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對律法在今日適用性的討論,都有一個誤區,就是只提出部分的經文,用片段經節來支持自己的論點,不從整體的聖經連貫一致的信息來考量。另一個問題就是根本沒有分別到底各處提到律法的經文是否提到同一件事。這樣的討論不但沒有把問題釐清,反而讓人陷入更多的混亂。神期待我們對聖經的理解是(1)整體性的,不至於以偏概全,而走偏。 (2)也是有應用性的,不至於誤導信徒,在生活上離開基督的教訓。
「把十誡當成屬肉體的條例,直到振興的日子。」這就是典型的偏差觀點。這種想法把十誡的效用只限制於舊約,在基督來臨後就不再有效,是錯誤的理解律法。造成的影響就是輕視十誡,以為對今日的基督徒不再有用。這種對於律法觀的錯誤,影響我們誤解神設立律法的目的,也影響我們從律法中神的話語,對神聖潔的屬性的認識。這種觀點必需糾正。
首先我們要來看認定律法已經不再有效的人,大多數都沒有正面地對與馬太福音耶穌對律法的命令作出回應。他們提出的經文都是保羅書信中,針對因信稱義被律法主義者威脅提出的反駁,與希伯來書中間對聖殿祭祀、祭祀禮儀制度的更新。這幾處經文,所處理的問題,全都與律法中神聖潔公義的要求無關。十誡剛好就是神聖潔公義屬性最明確闡釋的內容。
加拉太書所處理的問題是,猶太割禮派的人想要把外邦基督徒,轄制在律法的制度底下,要讓他們受割禮、守律法才得稱義。這是回歸猶太教禮儀制度的做法。如果在這點上妥協,基督救恩就從根本上變質了。
希伯來書處理的問題是,一群歸入基督的猶太人,在信仰的逼迫下,想要退回猶太教的護翼下。這種作為輕視基督十字架的救恩,拋棄了信仰的基礎。作者警告這些人,基督成就的救恩是遠高於猶太教重視的傳統。祂的祭司職分取代了舊約的祭司製度,祂成就的贖罪祭,大過舊約牛羊獻祭的禮儀,已經一次獻上永遠有效。舊約物質的聖殿、已經被基督取代,祂開了一條又新又活的路,讓信徒能以進入至聖所,與神面對面。第七章、第九章隨提到的屬肉體的條例,根本不是十誡。
所以十誡中神對人公義的要求,從來沒有任何經文說十誡過時了,沒用了。反而新約中,主耶穌、使徒的教訓中多處重申十誡的內容。說十誡無效,實在是一種虛妄的說法。
我們知道保羅書信中處理的問題,是救恩被律法主義者威脅,而可能變質為靠著行為得救的錯誤。我們處理這些經文就 要針對問題來理解,不應該矯枉過正。例如羅馬書8:3-7:「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原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神為仇。因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這裡從沒有說律法是屬肉體的條例,律法被定了案。完全不是這樣理解的。被神定案的是罪,在基督捨身流血的刑罰上定了罪的案。這就是在肉體中定案的意思。竟然有人拿著節經文說,律法是屬肉體的條例,所以被定案了。這是解經錯誤,隨便一查聖經中文翻譯本,就可以知道這是很容易辨別的錯誤。新譯本是這樣譯的:「律法因肉體的軟弱所作不到的, 神作到了:他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樣式,為了除掉罪,就在肉體中把罪判決了。」誰被定了罪案?清清楚楚,是罪。結果理解錯的人,繼續照錯不誤。
我們再來看馬太福音中耶穌怎麼看律法的?耶穌說:「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所以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作,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又教訓人遵行,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耶穌正面肯定律法不但沒有廢掉,反而是在耶穌身上得到成全。什麽是成全?有人說成全就是沒用了,這是胡亂理解。連正面的肯定,與反面的廢棄都分不清了。成全就是達到律法所要求的公義原則,這才是一點一劃也不廢去。把律法理解成廢去了,馬上就與主耶穌的話矛盾了。就連說律法無效了,都與主耶穌的教導不合。主耶穌說成全,就是達到目的的意思。什麼是律法的目的?是要讓我們來發現沒用,然後丟棄的嗎?
首先我們前面已經說了,律法中被主耶穌取代的,是舊約那套已經不適用的禮儀。因為主耶穌自己成為更高的大祭司,更美的祭物,舊約那套主耶穌還沒有來臨之前的制度,只是後來實體的預表。禮儀律被取代是很清楚的,沒有爭議的。另外民事制度本身就是有針對性的,民事法則是在舊約政教合一體系底下的法律。主要是針對以色列人當時的情境所立的民事律,這部分隨著環境改變也無法實行了,就連今天的以色列人也是一樣的。
最後我們來看道德律,如果把道德律當成是一套外在制度,像舊約以色列人一樣,靠著遵守來維持與神的正確關係。這種律法外在的制度一樣對我們今天不適用了。我們今天不在律法之下,主要的意思就是不需要活在律法制度的管轄之下。若說律法被取代,必須明確知道是指外在的制度而言。外在的制度,不管是禮儀律、或道德律,只要是靠著守住才得與神有正確的關係、才能討神喜悅的這種想法,必須被糾正。
那我們怎麼看待十誡,它是制度還是神聖潔公義的原則?其實兩者都有。在制度的層面,它是律法制度的一部分。如果我們把十誡當成是像舊約時代猶太人守住才得稱義的作法,我們就是被保羅所指責的,屈服於割禮派的教導。但是如果我們把十誡當成是神啟示亙古不變的真理,十誡的內容在今天仍然堅定不移。不只主耶穌在新約時代一再重申,使徒保羅、約翰、彼得、雅各都肯定十誡的內容。甚至保羅也叫我們:「向沒有律法的人,我就作沒有律法的人,為要得沒有律法的人。其實我在神面前,不是沒有律法,在基督面前,正在律法之下。」(林前9:21)主耶穌的律法與舊約律法有何不同?主耶穌的律法就是主耶穌在新約時代對神命令的闡釋,其中對十誡是肯定而重申,甚至提高標準到從心裡遵從的地步。這就是主耶穌成全律法的意義。十誡不是過時了,不是廢棄了,不是無用了,是成全在基督裡,主耶穌讓我們怎麼行,我們就怎麼行。主耶穌讓我們「遵行這誡命,又教訓人遵行」這誡命是指什麽?就是前一節說的一點一劃也不廢去的律法。也就是主耶穌重申、回復到神設立誡命最終目的的教導。我們對於主的教導,毫無疑問就 要遵行。律法廢掉、過時、失效、無用的說法,是明確的與主耶穌的命令相反。
所以我們一定要清楚知道,保羅說的基督徒不在律法之下,與主耶穌說的律法一點一劃也不廢去,兩者並不衝突。因為兩邊講的不是一回事。保羅說的是律法主義者想要把基督徒,限制在律法制度的管轄之下,把守律法升高為得救的條件,這是歪曲真道的異端。主耶穌說的是律法中神公義聖潔的原則,這是神永恆的屬性的文字闡述,不隨時間改變而變的。這原則應當被順服而遵從,不是棄而不用。
分辨兩處經文對律法解釋的不同,應該有不同的教義推論。不能兩邊都當成一回事,如此就只能忽略一邊,堅持另一邊了。那是不按照前後文情境解經,是產生錯誤理解、導致錯誤教義的根源。不可不慎。
2015年1月1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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