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4日 星期三

基督徒可否自稱蒙恩罪人?

Saint or Sinner? Rethinking the Language of Our Christian Identity ...

要回答這個問題要,先定義「罪人」是指地位上的,或實際的。

在今世的日子,與罪掙扎,是許多基督徒共同的經歷。我們都期待一信耶穌就得到戲劇性的改變,不再受到罪的引誘,不再因犯罪而懊惱。事實上,完全成聖是我們一生所要追求的目標。成聖的道路是個漸進的過程,不是轉眼成就,不是一步到位。信主後,有時發現良心更加敏感,犯罪之後良心被聖靈的譴責更加厲害。怎麼辦?乾脆否認犯罪?這是掩耳盜鈴,沒有用。正當的做法是,承認它,再次回到神面前悔改,尋求基督潔淨我們的心。如此一步一步向前走,我們就能夠在一生當中,繼續成長。這過程就是成聖之路。這條路充滿艱辛,走上去看似愚蠢。至終必然得到主的獎賞,就是在祂來的日子,能夠像祂一樣潔淨。這是我們能走下去的力量源頭。

當一個人接受了耶穌的救恩,成為基督徒之時,從神來的新生命從此開始。然而,這只是個開始,不是神拯救我們計劃的全部。我們如果誤以為既得稱義就功德圓滿,從此不思進取,那就完全不明白神拯救我們所要成就的目的。在上一課中我們講到“人如何改變”的第九課,重點是十字架帶給我們新的身份,與新的潛能。憑著基督賜給我們的新生命,我們從神那裡得到福音轉化的大能,能夠活出結果子的生活來,這是經歷生命改變的源頭。這一課我們所要面對的問題是,我們有了與神正確的關係,就是稱義的地位,也能向神支取屬天的能力。我們下一步要往哪裡去?結果子的過程難道是不花任何功夫,不經任何努力就從天掉下來的嗎?從我們每個人的經驗來說,顯然不是如此。每個基督徒在信主後,無不在與纏繞我們的罪鬥爭。那讓我們墮落的力,仍然在我們身上發出影響。肉體就是我們身上被罪引誘,容易跌倒的因素。只要我們這肉體還在,就一生需要靠著聖靈的力量與它鬥爭。在這裡我們將從約翰壹書來考察,基督徒追求聖潔道路的必要性,追求成聖的力量來源,與將來的目標。

活在光明中,當承認所犯的罪

「我們若說是與神相交,卻堅在黑暗裡行,就是說謊話,不行真理了.7我們若在光明中行,如同神在光明中,就彼此相交,他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8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裡了.9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10我們若說自己沒有犯過罪,便是以神為說謊的。他的道也不在我們心裡了。」(約壹17-10

本段經文是從第五節的主題開始:「神就是光,在祂毫無黑暗」光的特性就是照亮黑暗的地方,顯明世人心中的罪惡約翰寫下這封書信,目的就是讓信靠基督的我們,知道自己已經進入光明當中,既然如此,就不能繼續保持原本在黑暗中的生活形態。第六節到第十節有五個假設語氣的句子,就是從這個主題發展出來的。五句都是最常見的第三條件句,表示可能發生。

第六節說:「我們若說是與神相交,卻仍在黑暗裡行,就是說謊話,不行真理了。」首先我們當知道約翰說話的對象,本句話的我們是指誰?必然是與主相交之人,就是因信進入與神團契的基督徒而言,非不信主的慕道友。相交或翻譯作「團契」,意思為生命的交流。基督徒與天父有生命的交流,因此當加入基督徒的團體,便是進入與神生命交流的生活。一個與​​神相交的人,有神的生命流露在他的生活中。神的生命特質充滿了光,毫無黑暗,所以與神相交的人,應當是愛慕光,厭惡黑暗。如果我們聲稱與神相交,卻繼續活在黑暗中,以犯罪的行為當作他的生活形態,我們就在說謊,而且不是行在真理中。本句的動詞全部是現在式,表示這是一種經常性的行動,一個人經常性地犯罪,卻聲稱自己與神相交,他就是經常性地說謊,不行真理。這句話我們發出警告,不要活在外表光明,卻掩飾罪行這種表裡不一的生活形態中。

接下來的第七節與前一節說的相反,我們不當掩飾罪行,卻當如何呢?一個效法神行在光明中的人,當有的生活形態就是與弟兄姊妹彼此相交,讓神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像神一樣活在光明中就是與神相交,這是與弟兄姊妹相交的基礎。因為我們都與神有生命的交流。並且與神相交的人,身上所有的罪都因著耶穌基督的寶血得到潔淨。這句話的動詞「潔淨」是現在式,表示基督的血一直在洗淨我們所有的罪。這不是一時的行動,而是一生中所有的罪,都因著耶穌的血得到洗淨。洗淨罪惡的行動是因著我們與神相交而生出的,我們要經常與神在靈裡交流,讓耶穌的血經常潔淨我們。與神相交是個持續性的行動,耶穌寶血洗罪的行動也是。這讓我們警惕,當一直活在與神生命交流當中,讓基督的血經常潔淨我們的罪。有的人誤以為耶穌寶洗罪的行動只是一次性的,此處經文顯然告訴我們,基督寶血潔淨的行動應當是經常性的。基督捨身流血使我們得到稱義的地位,這是一次完成不需要重覆。然而,靠著基督寶血,潔淨我們的罪,讓我們保持與神生命相交的關係卻是持續一生不斷的行動,不能自以為滿足,而停止下來。

接下來第八節對掩飾罪惡的人發出警告,不要欺騙,聲稱自己無罪。聲稱的內容是自己一直沒有罪,因為動詞「有」是現在式。這顯然是欺騙人的謊言,因為詩篇142-3節中指出:「耶和華從天上垂看世人,要看有明白的沒有,有尋求神的沒有。他們都偏離正路,一同變為污穢。並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羅馬書323也說:「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一個人聲稱自己是一直無罪的人,就是說謊話,也就是欺騙自己。這與第六節說的相合,明明犯罪,卻以謊言掩飾罪行。當人一直以說謊為其生活形態,久而久之連自己的良心也麻木,活在謊言的捆綁當中,欺人者其實就是自我欺騙,用謊言把自己囚禁起來。此等人一生活在虛假當中,用虛謊掩蓋真理。沒有真理存在他的心裡,與神的真理隔絕。以虛謊來代替真理,用謊言來自我捆綁,自絕於真理,是最可悲的事。

在前面的警告後,第九節給我們一個寶貴的應許。我們雖然可能犯罪,但是卻有條赦免之道:「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我們不需要用掩飾的手段來逃避譴責,而是用承認,悔改的方式,坦然面對神。當我們願意以真誠的心向神認罪悔改,結果是神顯出祂信實公義的屬性,以至能夠讓我們的罪得以赦免,所有的不義得到洗清。這是神在我們願意悔改之人身上要達到的目標。並且這目標與神的信實,公義的屬性相合,他要在我們身上顯明祂的屬性。神信實,公義的屬性竟然是顯明在赦免我們的罪,並洗去我們的不義這事上。

我們可能會問,赦罪與神的信實,公義屬性何關首先讓我們從舊約經文來看兩者的關係出埃及記346-7節說:? 「耶和華在他面前宣告說,耶和華,耶和華,是有憐憫,有恩典的神,不輕易發怒,並有豐盛的慈愛和誠實。為千萬人存留慈愛,赦免罪孽,過犯和罪惡。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依照神公義的屬性,當是有罪必罰。然而依照神對祂子民的信實,祂願意向迴轉之人顯出憐憫之恩。這就是神對祂子民顯出的信實,因為祂是守約,施慈愛的神,即使人有軟弱,祂仍然給人悔改的機會,願意赦免他們的罪。從這裡我們就看出神對祂子民的應許堅定不變,信實到底。祂絕不背棄祂的約,總會給屬祂的子民回頭的機會。

其次,祂公義的屬性也是藉著赦罪顯明出來,因為,祂並非違背有罪必罰的公義原則。只不過祂讓自己的兒子背負了人的罪責,擔當了人的罪債。只要我們願意接受基督代贖的救恩,罪的刑罰就完全擔在基督身上,不再被記念。在神面前我們就能被稱為義,視為無罪這就是神的公義最高的彰顯第21B-2節的經文正好說明了神的義,是怎麼顯明出來的約翰說:? 「若有人犯罪,在父那裡我們有一位中保,就是那義者耶穌基督。他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不是單為我們的罪,也是為普天下人的罪。」這裡提到了神藉著無罪的義者耶穌,代替了有罪的我們承擔罪的刑罰,藉此顯出祂公義的屬性。神有罪必罰的公義原則並無減損,乃是將罪的刑罰施在祂兒子的身上,藉著十字架的代贖顯明出來。神借十字架施行的拯救工作本身是個公義的作為,也將基督的義歸算在信靠祂的人身上。從此我們更能明白神是個公義的神。

神施恩是臨到誰的身上?不是漫無目標地,向天女散花一樣,將所有人的罪都赦了。赦罪之工所臨及的對象,應該是那些願意為自己的罪悔改,因著信領受基督救恩的人第九節條件句的條件就是:。 「我們若認自己的罪」,這是領受神公義,信實結果效的條件對於不承認自己有罪之人,神的公義信實毫無減損,但與他們是無關的。他們的罪並沒有得赦免,他們的不義並未得洗淨,因為得救恩的條件並未滿足。同時,第九節說的「我們若認自己的罪」,動詞是現在式,表示認罪不是僅僅是信主那一刻的行動而已,是經常性的。因此,我們若要經歷神向我們顯明祂信實,公義的屬性,需要經常來到祂面前認罪。這並不是指信徒需要一而再,再而三的被神稱義,靈性從死裡復生的救恩只有一次。經常性地來到神面前求赦免,能夠讓我們不受罪的攔阻,歷與神生命相交的美好。這與基督一次獻上,就完全有效的救恩並不衝突。稱義只能有一次,蒙赦罪而與神生命相交是經常性的。

第十節是最後一個條件句,我們若以為自己從來沒有犯過罪,那是以神為說謊者。這句話的「犯罪」是完成式,表示過去一直沒犯罪,到現在仍保持如此。人間不可能有此種無罪之人,羅馬書320節說了:「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凡是違反律法的行為就是罪。這句話把所有人都歸在違反律法的罪人行列。若有人聲稱自己無罪,等於是把神當成說謊者。這等人沒有神的道存在他心中,等於是拒絕神的道,沒有神生命相交的關係。正是本章開頭經文警告的對象。 

我們可以對此段有個小結。約翰警惕讀者,與神相交者必然要活在光明中。對於所犯的罪性必須要認罪悔改,如此就能得赦免,洗去罪污,不再被定罪。反之,若是掩飾罪行不願承認,那是拒絕了神的赦罪恩典,否定了神的信實,公義,失去了與神相交的美好。這是我們所有信徒當引以為戒的。

「蒙恩罪人」是馬丁路德提出來的,意思是雖然我是罪人,還會犯罪,但是已經得到主恩典的赦免。有人以為信主得救以後不能稱自己為「蒙恩罪人」。如果聲明是地位上罪的赦免,不再算為罪,這還可以。如果實際上還犯罪,卻又不承認那是罪。那就是王月皓、好消息教會、恩典福音,那一批人的論調了。

馬丁路德稱基督徒為「蒙恩的罪人」並不表示我們還想繼續犯罪,或是我們未得稱義。在稱義的地位上我們已得赦免,這是神一次作成的行動,不會反复無常。自稱「蒙恩的罪人」而是提醒我們,如果不是基督赦免我們,我們就是最糟糕的罪人,當受罪的惡果。正如保羅說自己是「基督耶穌降世,為要拯救罪人。這話是可信的,是十分可佩服的。在罪人中我是個罪魁。然而我蒙了憐憫,是因耶穌基督要在我這罪魁身上,顯明他一切的忍耐,給後來信他得永生的人作榜樣。」(提前115-16)保羅在這裡使用現在式,不是說自己從前是,現在已經不是了。他一生以蒙主憐憫的罪人自居,意思就是:我雖然是罪人,仍會犯罪,但已得赦免。耶穌教導我們怎麼禱告:「免我們的債,如同我們免了人的債」(太6:12)這債指的就是罪債。從後面的經文就可以看出來「你們饒恕人的過犯,你們的天父也必饒恕你們的過犯。你們不饒恕人的過犯,你們的天父也必不饒恕你們的過犯。 」(太6:15)在律法主義的氛圍下,人們常用的彼此對待方式是:掩蓋所犯的罪、不承認罪、自我防衛、將罪合理化、責怪他人、自我辯護、自我贖罪、就是不願意在現今的生活中繼續認罪悔改。讓基督把我們從這種律法主義的關係中釋放出來。我們要建立一個以恩典為基礎的人際關係,隨時準備好,請求別人的饒恕;也願意用實際的作為,幫助他人認罪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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