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討論律法廢掉了沒有的時候,幾乎都有個共識,禮儀律全部廢掉了;律法主義的想法該拋棄;靠行律法稱義、靠行律法成聖的想法也該拋棄;然而律法的精義卻不該拋棄,仍要保持。這是大家都無異議的。
律法是否全盤拋棄?這個問題答案很明顯,大家都支持不該全盤拋棄,而是要保存其中的精義。
問題在於精義是什麽?律法中是否有永恆不變的部分。我認為當然有,否則神就不會在舊約一再的要我們遵行律法。新約聖經中,主耶穌也不會重申律法的總綱。那律法中廢掉的到底是什麽就要搞清楚了,要不然把不該廢掉的東西廢掉,那豈不是違反聖經的教導嗎?
有的弟兄姊妹引用以弗所書第二章這段經文,說記在律法上的規條廢掉了。請仔細地看這段經文的上下文,看看廢掉的規條是什麼?是指所有記在舊約中的律法嗎?
(弗2:11-16)「所以你們應當記念:你們從前按肉體是外邦人,是稱為沒受割禮的;這名原是那些憑人手在肉身上稱為受割禮之人所起的。 12 那時,你們與基督無關,在以色列國民以外,在所應許的諸約上是局外人,並且活在世上沒有指望,沒有神。 13 你們從前遠離神的人,如今卻在基督耶穌裡,靠著他的血,已經得親近了。 14 因他使我們和睦(原文作:因他是我們的和睦),將兩下合而為一,拆毀了中間隔斷的牆; 15 而且以自己的身體廢掉冤仇,就是那記在律法上的規條,為要將兩下藉著自己造成一個新人,如此便成就了和睦。 16 既在十字架上滅了冤仇,便藉這十字架使兩下歸為一體,與神和好了, 」
首先我們要知道這段話是對外邦人說的,是要讓外邦人知道。他們原本不能成為神的子民,原本是與神為敵的。因為律法中只有受割禮的以色列人才是神的子民。未受割禮的外邦人在禮儀上被視為不潔淨的人、不能成為神的子民。因著律法的規條,猶太人與外邦人兩下原本不能合一。這攔阻外邦人進入神選民的規定,就是保羅在此所要廢掉的冤仇。
事實上有律法的猶太人也是同樣守不住,同樣在神的憤怒中。他們若不是因信稱義,一樣也是活在與神為敵的冤仇當中。這就是本段經文所講的要廢掉的。兩下只有同信主耶穌,因信稱義,才能廢掉冤仇。這冤仇是因為罪造成的。律法的規條為何能造成冤仇呢?因為他們行不出律法來,得罪神,在神的憤怒中。
如何廢掉冤仇?經文16節說:「既在十字架上滅了冤仇」:十字架的代贖成就了律法的義。讓行不出律法而來的咒詛對信靠基督的人不再有效。人被律法定罪、在神面前造成的冤仇才得以化解。
當猶太人、外邦人兩下都因信稱義了之後。所有律法上控告他們的罪責,全被主的血洗清,凡是有礙他的字據,也就是他們所犯律法的規條,都一同被釘在十字架上。他們罪得到赦免,不再紀念。
這就是律法上的規條被廢棄的真正意義。是指因基督成就的救贖,讓人不再被定罪而言。若靠著行律法仍然在稱義上有效,他們就都犯罪,不得赦免,最終的結局都是定罪。但是按律法定人有罪的規條在基督裡已經被撤去了,他們稱義不是靠著行律法。
這絕不是要全盤否定律法,律法中有神永恆的心意,十誡的頒布是神自己做的,是永遠不能廢去的。不管猶太人、外邦人都一樣。主耶穌說:「律法一點一畫都不廢去,直到成全。」主的話與保羅說的不會抵觸。主耶穌是說律法永恆不變的原則,永不廢去。保羅則是說因著行不出律法而定罪的規條,讓外邦人因著罪不得稱義的字句,因為主的血有效地為信的人贖罪,已經不再能控告他們了。他們與猶太信徒一樣可以成為在主裡的人。
所以廢掉的是什麽?不是律法中永恆不變的真理。如愛神、愛人的總原則、十誡的精意、神的屬性。而是定罪讓人不能得稱義的規條。
我們分析一下原文:
την
εχθραν(冤仇) εν (在裡面)τη σαρκι(肉身) αυτου (他的)τον νομον(律法) των εντολων (誡命)εν (在裡面)δογμασιν (規條)καταργησας(廢棄) ινα(為了) τους δυο (兩方)κτιση (能使)εν (在裡面)εαυτω(他自己) εις(一體) ενα (一個的)καινον (新的)ανθρωπον (人)ποιων(成就) ειρηνην(和平)
重譯:在他的肉身裡面廢棄了冤仇,就是寫在規條裡,有關誡命的律法,為要是兩下在他自己裡面成為一個新的人,成就了和平。
這裡廢掉的是冤仇,也就是在規條裡(ordinance)的誡命。這裡的律法是用兩個修飾詞界定的,一是屬誡命的,二是寫在在規條中的。這與律法的真意、永恆不變的總原則不同。規條這個字。只出現在本節經文,還有歌羅西書:
(歌羅西2:14)「又塗抹了在律例上所寫攻擊我們,有礙於我們的字據,把它撤去,釘在十字架上。」 這裡的字據就是規條ordinance。這裡塗抹的是在律例上有礙於我們的字據。釘在十架上的是我們的罪狀,不是整本律法。如果律法整個被釘死,主耶穌在馬太福音登山寶訓,要我們遵行律法的教導就廢棄了。
我們再看歌羅西說規條是什麼意思?
(歌羅西2:18)你們若是與基督同死,脫離了世上的小學,為甚麼仍像在世俗中活著、服從那不可拿、不可嘗、不可摸等類的規條呢?
就是一些外表要求,不可嘗、不可摸、不可拿的規定,這些東西已經被釘在十字架上了,也就是禮儀律。就是那些主耶穌還沒有來之前,暫時讓猶太人與外邦人分別的潔淨的禮儀。
但是十誡中不能拜偶像、遵崇獨一真神,不可殺人、不可姦淫,的道德規範並沒有改變,仍是律法中神永恆的心意。
希伯來書所說的也與此相合
(希9:10)「這些事,連那食和諸般洗濯的規矩,都不過是屬肉體的條例,命定到振興的時候為止。」
廢棄的是屬肉體的條例,也就是律法中關乎潔淨、獻祭,等暫時的禮儀律,不是神在律法中定下的永恆不變的道德律、與愛神愛人的總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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