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救贖論中有個極具爭議性的問題,就是:在人得到神拯救的過程中,神的主權與人的自由意志各扮演何種角色。加爾文派與亞米念派針對這個問題已經熱烈地討論了五百年。近年來改革宗神學興起,逐漸影響華人教會後,這問題又成為教會界爭論的焦點。本文有意將兩邊的說法做個簡要的整理,並提出個人的評論。雖然筆者較為偏向加爾文派的主張,但也盡量要求自己客觀,不要扭曲亞米念派的想法。討論的方法主要按照上下文解釋的經文支持為依據,牧養的實用性為參考。供自己日後繼續探討的起點。本文會包括兩個主要的內容。
1. 列出加爾文派、與亞米念派,各自對救恩論的主要論點,並列出各派理論的經文支持。
2. 針對每個主要爭議點來分段,對二者分別作出評論。
爭論的緣由及重點
在路德推動改教運動之後,加爾文繼承的精神,可說是奠定更正教神學根基的主要領袖。他的影響力至今仍留存在改革宗的各教會中。其中最著名的是「預定論」跟「神恩獨作說」。到底救恩是完全是神獨自完成,還是需要人的合作。這是從初代教會就爭議至今的論題。預定論是個不容易接受的教義。從奧古斯丁起,教會就曾為這問題而爭議。歷史上曾出現伯拉糾思想、半伯拉糾、以及後來亞米念反對加爾文的預定論,都是圍繞著同一個問題打轉。這三個主要的學派按人類自由意志受罪影響程度分類。伯拉糾派認為人類的墮落絕不影響人的自由意志,以至於人有能力主動地選擇尋求神。半伯拉糾派認為:人類的墮落雖會部分地影響人的自由意志。雖然人不會主動來尋求神,但仍擁有部分的能力,能選擇對神有善意的回應,當神看到人有這樣的選擇,祂就賜下恩典光照,使人相信基督。這兩派都在教會歷史上被判定為異端。亞米念派則將半伯拉糾修正,立場介於奧古斯丁預定論、及半伯拉糾思想之間。加爾文承襲奧古斯丁的路線,認為人性完全敗壞、無法自救,認定神在救贖上絕對的主權。這爭議在荷蘭教會中越演越烈,最終兩派產生了激烈的辯論。
亞米念原受教於加爾文的學生伯撒(Beza)。他針對加爾文派的理論提出反對的意見,引起加爾文派極大的不滿。教會決定於1610年開會對這問題作出裁定。亞米念死於1609年,他的學生提出抗辯文,綜合成五點反對意見,簡稱「珍珠PEARL」[1]
P:Prevenient
grace of God or Partial depravity of human (人類雖然墮落,但非全然無法回應神呼召,仍保有神先在的恩典)
E:Election
per free will of man (揀選是有條件的,在乎神預知人出於自由意志作的決定)
A:Atonement
for all mankind (耶穌的寶血為全人類而流出,使罪得贖)
R:Resistible
to salvation (人可以抗拒救恩)
L:Liable to
loss (救恩可能失去)
加爾文派為了對應反對者的抗辯,將加爾文主張的救贖論簡化成針鋒相對的五點。簡稱為「鬱金香(TULIP)」[2]
T:Total
depravity of human (人類全然墮落敗壞)
U:Unconditional
call by God (神無條件的揀選)
L:Limited
atonement (有限範圍內的贖罪,或特定的贖罪)
I:Irresistible
to salvation (蒙揀選的人無法抗拒救恩)
P:Protection
through eternity (人蒙恩後被神保守,不會失去)
雙方爭議的五個關鍵點
以下我們針對兩邊相對應的五點本別列出他們自己的主張,並列出各自支持的經文,最後作出個人評論。
一.敗壞的程度
1.亞米念:罪人仍有作選擇的自由意志
他們認為,雖然罪人因墮落不能自由選擇歸信神。神通過聖靈向所有人流出足夠的恩典抵消了罪對人的影響,使人回復自由意志,能對神有正面的回應(約16:7-11)。希伯來書6章4節的「蒙了光照,嚐過天恩的滋味,又於聖靈有分。」可以說是先存的恩典(prevenient grace)。所以,人也並非對神的呼召完全無法回應,當他聽到福音時,他自己仍能選擇悔改相信得救。[3]
人的責任義務,與人作決定的能力是同時並存的。既然神對人提出的要求,顯示人有能力遵守。神向以色列民發出回轉的命令,隱含的意思就是他們有回應的能力。
「你對他們說:主耶和華說:我指著我的永生起誓,我斷不喜悅惡人死亡,唯喜悅惡人轉離所行的道而活。以色列家啊,你們轉回,轉回吧!離開惡道。何必死亡呢?」(結33:11)
主耶穌曾望著耶路撒冷城哭泣, 說道: 「耶路撒冷啊, 耶路撒冷啊, … 我多次願意聚集你的兒女,
好像母雞把小雞聚集在翅膀底下, 只是你們不願意。」(太23:37 )
「聖靈和新婦都說: 來! 聽見的人也該說:
來!口渴的人也當來; 願意的都可以白白取生命的水喝。」(啟22:17)
2.加爾文:全然敗壞
加爾文主張人全然敗壞的意思,並不是說罪人在思想、行動上徹底地敗壞到不能再壞的地步。而是用全然來指示人性的每一層面都已經被罪染污。罪已滲透到人的身體、靈魂、理智、情感、意志,的全部層面。韋斯敏思德信條9:3說:「人由於墮落在有罪的狀態中,已經完全喪失一切行任何關乎得救的屬靈善事之意志力;所以他既是一屬血氣的人,與善完全相反,又死在罪中,就不能憑自己的能力去改變自己的心,或預備改變自己的心。」去追求良善。並且沒有能力憑自己的選擇來獲得救恩。[4]
「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他們用舌頭弄詭詐。嘴唇裡有虺蛇的毒氣。滿口是咒罵苦毒。殺人流血他們的腳飛跑。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他們眼中不怕神。」
(羅3:10-18)
「你們死在過犯罪惡之中,他叫你們活過來,那時你們在其中行事為人隨從今世的風俗,順服空中掌權者的首領,就是現今在悖逆之子心中運行的邪靈。我們從前也都在他們中間,放縱肉體的私慾,隨著肉體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本為可怒之子,和別人一樣。」(弗2:1-3)
3.
評論
亞米念派主張人既然被造成為擁有自由意志的主體,神就完全尊重人的自主權不予干涉。如此人所作出的決定無論善惡,就必須自己負責。不會讓神成為引致人犯罪的導因,陷神於不義。聖經中從來沒有經文支持神要為人的罪背負任何責任,人所犯的罪,既然出自於自己的決定,就當自己負責。然而,難道人選擇犯罪與否是超出神主權掌握的範圍之外,成為神無權掌管的事?那也絕對不是的,因為這違反了神全權的屬性。人犯罪不是神所促成,卻在神的容許之下,為成就祂更高的旨意,而且犯罪之人逃脫不了神的追究,這乃是根據神全然公義,有罪必罰的屬性。
亞米念派按照哲學上的「決定論」與「自由意志」是互不相容的觀念為出發點,推論出既然人的行動全部在神全權的預定之下,他沒有做出其它選擇的自由,就無需對自己的行動負任何道德責任。[5]
即使神對於祂拯救工作已經有預定的旨意。我們是否可以說:人類如同機器人一樣,對神的呼召失去了作決定的自由?從我們個人的經驗,可以清楚知道,人對於自己日常生活的事物仍然保有決定權,並非像機器人一樣毫無支配自己選擇的自由。這一點是雙方都不會否認的。既然人做的選擇出自於自己的決定,就必然需要對自己的行動負責。爭議的問題不在於誰該為人犯罪負責,而是人是否有能力作出順服神命令,接受神救恩的決定?我們的意志究竟擁有多大的自由,可以讓我們作出抵擋犯罪的決定?奧古斯丁提出自由的四個階段這理論。第一階段,在亞當被造的時刻,他的自由意志讓他可以選擇善或惡。第二階段,當他犯罪以後,所有人類就陷在原罪的污染之下,有選擇犯罪的自由,卻沒有選擇不犯罪的自由。第三階段,當人重生之後,他才恢復了始祖墮落前的不犯罪的自由。最後階段,當基督再來,信徒身體復活之後,才得到了完全不再犯罪的自由。[6] 按照以上的理解,我們可以得出,人在作出棄惡從善的決定時,並非完全的自由。受到了太多自身性格、成長背景、社會環境,諸多因素的影響。
加爾文派不否認,即使是墮落的人對生活的決定,也同樣擁有自主權。但是他們認為人在始祖墮落以後,被罪性轄制,完全沒有選擇歸向神的能力,除非神將這能力賜給人。亞米念派則認為,人雖然原本墮落敗壞,無力選擇歸向神,但是出於神對人的憐憫,賜給所有人「先在的恩典」,讓人屬靈得到復甦,以致有能力以做出接受或拒絕救恩的選擇。他們看重的是神以公平對待每個人,提供他對神的拯救作選擇的機會。他們並認為,作決定的主權在於人,神不會在人作決定時,以任何行動來干預。就如老師將考卷發下來之後,為了對每個考生公平起見,不能再提供任何考生協助,考得好或壞就憑每個人自求多福了。加爾文派的想法不一樣,他們看重的是神的榮耀。以上面的考試為比喻,這位老師在不違背考試規則下,積極回答考生的問題,甚至主動鼓勵考生作出正確的回答。老師的心態不是維持公平,而是協助學生透過考試,達到更好的學習成果。
加爾文派對神的觀念是,若神能夠從不配的罪人中,拯救一批人從滅亡的命運出來,就能顯出神的榮耀。即使人因著拒絕神,落在神公義的懲罰下,一樣能顯出神的榮耀。[7]至於誰得拯救、誰未得到,完全出於神的主權的揀選。既然主權在於神,祂的決定必然出自於祂至高的智慧,絕不會有錯誤。在此我們看到了,兩派對於神所看重之事有不同看法,亞米念重視人得到神公平地對待,加爾文重視神的主權和榮耀。
亞米念派的「先在恩典」理論,其實只給每個人自我拯救的機會。他們認為,聖靈讓蒙光照之人「為罪、為義、為審判自己責備自己。」然而結果卻是,聖靈並沒有實質拯救那些蒙光照的人。只是提供機會,讓他們自己決定接受救恩與否。表面上看來似乎很公平,卻沒有實際解決不公平的問題。普天之下拒絕福音之人何其多,很多人未能得到接觸福音的機會。即使聽到了,卻因著被家庭攔阻、社會輿論壓力、文化阻隔,無能力作出正確決定。這些讓人無法自由選擇信主的障礙,神並沒有讓它們完全消失。事實上,神並沒有提供每一個人同等的歸信機會,難道這些因素都要算成神的責任嗎?恩典從來就沒有什麽公平可言,乃是神按照祂的主權賞給不配的人的。若罪人要與神計較公平,最公平的結果就是所有人都淪落到滅亡的命運。神按祂的喜悅的旨意,施恩給一群人。這拯救行動超出了人權柄的範圍,是人無法與神爭論的事。
二.揀選的條件
1.亞米念:揀選基於預知
亞米念派不反對預定論,但他認為神預定的旨意是根據祂的預知。神預知有些人對福音有信心,會回應祂的呼召,而這些人就是神所預定的。就是說神從亙古以前已經知道誰會相信,誰不會相信。預定的範圍包括所有人,但預定的條件只就是相信耶穌基督的人。人蒙揀選得永生是基於相信基督,不是出於神獨斷的抉擇。[8]
神揀選的條件是預知人會做出歸信的決定,所以人是否會蒙揀選,決定性的原因就是,他自己是否選擇相信。這樣的思想主要出於神對所有人公平對待,不存任何偏心。既然人自己的選擇是得救的決定因素,神就無需為此人的不信失落負責。
「就是照父神的先見被揀選,藉著聖靈得成聖潔,以致順服耶穌基督,又蒙他血所灑的人。」(彼前1:2a)
「因為他預先所知道的人,就預先定下效法他兒子的模樣,使他兒子在許多弟兄中作長子。」(羅8:29)
2.加爾文:無條件的揀選
「無條件揀選」意思是完全無人的要素存在,完全是神的行動,並且揀選是在創世前的永恆當中,不是基於祂預見他們對神的回應,而是基於神主權而揀選,完全是出於祂自己至高無上的旨意。
在亞當墮落的後裔中,神揀選某些不配的人作為施加拯救的對象。神足有能力和權柄救所有的人,祂也可以不救任何人,因為祂沒有向任何人施恩的義務。但是神揀選了一些罪人得救,並不是根據被選的人身上預見了什麽功德或反應,乃是完全根據祂自己所喜悅,與主權的意志。信心和悔改是神揀選的結果,而不是原因,因為信心和悔改都是神給祂所揀選的人。出於神的愛,神藉著聖靈的能力使他們願意接受基督。所以救恩的起因是神揀選罪人,而不是罪人選擇基督。[9]
「雙子還沒有生下來,善惡還沒有作出來,只因要顯明神揀選人的旨意,不在乎人的行為,乃在乎召人的主。」(羅9:11)
「就如神從創立世界以前,在基督裡揀選了我們,使我們在他面前成為聖潔,無有瑕疵。」(弗1:4)
3.評論
神對人的揀選與預定是明記在聖經當中多處,是合乎聖經的教義。而且揀選的時間是在萬世以前(弗1:4;3:11)。既然預定是在創立世界以前,人的行為都還未曾做出來,神的揀選就與人的先天的條件、與後來的行為無關了。亞米念派認為神既然給人自由意志,就不能干預人作決定的自主權。人所作出的決定必須在他不受任何外力介入之下,才算真自由。於是,神對人的預定是基於預先知道人的反應而定。這是站在人的角度來看神。人非全知與全能,必須看到反應才能做出決定。因此推論神也是如此,必須知道才能做出預定。既然神預知萬事,所以日後之事必然依祂所知而發生,他們稱這是神預定的方式。這種說法存在漏洞,神是全知並沒有錯,但祂的全知並不是他預定萬事的基礎。好像祂必須看人的將來反應,來定下祂對萬事的定命。照這樣說來,預定與否更本無所差別。定與不定都無關緊要,萬事都順著萬物自主的意志而發生,等於是架空了神的主權。按預知而預定相當是沒有預定。那又何必將神對選民的的預定,凸顯神主權的話,多次寫在聖經當中呢?
當我們討論神的預定的時候,必定要照著提到「預定προορίζω」的相關經文來了解這個動詞的意義。「預定」在新約中出現的地方有六處:「外邦人聽見這話,就歡喜了,讚美神的道,凡預定得永生的人都信了。」(徒13:48)「我們講的,乃是從前所隱藏,神奧秘的智慧,就是神在萬世以前預定使我們得榮耀的。」(林前2:7)「又因愛我們,就按著自己意旨所喜悅的,預定我們,藉著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分,
使他榮耀的恩典得著稱讚。這恩典是他在愛子裡所賜給我們的。都是照他自己所預定的美意。 」(弗1:5-8)「因為他預先所知道的人,就預先定下效法他兒子的模樣,使他兒子在許多弟兄中作長子。預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們來。所召來的人,又稱他們為義。所稱為義的人,又叫他們得榮耀。」(羅8:29-30)觀察這六處提到「預定」的經文,我們可歸納出一些重點:
(1)神是預定的主動者:每個句子預定的主詞都是神,不是人,所以預定的主動權在於神,是神定人,不是人自己定自己。
(2)神預定拯救或滅亡:預定的內容是關乎救恩,沒有一處提到滅亡。所以預定的觀念,是出自於信徒對神拯救原因的解釋,把功勞歸於神的永恆計劃,與積極介入人的生命,讓不堪的罪人得蒙救贖。
(3)人的滅亡也在神主權的容許下:聖經作者從沒有用預定這個觀念來描述人不蒙拯救,進入滅亡的命運。人的滅亡的理由源自於自己的罪,神只任憑讓悖逆的人得到自己該受的懲罰。懲罰是表示神主權的彰顯,是神忍痛任憑罪人犯罪受罰,但不是出自神積極的預定。世上萬事沒有一樣不是在神的主權下,但是神主權的彰顯並不是都是機械式的操控。神的旨意彰顯在拯救的計劃、以及各種對人的命令與呼召。其中有永恆的定旨,也有命令的旨意、也會容許人不順從,也有忍怒的任憑。神的定旨是確定不變的、然而神對人道德的呼召,卻也容許人按照自由意志來順從,並不強迫。神對於不順從的人的處置先是容許他們自主,讓他們經歷管教而願意悔改。若是人剛硬到底,就任憑他們受到該有的懲罰,這是表明神的公義的作為,彰顯出神的榮耀。四者不能相混。神拯救一群信靠祂的人的永恆計劃,是神的定旨。神願萬人得救、不願一人沉淪,是神勸導世人歸信意願的表達,但是實際上得救的人並不是所有聽到福音呼召的人。得救的原因是出自於神,不得救的責任則是出自於人。反過來就不對了。得救的功勞歸之於人,失喪的責任推到神身上。這是推脫責任。
(4)預定的對像是人還是救法:至於神預定的對像是誰?預定的內容為何?我們可以看到兩方面的經文。其一是神在創世以前,就預定一個拯救的計劃,也就是藉著祂的兒子耶穌基督,拯救一群屬祂的人。同樣也有經文清楚描述這些被預定的人是誰?就是真實信主的基督徒。這在哥林多前書、以弗所書的經文中,都提到了。然而神是否預定了拯救計劃,卻不預定拯救的人呢?明顯也不是,我們看到了使徒行傳、以弗所書、羅馬書中提到的預定,接受動作的就是一群信靠主的聖徒。這群人是否是不定的概念,隨人的自由意志進出這個團體。進來的就是神預定的,出去的就不是。這想法雖然有創意,但是似乎並不是路加與保羅的意思。當路加提到凡神預定的都信了,他看見的是一群已經信靠神的人,這群人不是個模糊的概念,如果他要說一群未定的人,大可以說成:「凡信主的人,神就預定拯救他。」但是他說得很清楚,這裏的預定是完成式,表示預定是神已經完成的工作,一直到說話時都仍然有效,這群神預定的人,他們都信了。因著信的人的信心,我們看到了神原來是這麼預定的。這明顯說明了預定的對象,就是一群最終會信靠主的人。不是預定一個拯救的計劃。
羅馬書說的更清楚:「因為他預先所知道的人,就預先定下效法他兒子的模樣,使他兒子在許多弟兄中作長子。預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們來。所召來的人,又稱他們為義。所稱為義的人,又叫他們得榮耀。」這一連串拯救的行動,從預知預定開始、再接著呼召、稱義、得榮耀。是個神全面的拯救計劃。預知、預定這個字的受詞,就是這群重頭到尾得蒙拯救的人。我們可以說,我們不知道他們確實是誰,但是我們不能否定神知道,祂預定的對象,就是他祂所預知的一群人。這預知預定不是在人因信稱義之後才決定,而是之前。這才是把因信稱義的最終原因,歸至於神至高的拯救心意。所以這段經文也明顯提到神預定的對象,是一群祂所知道的人。在神這群人是確定的。
以弗所書所提到的經文,看起來好像是預定一個拯救的計劃。亞米念派肯定神會按主權預定拯救計劃,卻否認神會按照主權預定人。他們基本的假設是,一旦神按主權預定人,就干犯人的自主權了。他們使用火車的比喻來說明,人在被神預定得拯救這事上,人與神的關係是動態的(Dynamic)。神預定一個得救的方法,就如一個開往目的地的火車,神預定火車必定會到達目的地。人可以自己決定上去下來,跳上去的人最終就達到目的地。這種說法是以人的宗教經驗為主,高過符合經文支持的理論。[10]
但是我們來看這節經文的主要動詞「揀選」,與修飾子句動詞「預定」的關係。「就如神從創立世界以前,在基督裡揀選了我們,使我們在他面前成為聖潔,無有瑕疵。又因愛我們,就按著自己意旨所喜悅的,預定我們,藉著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分,」(弗1:4)這句話主要的動詞是揀選,也就是神「揀選」了我們,是保羅主要強調的動作。「預定」是分詞,此處應該是表示結果,祂在創立世界以先揀選了我們,所以神在愛中預定我們,藉著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分。這句話主要動詞「揀選」的受詞是我們,分詞預定的受詞與主要動詞一致,也是我們。可見預定的對像是「我們」。我們有興趣問的是:這我們是有對象的,或者不確定的?當時保羅寫以弗所書,信中提到的我們,就是指他自己與以弗所教會的聖徒。當然他必定是指真實信主、並至終保有信心的一群人。例如說:我寫一封信給朋友一家人,今天下午在麥當勞,「我們」一起吃飯。我們不會說這個「我們」是一個不定的代名詞,誰要去就成了「我們」,你要去也可以不去也可以,甚至自己不去都可以。不去就成了失約了。我們不能顛覆語言的明白意思,說這裡的「我們」是一群不定的人,凡是要信的都成了神預定的人。那是從後來的人將這段教導,應用在後來的基督徒身上時才有的推論。我們今天就可以說,我們信主的人就知道自己了神預定的人,不是說神起初並沒有預定,等人信了,祂才跟據人的決定而定。這就完全不是保羅寫這段經文的意思。
既然談到預定的經文中有說到:神預定一個拯救的計劃,我們就按照聖經接受。聖經也有經文提到神預定一群得拯救之人。兩者都是聖經的教導,都該照著經文所說的接受。預定一個救恩計劃、與預定一群拯救的人,不是互斥的觀念,而是互補的。一個相信神預定的基督徒,應該兩者都要接受。不是高舉一個自我所喜好的,卻排斥另外與自己不合的想法。同樣的道理,聖經中說了神預定拯救一群人,也提到了人也要出於自由意志來決定接受救恩,所以人要對自己的不信負責。既然都有經文支持,這兩者都要接受。這兩者並不是互斥的,神既能預定一群拯救的人,也沒有抹殺人的自主意識,使他們能以自主的意識決定信靠與否,兩者並不衝突。凡是把它當成衝突,硬是要反對其中之一的,就出問題了。
三.代贖的範圍
1.亞米念:普遍代贖
亞米念派認為神既然是慈愛的,就當公平地為所有人預備救恩,基督上十字架代贖,也當為所有人預備得救的機會。他們認為加爾文派的「有限的贖罪」理論違反聖經清楚的教訓。既然他們認為聖子的贖罪是為所有人,但結果卻不是所有人得救。基督贖罪的果效不是確定的:十架代贖是為全人類每一位帶來得救的可能性而已。但是不能確保任何人會真實得救,這要看人自己是否選擇相信。[11]
他們引用保羅的話:「他願意萬人得救,明白真道。……他捨自己作萬人的贖價。到了時候,這事必證明出來。」(提前2:4-6)也引用約翰一書的話:「祂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
不是單為我們的罪, 也是為普天下人的罪。」(約壹2:2)
「我們勞苦努力,正是為此。因我們的指望在乎永生的神。他是萬人的救主,更是信徒的救主。」(提前4:10)
「主所應許的尚未成就,有人以為他是耽延,其實不是耽延,乃是寬容你們,不願有一人沉淪,乃願人人都悔改。」(彼後3:9)
「這就是神在基督裡叫世人與自己和好,不將他們的過犯歸到他們身上。並且將這和好的道理託付了我們。」(林後5:19)
2.加爾文:特定代贖或有限代贖
基督的救贖工作從預定到完成早已經確定了。神從永恆中已計劃要拯救祂所揀選的人,而非所有人。基督就只為選民而死,為他們代償罪的刑罰。基督的救贖不只有效地除去祂百姓的罪,也使他們穩得救恩和一切所需,包括使他們與祂聯合的信心。藉著聖靈,毫無錯失地加信心給那些基督為他們死的人,藉此確保他們得救。救贖的宗旨就是要達成神揀選的目的。
基督的順服與受苦有無限的價值,足能夠拯救世界全人類。但是基督的代贖之工也僅限於那些最後得救的那群選民。不可能基督為一群人付上贖罪代價,最後的結果卻讓這群人滅亡。唯有信主者能與主同死,並與主同活。不信的人與羅馬書描述的「與主同死同活」是無關的。這是保羅在羅馬書中說的:「豈不知我們這受洗歸入基督耶穌的人,是受洗歸入他的死嗎?……因為知道我們的舊人和他同釘十字架,使罪身滅絕,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我們若是與基督同死,就信必與他同活。」(羅6:3,6,8)既然最終不信的人未與主同釘十字架,挽回祭又怎麼能算在他們身上呢?[12]
「我是好牧人,好牧人為羊捨命。……只是你們不信,因為你們不是我的羊。」(約10:11,26)「你從世上賜給我的人,我已將你的名顯明與他們。他們本是你的,你將他們賜給我,他們也遵守了你的道。……我為他們祈求。不為世人祈求,卻為你所賜給我的人祈求,因他們本是你的。……我不但為這些人祈求,也為那些因他們的話信我的人祈求。」(約17:6,9,20)
3.評論
加爾文派主張基督在十字架上受死所贖回的人乃是特定的,並且在神面前贖價已經付清了。亞米念派認為神「不願有一人沉淪,乃願人人都悔改」,主張的是「普世性的救贖」,基督為所有人付上了贖罪的代價。在新約聖經中,多處出現普世性救贖的經文,如:「他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不是單為我們的罪,也是為普天下人的罪。」(約壹2:2)這句話常會拿來支持基督為我們獻上的挽回祭,不單限於信主之人,連普天下所有人的罪都已經得到了挽回,這想法似乎超過作者原來的意思。這句話中「不單……也是」中間有個轉換語氣「反之」顯然是對比這兩個群體。不應該理解為信主與不信主的群體。而是指當前已經信主的信徒,與普天之下將來會信主的福音對象的對比。因為前文中清楚說明:「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約壹1:9)這是文法中的第三條件句,表示極可能之事。唯有認罪的人才可能得到耶穌的赦罪之恩,一切的不義才可能得到洗淨。不可能普天之下所有人的罪都已經被耶穌挽回了,在神面前都算作無罪了。那與羅馬書歸納出的教義就不合了。
保羅在羅馬書中提到挽回祭:「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羅3:25)基督捨身流血贖罪的果效,僅僅臨到信主的人身上。基督在十字架上捨命,成就救恩,在預備福音向普世傳揚這層意義上,我們可以說:針對的對象是普天下萬民。然而,我們卻不能說:還不信主的人所虧欠神的罪債,主已經還清,他們的罪已經得到赦免,贖罪祭的果效已經臨到他們了。這是不合聖經整體教義的理論。我們知道基督的救贖並不臨到萬人,只臨到最後相信的人,這是個無法否認的事實。如果基督代贖的行動實際上洗凈了所有人的罪,我們就無法解釋,為何不信的人最後還會因罪沉淪?如果如亞米念派所說的:得救還需要最後的臨門一腳,也就是罪人的信心。那就把人的決定,當成比基督的代贖更大的得救關鍵因素了。基督的代贖只提供得救的機會,實際上沒有果效,人的信心決定最後得救的命運。這說法否定了基督在十字架上贖罪的確定功效與保證,似乎是個難以接受的事。
加爾文派雖然在「有限代贖」這教義上,最讓人覺得難以接受。有一些人自稱四點加爾文,最先放棄的就是這一點。但持「有限代贖」論者並不是故意曲解這些明顯的經文,而是關乎代贖的本質,到底是提供得救的機會給每一個人,還是提供得救的保證給預定信耶穌的人。亞米念認為基督提供得救的機會給每一個人,加爾文則認為基督提供得救的保證給預定得救的人。似乎看起來矛盾的兩個命題,事實上並不是完全互斥,無法相容的。對於最終不信,預定不得救的人,神也愛他們,也傳福音給他們,給他們悔改的機會,雖然神非常清楚他們並不會信。但為了向他們顯明神的愛,神仍然仁至義盡,做出該做的事。但對於所有最後相信基督的人,基督代贖是確實生效的,洗清他們一切的罪。所以我們可以這麼說,耶穌贖罪的寶血足以成為普世萬民的贖罪祭,讓他們可以藉著信靠福音,接受救恩而罪得赦免。然而,贖罪的果效只限於那些因信接受基督贖罪恩典的人,未信之人並未實際得到贖罪的果效。
前面的推論常被批評為,基督若沒有為萬民付上贖罪代價,卻還將福音傳向萬民,豈不是內心計劃與行動不一致的假惺惺的行為?若是按照人有限的知覺,無法預測未來,如果心中預計做某件事,行動上卻與預計不一致,確實會流於不真誠的批評。但是神與人是在不同層次。世上萬事的演變早就已經在神眼中一目了然。然而,祂為了遷就人的有限,仍然在人類時間進程當中,逐步推動祂的拯救計劃。我們身為人,不是全知,只能在時間過程中逐步跟從神的指引而行,若是心中對神抱怨:「你都已經知道結果了,還叫我們按照你的劇本演戲,不是在耍我們嗎?」那是忘記了我們身為人的地位,讓自己跳到神的地位上去,評斷祂的作為。神有永恆的拯救計劃,對於得救之人有揀選的隱密旨意,人所能知道的部分就是,最終信的人就是神揀選之人。我們如果批評神既然知道最後結果了,不是所有人會信主,還差遣門徒向萬民傳福音,將這行動當作是虛偽的話。那與前面說的一樣,忘記自己的人的地位,僭越神的權柄了。
另一段亞米念派用來支持普世救贖的經文是:「他願意萬人得救,明白真道。……他捨自己作萬人的贖價。到了時候,這事必證明出來。」(提前2:4-6)他們認為這裡的「萬人」指所有人,加爾文派則認為應該指的是「普世的各民族」。因為萬人這個字不是死板地必定就是指世界上的所有人,必須按照前後文而有限定的意義。例如羅馬書說:「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
(羅 5:18)這句話的「眾人」原文就是「萬人」同一個字,保羅的意思不可能指所有人都得稱義。從前後文裡的15,17節,可以很清楚地看出來,這句話的「眾人」是被上下文限定為,在基督裡實在得到稱義的眾人。[13] 這樣就不可能臨到世上的每一個人,除非我們相信世上每一個人至終都會得救,這種想法已經被判定是普救論的異端。[14]
提摩太前書2章6節裡的「萬人」又是指什麽意思,是指所有人,還是廣泛地指萬民?推論與前一段約翰一書的討論相同。基督付上贖價是有果效的,此果效只有臨到最終歸信的人身上,不會臨到所有人。因為耶穌捨命付出的贖價是給神,平息神的憤怒。那為何保羅說:耶穌捨身作「萬人」贖價?同樣也是要看整段信息重點,是保羅勉勵身為傳道人的提摩太,忠心為萬人禱告,體貼神願意萬人得救的意願,向萬人傳揚福音。重點不在基督付上的贖價已贖清個別人的罪債。而是基督捨身流血付上贖價,廣泛地提供萬民得以因信蒙救贖的機會。此處前後文提到的「萬人」是傳福音對象,當然是面向萬民。福音機會是給萬民的,這是廣泛定義,沒有個別預定拯救對象的含義。若是代贖的果效,只能臨到最終歸信的人,非每個人都得贖。
四.恩典可否抗拒
1.亞米念:可以抗拒的恩典
亞米念派認為,雖然人因著墮落而無法回應救恩,但神賜給每個罪人先存的恩典(prevenient grace)讓他們可以生出信心的回應和順服。先存恩典扭轉了人墮落後軟弱無能的景況,使得人人可以對神的福音呼召作出回應,也可以抗拒由神所發出的福音呼召。既然人已經有了回應神救恩的能力,因此拒絕的人要為自己的罪負責。[15]他們舉出神責備人不回應神的經文來支持其想法:
「你們這硬著頸項,心與耳未受割禮的人,常時抗拒聖靈。你們的祖宗怎樣,你們也怎樣。」(徒7:51)
「不要銷滅聖靈的感動。」(帖前5:19)
「然而你們不肯到我這裡來得生命。」(約5:40)
「我整天伸手招呼那悖逆的百姓; 他們隨自己的意念行不善之道。」(賽65:2)
2.加爾文:不可抗拒的恩典
加爾文派認為,人既然因墮落無能力歸向神,神就運用聖靈的大能作工,呼召人信主。這行動既然是聖靈發出,人不可能抗拒,最終必然達成拯救的目的。
神確實吩咐基督徒傳福音給萬民聽,這是神對世人的「普遍恩典」。除此以外,神會以超自然的作為,藉聖靈向蒙揀選的人發出「有效呼召」,或稱「有效恩典」,使他們必然得救。普通恩典可被拒絕,有效恩典只向蒙揀選的人發出,聖靈藉有效恩典,吸引罪人來到基督面前。因為被呼召的人是蒙揀選之人,所以終必接受救恩而悔改,不可能拒絕。
「預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們來。所召來的人,又稱他們為義。所稱為義的人,又叫他們得榮耀。」(羅8:30)呼召與稱義是同一批人。
「凡父所賜給我的人,必到我這裡來。到我這裡來的,我總不丟棄他。」(約6:37)
「若不是差我來的父吸引人,就沒有能到我這裡來的。到我這裡來的,在末日我要叫他復活。」(約6:43)
「所以我告訴你們,被神的靈感動的,沒有說耶穌是可咒詛的。若不是被聖靈感動的,也沒有能說耶穌是主的。」(林前12:3)
3.評論
亞米念派批評「不可抗拒的恩典」這想法,等於是將人當作毫無決定權的機械人。實際上加爾文派認為,神施恩典的對象就是祂已經預定拯救之人。亞米念派不贊成神對人的呼召有「普遍呼召」和「有效呼召」的分別,既然神要施恩就必然是向著所有人。兩邊對呼召對象的理解不同,故有不同的結論。
亞米念派引用神責備悖逆之人的經文,是否可以用來證明,人可以抗拒福音呼召,拒絕聖靈動工?經客觀的觀察下可以推論出,這些被警告的人多半是抗拒基督福音,被嚴厲責備之人。司提反嚴詞責備「常時抗拒聖靈」的是迫害他的猶太人。主耶穌責備「不肯到我這裡來得生命」的,是剛硬拒絕耶穌的猶太人。神是否放棄拯救這批人,不是我們憑經文的證據能夠揣測的。至少可以得到以下想法,這些神對悖逆以色列人的責備,與普遍福音呼召並無直接關係,不能因著這些責備,就推論他們正在被聖靈光照,吸引著他們接受神的恩典。那是脫離下文的理解,引用來支持「恩典可以抗拒」的理據不足。
難道加爾文派真的以為,聖靈會勉強人信主嗎?這是對「不可抗拒的恩典」這教義的誤解。聖靈光照罪人,使人歸信的工作,最清楚的描述就是:「他既來了,就要叫世人為罪、為義、為審判,自己責備自己。」(約16:8)這也與主耶穌回答尼哥底母的話:「人若不重生,就不能見神的國。……人若不是從水和聖靈生的,就不能進神的國。」(約3:3-5)使靈性死亡的人得重生完全是聖靈的工作,祂光照罪人的內心,讓他知道自己在神的聖潔之下,是何等污穢。願意降服在神面前,悔改歸正,讓自己的罪被神洗淨。這正是神作在罪人身上的重生工作,人唯一所作的是對神的拯救發出信心的回應。聖靈動工,讓人的意志發生根本的轉變,使石心變為肉心。在信主的那一刻,人不會感到聖靈在違逆他的自主權而強迫他信主。反而會因為看見自己原本的敗壞,與過去抵擋神的愚昧,而深感愧疚。
兩派根本想法的差異在於,聖靈動工的對象、和動工之後,在人身上產生的果效。加爾文派認為聖靈只針對蒙揀選之人動工,必然產生歸信的果效,使人歸信的關鍵因素是聖靈。這結論與保羅的教訓相合:「若不是被聖靈感動的,也沒有能說耶穌是主的。」(林前12:3)這經文明顯指出,人信主的關鍵因素是聖靈動工。亞米念派則認為,聖靈會在所有人身上動工,人可以拒絕聖靈的工作,繼續剛硬不信,使人歸信的關鍵因素是人自己。
五.聖徒能否失去救恩
1.亞米念:得救的人有可能滅亡
已經相信的人若不自己守住信心,是有可能墮落和失去救恩的。亞米念派的觀點是,救恩的完成需要神主動拯救,及人的響應來配合。但是如果人拒絕接受,神也不會干涉人的自由。所以人的反應是決定性的要素。既然救恩的成就靠的是人的信心,人的信心又可能隨環境逼迫、或思想變遷,而轉變,因此信徒有可能因著失去信心而失去救恩。這是亞米念派從許多警告的經文中推論出來的。[16]
「所以,我們當越發鄭重所聽見的道理,恐怕我們隨流失去。」(來2:1)
「我們若將可誇的盼望和膽量,堅持到底,便是他的家了。……我們若將起初確實的信心,堅持到底,就在基督裡有分了。」(來3:6,14)
「論到那些已經蒙了光照,嚐過天恩的滋味,又於聖靈有分,並嚐過神善道的滋味,覺悟來世權能的人,若是離棄道理,就不能叫他們從新懊悔了。因為他們把神的兒子重釘十字架,明明的羞辱他。就如一塊田地,吃過屢次下的雨水,生長菜蔬合乎耕種的人用,就從神得福。若長荊棘和蒺藜,必被廢棄,近於咒詛,結局就是焚燒。」(來6:4-6)
「因為我們得知真道以後,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惟有戰懼等候審判和那燒滅眾敵人的烈火」(來10:26-27)
「那時,人要把你們陷在患難裡,也要殺害你們。你們又要為我的名,被萬民恨惡。...只因不法的事增多,許多人的愛心,才漸漸冷淡了。惟有忍耐到底的,必然得救。」(太24:9-13)
「使我們不再作小孩子,中了人的詭計,和欺騙的法術,被一切異教之風搖動,飄來飄去,就隨從各樣的異端。」(弗4:14)
2.加爾文:聖徒永蒙保守
選民是真正重生的人,真正重生者有永生,所以永不滅亡;根本原因是主耶穌愛屬祂的人,是愛我們到底,拯救我們到底。我們確定得救到底的原因,不是我們自己努力維持信心,乃是祂必保守我們到底,誰也不能把我們從祂手中奪去。所以,聖徒因蒙祂保守而必在患難的環境下堅忍,至終得榮耀。
威斯敏斯特信條提到信徒永蒙保守:「凡蒙上帝在他愛子裡所接納並由他的靈有效地選召成聖的人,既不能完全也不能最終從恩典的地位墮落;反而堅守到底,永遠得救。……聖徒的這種堅守,並非依賴他們自己的自由意志,乃是依賴那從父上帝白白和不變的愛所發出的揀選之命的不變性,耶穌基督的功德和代求,聖靈的同在和上帝的種子在他們裡面,以及恩典之約的性質。堅守的確定性和無謬性就是由此而生。」[17]
「凡父所賜給我的人必到我這裡來;到我這裡來的,我總不丟棄他。因為我從天上降下來,不是要按自己的意思行,乃是要按那差我來者的意思行。差我來者的意思就是:他所賜給我的,叫我一個也不失落,在末日卻叫他復活。因為我父的意思是叫一切見子而信的人得永生,並且在末日我要叫他復活。」(約6:37-40)
「我的羊聽我的聲音,我也認識他們,他們也跟著我。我又賜給他們永生;他們永不滅亡,誰也不能從我手裡把他們奪去。我父把羊賜給我,他比萬有都大,誰也不能從我父手裡把他們奪去。」(約10:27-29)。
「因為我深信無論是死,是生,是天使,是掌權的,是有能的,是現在的事,是將來的事,是高處的,是低處的,是別的受造之物,都不能叫我們與神的愛隔絕。這愛是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裡的。」(羅8:38-39)
3.評論
加爾文派支持「聖徒的恆忍,或永蒙保守」,指的是重生得救的信徒必蒙神保守,不致失落救恩。主要的經文支持出自約翰福音,與羅馬書。約翰福音在第六、十章中,一再出現這種救恩出自神預定的敘述,主要原因是一批懷疑耶穌是神差來的基督的猶太人,向耶穌發出挑戰。所以耶穌會嚴正聲稱,所有神賜給祂的人,都會來到祂的面前跟隨祂,也就是信靠祂。並且警告不信的猶太人,他們不信的原因就是他們原本就不是神的羊。這想法與我們一般對救恩的理解不同,我們常會以為,信靠主是成為神的羊的條件,在主的觀念裡,信的能力是來自於信心的源頭,就是原本屬於神與否。
這教義被簡化為「一次得救,永遠得救」,造成很大的爭議。其實這並不是很準確的表述。常會被人誤解為,曾經表示歸信神的人,即使墮落、叛教、甚至進入異端,也不會失去救恩,這並不是加爾文派的主張。古德恩曾經對「聖徒的恆忍」作出更明確的定義:「真實信主的人,信心必蒙神保守,必會堅持到底。因此對他們救恩是確定的,不會喪失。所有真正重生的人將蒙神的能力保守,持守信心直到一生的末了。而且只有那些恆忍到底的人,我們才有把握他是重生的人。」[18]神主權性的保護與人的責任並行敘述,二者是並不是彼此抵觸,而是一致的。因為神主權性的保護是透過人的責任運行,並且神主權性的保護保證了我們會藉著維持信心來回應,而信心則是我們恆忍所必要的。
亞米念派常會引用聖經中勉勵信徒持守信心的經文來推論「信心可能喪失」這結論。例如馬太福音中耶穌的橄欖山講論說:「只因不法的事增多,許多人的愛心,才漸漸冷淡了。惟有忍耐到底的,必然得救。」(太24:13)這句話是主預言末後時代,患難逼迫將臨到信徒,主勉勵他們在這種情況下,要忍耐等候主再來,不要失去了盼望。忍耐到底,必然會經歷主的拯救臨到。這裡的拯救按照前後文應該就是在患難中,蒙主保護,脫離危險。當然,患難中也可能會有人為主殉道,然而,主對在患難中堅持信心而殉道的門徒,絕不會拋棄。一定會拯救他們進入主的國度中。很多時候,引用這話的人不顧前後文,直接拿來推論「信徒如果不忍耐到底,就會失去救恩。」雖然在神學上,得救需要持守信心不可放棄,這是沒有錯的。但是不能拿一段本來是主勉勵門徒在患難中忍耐的經文,反面推論,「若不忍耐就會失去救恩」。[19]前面已經說過了,除非一個人最終拋棄對主的信心,他必會被主保守到底。若是他最終拋棄信仰,我們則認為他不是一個滿足得救條件的人。得救的條件在以下兩節經文講得很清楚。羅馬書10:10說:「因為人心裡相信、就可以稱義.口裡承認、就可以得救。」約翰福音3:16說:「神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以上兩句的「相信」,與「承認」都是現在式。表示得救的人必須要有持續的信心。如果一個人最後拋棄主,至終不悔改。我們就知道這個人不是得救之人。他也不在主保守到底的範圍裡面。自然沒有失去救恩的問題。看待救恩必按照神長遠的眼光來看,不是短暫的信心帶來短暫的救贖,當信心失去,救恩就跟著失去。若這種理論成立,人就會在得救與失去救恩的變化中不斷反覆,神豈會用這樣輕率的方式來成全對罪人的拯救?
另外一處支持「真信徒將永遠不會喪失救恩」這教義的經文是羅馬書第八章38-39節。這段的主旨是,針對一群面對患難逼迫,在重壓之力下,對自己救恩沒有把握的信徒,保羅向他們保證神的愛絕不會與他們分離,給他們神拯救到底的確據,勉勵他們持守信心。這教訓不是在給人錯誤的安全感,告訴人就算背道、叛教、完全喪失信心,也能得救。我們確實在教會中會看到一些喪失信心、離開神,甚至背道離教、敗壞主名的基督徒。對於這些失去信心者,加爾文派的解釋是說:如果最終會失去信心,證明他們原來的信心,不是讓他得救的信心。如果是真心相信,即便是暫時犯罪跌倒,但終必復歸得救。這說法看起來像是以果推因的假設,已經限定神保護的對象就是堅持信心到底的人,然後再推論出這些人能夠救恩不失落,正是因為神保護他們。最終背離神的人,則推論為本來就沒得救的信心,也未曾得到救恩,自然得不到神的保護。這說法常被亞米念派舉例子諷刺為:「死的人就是當初沒活過,離婚的人就是當初沒結婚。」事實上會做出這種評論的人,主要是以人的眼光來看待救恩。救恩的果效完全是憑藉人心決定相信與否,而人心隨著環境起伏,時而軟弱、時而堅強。救恩是否也隨著失落,又重新復得?人不是神,本來就只能從結果來判定原因。但是神知道人的心,誰是真心、誰是假意,都逃不過神的眼睛。用神的眼光來看待救恩,聖靈光照一個人、重生一個人的時刻,信徒就得以在神面前被稱為義,這判決直接影響將來審判的結果。這些行動都是在神面前,極為慎重,一次做成,不會變卦反悔的。按照亞米念的想法,竟然會被想成,神會輕易按照人信心起伏不定而跟著轉變。神救人是何等重大的事,豈是如同兒戲一般讓人隨心所欲。所以,神所做成關乎救恩的行動,如預定、重生、稱義等作為,一但作出,決不會反悔。它的真確性需要從一生的果效得到驗證。然而,救恩的有效性卻是在神開始作出行動時,就已經生效。也就是說,基督徒稱自己已經重生得救,是出於自己繼續保持信心,並決心持守到底這條件下,得到的信心投射。正如希伯來書的作者所說:「信就是所望之事的實底,未見之事的確據。」(來11:1)我們有此確據,事實上是基於神保守的保證,與對自己持守信心的肯定。等到最終走完人生路程,確定自己沒有離開主,此時就有十足證據,所有的得救行動,在信主的那刻,全都已經確實得到了。也就是說,除非我們信仰動搖,作出背離主的行動,要不然我們一直都保有得救的確據。不需要如天主教一樣,認為救恩在今世無法有確據。警惕自己不要鬆懈是好的,無需一直對自己得救抱著懷疑的態度。
接著我們來解釋一下聖經中嚴厲的警告,是否暗示信主的人也會失去救恩?我們選擇希伯來書第六章裡最嚴厲的警告來討論。這段警告主要針對的對象,是一群信仰怠惰,在環境逼迫下,準備放棄基督信仰,回到猶太教的信徒。作者藉著4-6節的經文,期勉他們追求竭力進入完全。這個句子主要的子句在「不能叫他們重新懊悔了」。在何種情況之下無法再重新讓他們懊悔?分詞片語指出了條件,就是離棄道理,原文就是離開,對象沒明說,但是可推測為離開真道。這群人的特徵為何?原句只有一個冠詞,表示是指同一群人,卻有四個分詞描述他們的特性:(1)他們是蒙光照的,基督的福音他們已經聽聞,如同光照在他們中間,照出他們心中的罪惡。(2)他們嚐過天恩的滋味,領受過神賜下的恩典,(3)他們成為有分於聖靈的人,(4)也嚐過神話語的美善(5)也嚐過來世的權能。嚐過的意思什麽?也就是曾經歷過,知道是怎麼回事。有個很讓人好奇的問題就是,這群人是否是重生得救的基督徒?從經文中的這四個描述,並不能確定他們是否真實重生。因為這些人是猶太人,他們當然曾經領受福音的光照,也「嚐過」神從天賜下恩惠的滋味。「有分於聖靈」是與聖靈有關係之意。這些描述的詞語,與希伯來書中描述重生基督徒的話:「得救」(來9:9)、「得以成聖」(來10:10、14)、「得以完全」(來9:9;10:1)有些差異。同時,使用的代名詞「他們」與第9節描述基督徒的「你們」也有差異,顯然是故意分別兩群人,一群是離棄,一群是有救恩。
為何這些人不能重新讓他們重新懊悔,因為他們已經超過了神拯救人給的界限,「把神的兒子重釘十字架,明明地羞辱他」。當初將耶穌釘十字架的猶太人,公然否認耶穌是基督,拒絕了祂的救恩。如今這群猶太人明明知道福音、嚐過救恩的滋味、經歷了神話語的美好,與神的能力的奇妙,在明明知道真道後,卻還決定離開基督,那等於是將基督再釘一次十字架。
這段經文常會被人引用,來支持得救者仍然會失去救恩。這段經文原意卻是向教會中那些猶豫不定、想要退回猶太教的猶太人,發出警告。救恩是否會失去,並不是作者原來警告的重點,而是要教會中的信徒離開幼稚、怠惰的階段,追求屬靈成長。警告的角度是從人的責任為出發點而發出的。我們在教導這段經文時,也不能忽視神堅定保護蒙拯救的人,不至被魔鬼奪去這角度。救恩教義需要從整體聖經的一致性來考量。單引用經文中的警告,就推論真實得救的人也會失去救恩。似乎並沒有整體考量,希伯來書中、約翰福音、羅馬書中,都有神對屬祂的人保護到底的堅定應許。
站在以上的立場,本段經文的警告還是真實的警告嗎?當然是真實。教會中有各種不同情況的人,有真實重生的基督徒、有混在教會中的人信仰迷糊的人、有以為自己信主,然而卻信仰搖擺不定的人。作者不可能看透每個人的內心,只能對整體發出警告。從眾人對警告的領受與否、是否從怠惰中儆醒回頭,就知道哪些人是屬主的。所以在警告之後,緊接的下一段才會對堅定信心的人發出肯定應許。作者知道有的人想離開,警告正是針對這些人。這些人到底是不是真正重生的信徒?人需要從最終對信仰的持守才能看出來。在神的眼中卻是一目了然,祂會保護屬祂的人到底。所以真正重生的人,警告是真實的,幫助我們儆醒,保護到底的應許也是。兩邊的經文一點不矛盾。
結論
綜合以上對加爾文派與亞米念派最主要五個爭論議題的討論。本文提出了對正反雙方支持的經文。基本上我是站在肯定加爾文的神學立場來論述。也嘗試針對亞米念提出的支持經文,作出評論。有理的部分,同樣給予肯定。針對亞米念派提出的挑戰問題,我盡可能作出回答。綜合觀察兩邊的論據,最主要的觀念差異在於,加爾文派重視神在拯救世人上帶著主權性預定,亞米念派重視神不偏待世上每一個人,公平地賜給所有人選擇的機會。加爾文派是站在一個信主之人深感自己在尋求拯救上無能為力,基於對神感恩而發出的想法。亞米念派則注重向未信者傳福音的觀點著眼,強調神的慈愛與公平。兩派的理論都有許多經文的支持,只是在解釋上、與歸納上各有偏重。他們在救贖論上都屬於正統教義的範圍。
我並不是強烈的加爾文主義支持者,也深知神學觀點如果沒有辦法有效應用在實際生活中;對於遭遇的問題,無法給予實際的解答,是經不起考驗的。對神學的解釋不能太過深奧,最好能有實際的例證或比喻,成為向眾人溝通觀念的方式。一個神學理論畢竟不是神直接的啟示,即使嚴格符合經文原意,在邏輯上力求嚴密,也有可能會出錯。若是不能深入淺出地說服人,本身也很容易被人放棄。在這方面的討論,我寧可抓住神學理論中清楚,並有明確經文支持的部分,盡力向眾人闡明。也同時謙卑地承認,個人的能力有限,對許多聖經未明確說明,屬於神的奧秘的部分,我不妄加猜測。求神帶給教會界正面看待神學上意見的差異,多以包容開放的心,與不同意見者交流。避免亂貼人異端標籤的作法。願神賜福所有忠於祂的教會。
[1] 奧爾森,《神學的故事》,吳瑞誠、徐成德譯,台北:校園出版社
[2] 新民,亞米念主義的珍珠(PEARL)與加爾文主義的鬱金香(TULIP),https://bbs.creaders.net/rainbow/bbsviewer.php?trd_id=76147
[3] Jerry
L. Walls & Joseph R. Dongell. Why I am not a Calvinist. (Downers Grove:
InterVarsity Press, 2004) p.11.
[4] 韋斯敏思德信條,第九章 論自由意志,三節https://www.ccel.org/contrib/cn/creeds/westminster.html
[5] 書生百用,哲學家與科學家的共同參戰:自由意志只是幻覺?它的死亡會毀掉我們的法律與道德責任嗎?https://www.thestandnews.com/philosophy/
[6] 唐崇榮,《神的預定與人的自由》第二章 人的自由,p.56,中福出版有限公司。
[7] 古德恩,《系統神學》,第32章揀選與棄,690頁,更新傳道會。
[8] 劉緒端,比較加爾文五點和阿民念五點,http://www.chinesetheology.com/SLau/Calvinism.htm
[9] 同上。
[10] Roger
Olson, “Arminianism is Evangelical Theology,” https://www.patheos.com/blogs/rogereolson/2011/01/arminian-theology-is-evangelical-theology-long/
[11] Roger
Olson, “Against Calvinism,” p89,Zondervan,2010.
[12] 慕理,《再思救赎奇恩》第四章 代赎的范围,陈妙玲译,天道书楼出版。
[13] 慕理,《再思救赎奇恩》第四章 代赎的范围,陈妙玲译,天道书楼出版。
[14] 麥葛福,《基督教神學手冊》普救論:所有人都會得救,(劉良淑、王瑞琪譯),426頁,校園出版社。
[15] 巴刻,阿民念主義,古舊福音,https://www.old-gospel.net/old/viewthread.php?tid=413
[16] 林盈沼,信徒是否會失去救恩?,https://cueric.tripod.com/article/newpage64.htm
[17] 《威斯敏斯德信條》17章1-2節。
[18] 古德恩,系統神學,第40章,聖徒的恆忍─持續為基督徒,794頁,更新傳道會。
[19] 王瑞珍,從聖經看「聖徒永蒙保守」,《中國與福音季刊》,2001年7-9月。第1卷。第3期。頁77-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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