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數記35:9~34
你曾因犯罪而被罪咎所困,感到無地自容嗎?你曾被魔鬼控告,說你沒救了,信了耶穌也沒用嗎?為什麼不逃跑?跑進耶穌基督裏面,他是你的逃城。
設立逃城
「9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10 你吩咐以色列人說:你們過約但河,進了迦南地, 11 就要分出幾座城,為你們作逃城,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裡。 12 這些城可以作逃避報仇人的城,使誤殺人的不至於死,等他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13 你們所分出來的城,要作六座逃城。 14 在約但河東要分出三座城,在迦南地也要分出三座城,都作逃城。 15 這六座城要給以色列人和他們中間的外人,並寄居的,作為逃城,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裡。」(民35:9~15)
「殺人償命」是古今中外最普遍的律法標準。漢高祖劉邦在打入關中時和人民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在創世記中,神對在洪水之後留下來的挪亞及他的後代說:「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神重視人的生命,厭惡殺害人生命的惡行,因為人有神的形象。所以殺人者要對他所作的行爲負責。
但是殺人在動機上卻有謀殺、與誤殺的差別。前者是有預謀的、是蓄意的。因為恨人到一個程度,故意放任自己心中的仇恨擴大,動手進行殺人的行爲。這是神所不能容忍的罪惡。另一種情形則是出於無心,因為意氣衝突,一時的氣憤,無意間失手將人殺害。對於這兩種罪,律法的處置是不同的。
在律法頒佈之前,「殺人償命」似乎是當時人處理殺人事件的通則。一但殺人,不管是故意或無心,都將會遭到仇家追討血債。常見到仇家「一命還一命的報仇行爲」,在這種報復的心態下,兩個仇家冤冤相報,沒完沒了。
摩西律法改變了當時報仇的慣例。逃城設立的目的就是給一時衝動、失誤犯下殺人罪行的人,有個接受公平審判的機會。特別為了他們提供一個安全的地方,合法地保護那些過失殺人者的生命,不要在未受審判之前就被報血仇的人打死。這是一種制度上很大的進步。人總有失誤的時候,失誤犯罪與蓄意犯罪,在動機上有很大的差別。無心之過情有可原,但明知故犯,是對律法的輕視、對神誡命的藐視。這是不可原諒的,必要受到法律的制栽。因此神特別設立逃城,讓失手殺人的人能逃離仇家的追殺。這制度化解了家族之間累世宿仇的人,心中冤冤相報的想法,應讓犯法者在律法之下接受公正的處置。
謀殺與誤殺
「16 倘若人用鐵器打人,以致打死,他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 17 若用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 18 若用可以打死人的木器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 19 報血仇的必親自殺那故殺人的,一遇見就殺他。 20 人若因怨恨把人推倒,或是埋伏往人身上扔物,以致於死, 21 或是因仇恨用手打人,以致於死,那打人的必被治死。他是故殺人的;報血仇的一遇見就殺他。 22 倘若人沒有仇恨,忽然將人推倒,或是沒有埋伏把物扔在人身上, 23 或是沒有看見的時候用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扔在人身上,以致於死,本來與他無仇,也無意害他。 24 會眾就要照典章,在打死人的和報血仇的中間審判。 25 會眾要救這誤殺人的脫離報血仇人的手,也要使他歸入逃城。他要住在其中,直等到受聖膏的大祭司死了。」(民35:16~25)
逃城並不是個法律的漏洞,讓所有殺人者逃避法律的追究。只是保障每個罪嫌都能接受公平的審判。在未被判定為故意殺人罪之前,仇家不得私下報仇。所以逃城不為故意殺人者提供保護。凡是出於怨恨的動機,私下預謀,用致人於死地的凶器打死了人,這就是故意的。故意殺人者要按律法,根據一個以上的證人的口供判定有罪,並按殺人罪接受刑罰。
但是逃城卻要成為誤殺人者的庇護所,救他脫離報血仇人的手,使他歸入逃城。任何人無惡意的、或無預謀的殺了另外一個人,可以尋求逃城為避難所,去逃避報血仇的,直等到律法給予客觀公正的審判。24節提到:「會眾就要照典章,在打死人的和報血仇的中間審判。」這審判要確定罪嫌有沒有故意殺害的成分。如果他被裁定無惡意,那麼他可以安全地住在那座城裏,報仇者不能繼續追殺。罪責的審判人應是逃城中的長老,而不是報仇者。如此就能保證無辜者接受公正審判的機會。並且將殺人者的自由限制在逃城中,藉此讓他嚴肅地面對自己殺人的事實,直到大祭司死亡。
當初設立逃城的意義,不僅類似於今日的法律上的補救措施,讓無心犯罪的人有申訴的餘地,使法律更能做到勿枉勿縱的標準。對今天的基督徒來說,同樣含有深刻的屬靈意義:
1. 提供無心犯罪的人悔改之路:我們雖然並沒有殺人,但是在本性上都是墮落,背逆神的的。沒有人達到神公義的標準,在律法之下都犯了罪。本來都要都要接受罪的刑罰。但神體諒我們肉體的軟弱,給我們悔改的機會。凡是願意認罪悔改,離開罪惡的人,可以逃到主耶穌的面前,得到庇護。通過這一條道路,我們才得以脫離神的震怒、逃避那等候我們的刑罰。
2. 在基督裏得到完全的保護:凡犯罪的人就在罪的權勢底下,魔鬼拿我們的罪狀控告我們,要以我們的罪債及罪咎轄制我們。當我們魔鬼的追殺當中,一旦進入基督裏便得安全,因祂是我們的避難所。我們惟有隱藏在祂裏面、被祂的血所潔淨,我們的罪才得赦免,罪債及罪咎都得解脫,才不怕被撒但的控告、有真正安全的保障。
基督是我們的逃城
「26 但誤殺人的,無論甚麼時候,若出了逃城的境外, 27 報血仇的在逃城境外遇見他,將他殺了,報血仇的就沒有流血之罪。 28 因為誤殺人的該住在逃城裡,等到大祭司死了。大祭司死了以後,誤殺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為業之地。 29 這在你們一切的住處,要作你們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 30 無論誰故殺人,要憑幾個見證人的口把那故殺人的殺了,只是不可憑一個見證的口叫人死。 31 故殺人、犯死罪的,你們不可收贖價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 32 那逃到逃城的人,你們不可為他收贖價,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再來住在本地。 33 這樣,你們就不污穢所住之地,因為血是污穢地的;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殺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潔淨(潔淨原文作贖)。 34 你們不可玷污所住之地,就是我住在其中之地,因為我─耶和華住在以色列人中間。」(民35:26~34)
進入逃城的罪犯,只有在逃城的保護之下才的以保全生命。如果他擅自離開逃城,馬上就失去了生命的保護。如果報仇者在城外抓著了他,施行復仇,那離開逃城的人是咎由自取,後果要自行負責。那他何時才能出去呢?只有等到大祭司死亡後,他才有自由離開逃城。
大祭司是神與人之間的中保,引導百姓獻祭,為百姓贖罪。它活著的時候保護了犯罪的人,藉著獻祭免去神的憤怒,恢復神人和好的關係。連大祭司的死亡也具有為民贖罪的含義。他的死亡代替了那些犯下誤殺之罪的人的罪責,讓他們的罪不再被追究,而得到赦免。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如果誤殺者回來住在本地。他誤殺人所流的血就污穢這地,那地就不得潔淨。但是大祭司的死亡,為人所犯下的罪付上了代價,誤殺者的罪不再被追究,他可以自由離開逃城,不至於污穢神所賜他們的地。
耶穌基督道成肉身,住在我們中間,他是我們的逃城。當我們犯了律法,得罪了神。只要存著悔改的心,逃入基督裏面。藉著他的保護,就不再受到罪的轄制與攻擊。基督同樣的是慈悲良善的大祭司,他是神與人間的中保。「因為他一次獻祭,便叫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他以無罪之身代替我們成爲罪,流出了保血為我們付上了贖罪的代價。因他的血,我們的罪債已經完全償還了。
我們這些住在逃城裏面的人,真的無一點善行可誇,因為我們自己也是個罪人。我們的罪得到赦免,免了一死;難道還有資格論斷別人、追討別人的罪嗎?對於其他犯罪還未逃進來的人,只有積極的向他們傳福音,呼喚他們趕緊逃進基督裏面,接受基督的保護。自己也要小心不要離開逃城,再度犯罪。
基督是我們永遠的保障,是我們得救不可動搖的堅固堡壘。我們信主的人,決不會離開他。
2008年4月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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