古不變的真理,十誡的內容在今天仍然堅定不移。不只主耶穌在新約時代一再重申,使徒保羅、約翰、彼得、雅各都肯定十誡的內容。甚至保羅也叫我們:「向沒有律法的人,我就作沒有律法的人,為要得沒有律法的人。其實我在神面前,不是沒有律法,在基督面前,正在律法之下。」(林前9:21)主耶穌的律法與舊約律法有何不同?主耶穌的律法就是主耶穌在新約時代對神命令的闡釋,其中對十誡是肯定而重申,甚至提高標準到從心裡遵從的地步。這就是主耶穌成全律法的意義。十誡不是過時了,不是廢棄了,不是無用了,是成全在基督裡,主耶穌讓我們怎麼行,我們就怎麼行。主耶穌讓我們「遵行這誡命,又教訓人遵行」這誡命是指什麽?就是前一節說的一點一劃也不廢去的律法。也就是主耶穌重申、回復到神設立誡命最終目的的教導。我們對於主的教導,毫無疑問就 要遵行。律法廢掉、過時、失效、無用的說法,是明確的與主耶穌的命令相反。

所以我們一定要清楚知道,保羅說的基督徒不在律法之下,與主耶穌說的律法一點一劃也不廢去,兩者並不衝突。因為兩邊講的不是一回事。保羅說的是律法主義者想要把基督徒,限制在律法制度的管轄之下,把守律法升高為得救的條件,這是歪曲真道的異端。主耶穌說的是律法中神公義聖潔的原則,這是神永恆的屬性的文字闡述,不隨時間改變而變的。這原則應當被順服而遵從,不是棄而不用。

分辨兩處經文對律法解釋的不同,應該有不同的教義推論。不能兩邊都當成一回事,如此就只能忽略一邊,堅持另一邊了。那是不按照前後文情境解經,是產生錯誤理解、導致錯誤教義的根源。不可不慎。

倪柝聲教導中關於成聖觀的探討

第一章 前言 倪柝聲為近代中國本土神學界影響重大的人物,他建立了華人界第一個具影響力的本色化教會。他留下來的文字著述豐富,其中最重要的一本著作可以說是《屬靈人》 [1] 。這書所提出的三元人觀的想法,雖然引起了讚賞與批評兩面的評價,直至今日其中的思想仍然深刻地影響中國教會的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