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7日 星期四

神聖盟約與我們的關係

新书推介:神圣盟约- 圣约神学初探作者:改革宗RM 44.00... - 人人书楼 ...
以下是閱讀《神聖盟約》這本書第一章的心得。將會逐章貼出心得,與各位分享。

在平日生活中,我們一般不太常用「約」這個字。但在實際經驗來說,「立約」的觀念卻是經常出現在人類行為當中。人們常使用「約」來定義人際間交往當有的關係。例如,國與國之間會簽「條約」,公司之間會簽「合約」,買賣的雙方會定「契約」,租貸雙方會簽「租約」,進入職場工作會簽「合同」,申請銀行帳號、房屋貸款、信用卡、甚至網站帳號都會簽一個「同意書」,即使我們常忽略其中的內容。人際間最重要的婚姻關係,也有會彼此立下「婚約」。 「約」把人際間當有的關係定義清楚,大家就化解爭議,照著議定的內容去做。

聖經中同樣地也存有「立約」的觀念,而且是神與人立約,規範彼此間的關係。我們所熟悉的有挪亞之約、亞伯拉罕之約、西乃之約、大衛之約、耶利米書中的新約、還有基督所立的新約。除了最後一個外,都出現在舊約聖經中。其中有兩個新約裡經常提到,非常重要的約。就是亞伯拉罕之約、與大衛之約。因為與基督所立的新約有緊密的關係。這兩約的成就都在耶穌基督身上得到實現。神給亞伯拉罕的應許,關乎萬民都要因他的後裔得福,就是透過亞伯拉罕的那一位後裔耶穌。神應許大衛的子孫要坐在他的寶座統管神的子民,那位應許的大衛的子孫也是耶穌基督。此二約的應許就是在耶穌基督身上得到完全實現。舊約與新約之間,存在著應許與實現的關係。

那我們當如何定義「約」這個觀念? 《神聖盟約》這本書的作者把「約」定義為:一種正式的協定,建立雙方具有法律層面的關係。 「約」可以是一種應許、承諾、或誓言。約具有幾項要素。首先,它具有約束力,會建立彼此的關係。其次,他對於破壞約定的一方,會要求其負起責任承擔後果。我們說「約」具有「法律性質」就是這個意思,它具有約束力,不是隨性所至,想做就做,想破壞關係也不必承擔後果,如此隨便的作法。

我們常一聽見「法律關係」就會有排斥感,法律規定之下,具有約束力,就以為失去了個人的自主意識,如此建立的親密關係就沒有價值了。其實,法律約束下不一定排除親密關係,反而是增強。為什麼?例如,有人以為兩人相愛就同居,不需要有正式的婚約。其實婚約讓夫妻的親密關係在合法的保障下更加堅固。否則,婚約如果限制了婚姻中夫妻的相愛,普天下絕大多數的夫妻都以婚約來當作正式結合的關鍵約定。法律的協定如果破壞了親密關係,人們又何必走入立約的婚姻中,乾脆全部採用同居的方式,合則來不合則去,多自由啊?婚約不但不會破壞親密關係,反倒是將親密關係定規在合法的約束中。如結婚的雙方承諾相守一生,撫養小孩的父母承諾忠心教養、不離不棄。讓另一方心中對彼此的關係有穩妥的安全感。無 限 制的自由才是親密關係的破壞力量。

約就是將這些人與人之間話語的承諾,用正式的協議給定立下來。當我們了解現今人們對約的觀念,能夠讓我們更清楚知道聖經中約的意思。約在功能上是為建立關係的承諾,並帶著對違約者懲罰性的後果,在這層面上,古代的約與現代的約是一樣的。在約的形式上,古代世界的「約」與今日的約有些不同。今天,我們對於約所陳述話語的真確性檢驗的方式,是用人證、物證、科學鑑定方式,來判斷話語是否真實。在古代不見得有如此復雜的技術來檢驗話語的真確性。往往就會用在更高的權威面前起誓的方式,來加深人對立約人話語的信任度。所以古代立約的形式會包含在更高權柄的面前發下誓言,宣告如果欺騙違約,會有何等嚴重後果。

古代世界立約的典型儀式包括一些特定內容。正是像徵立約雙方在某個神明面前,立下誓言,違反約定的嚴重後果就是,會遭受生命財產的損失。最後會在約中加上一句話「天人共鑑」,意思是天也在鑑察我的內心,如果有謊言欺騙的行為,會遭天譴。立約儀式會把這些內容用形象化的動作表現出來,如將動物宰殺,從屍首中走過,象徵如果違背盟約,會有像被殺的動物一樣的悲慘結果。這正是古代近東立約常見的儀式。

了解古代立約的過程,對我們了解聖經的約是相當重要的。因為以色列民正是古代近東的民族,他們對立約的理解,也受到當時所處環境周圍的百姓立約習俗的影響。當我們了解古代近東民族立約的意義,就會明白神向亞伯拉罕立約,並採取剖開牲畜,並從中間走過這儀式,所代表的嚴重性。表示如果違反約的內容,就會像這些被宰殺的牲畜一樣,將被奪去生命。神用如此嚴厲的儀式來向亞伯拉罕立約,代表了神堅定不移的決定,神所應許亞伯拉罕的話語,絕對不可能違背。當時亞伯拉罕正沉沉睡去,這一切都是神單方面得作為,也就是單單出於神對亞伯拉罕的承諾,所以我們說亞伯拉罕之約是個無條件之約。其應許是神所堅定立下,無論如何都絕不會取消的。

除了立約的儀式之外,立約承諾的內容是約的中心,同時立約的見證人,或者雙方交換的信物也是相當重要。就如婚禮中交換戒指為雙方結合的信物。見證人一同享用婚禮的酒席則為另一種各民族所共有的見證儀式。外在的儀式不是固定不變的,會隨時空轉移而減少或增添,因為那隻是外在的象徵,不是立約的核心。立約核心的信息就是,約是帶著嚴重後果的,關係建立的合法承諾,這是從古到今一直不變的。古代立約有些共通的要素。首先,它必須是正式的盟約,不是隨口說說,答應他人的話。其次,立約必須有雙方,可能是同等地位的(如婚姻),也可能在地位不等的兩方進行(如國王與臣民)。立約的內容不見得是經過雙方自願同意,有的時候是地位更高的一方,單方面將這約加在地位低的一方,地位低的一方沒有拒絕的自由。例如國王與臣民立約。漢高主劉邦入關時與民約法三章,同樣是單方面的立約。

當我們知道古代立約的文化背景後,更能夠幫助我們了解聖經中「盟約」的意義。例如神向亞伯拉罕、摩西立約,會使用當時他們理解的立約風俗。神對我們今日立約,也會使用我們今天對約所能理解的方式來進行。這是立約形式外在的彈性做法。在此彈性形式下,卻有個固定不變的中心思想,神要與我們建立關係,祂要作我們的神,我們要做祂的子民。這是對屬祂的子民堅定不變的承諾。我們與神建立了這種關係後,不必擔憂害怕神會毀棄這約。我們只要忠心照著神立約對我們所要求的去行,就是信實地留在約中,我們永遠不必擔憂神會拋棄祂的子民。

按照本書作者所列,聖經裡的約有三大要點值得我們注意的。
1. 我們應當特別關注聖經中有關神與祂的子民,或是對普世萬民所立的約。
2. 神是這些約的主動立約者。
3. 約的內容是神向人的應許或承諾,神立約時並且賜下印記或者記號來顯示立約的堅定性。
從上面三項關於聖經中「神與人立約」要點,我們更能夠清楚認識自己與神之間立約的關係。既然這些約是神向人主動立下的承諾,我們無法對約的內容有任何異議,只能以信心表示自己順從此約,進入此約之中。若是有人相反地以不信之心,背離神主動立下的約,則證明此人與神的約無分無關,神對祂立的約仍然信實到底,毫無背棄。

聖約在聖經裡扮演了一種角色,就是神藉著立約來管理祂的國度,以成全祂在國度中要達成的目的,約正是神治理的方式。例如神在創世記第三章人墮落以後,給人一個救贖的應許,女人的後裔咬傷蛇的頭,蛇則要傷女人後裔的腳跟。從此神就用恩典之約來管治祂的國度。西乃山之約則是神用來治理以色列這政教合一體制的憲章。新約則是神治理教會這群屬祂子民的憲章。教會是神國在地上有形的彰顯。在歷史上不同的階段,神以不同性質的聖約來治理祂的國度。每一個聖約都體現神與當時神子民的關係。我們今日天活在新約的時代,聖經中提到的基督以祂的血所立的新約,正體現出基督徒與神之間的關係。新約定義了神為祂的子民作出了那些救贖工作,同時也告訴神子民他們對神的責任。我們得以進入神的國度,完全是因為基督寶血的救贖,我們因著信靠基督,得到救恩,才能算與神立新約的子民。新約同時也要求基督徒順服神的旨意,憑信心住在基督裡面,保持與基督正確的關係。在新約中的子民,享受神賜下的恩典,同時也需要順從神對祂子民的要求。

聖經裡不見得所有神與人立約的觀念都用「聖約」來表示,有些詞彙也是指向聖約的。例如:「神起誓」表示神對於祂向人說出話語的慎重其事,絕不反悔。 「應許」是神對祂子民說出的承諾,必然會信實地應驗。神所答應人必要成就的「義務」,也是約的同義詞。詩篇19篇中提到的耶和華的「律法」、「訓詞」、「道理」、「法度」、「命令」、「典章」都可以視為神向祂子民所立下堅定不移的旨意。立約的「記號」也是代表了約,例如結婚雙方交換戒指為信物,戒指就代表了婚姻中維繫的忠貞關係。當耶穌在最後晚餐是舉起了杯,說出了這杯是用我的血所立的新約。這話的意思就是指,最後晚餐的杯代表了基督與屬祂的子民之間救贖的關係。還有立約的套語出現的時候,前後經文往往提到神與祂的子民立約的內容。知道以上這些「聖約」的同義詞,對我們讀聖經會有幫助。我們會看見從舊約到新約,整本聖經記載了許多神向人立約的事實,在每個歷史的時代,定規出祂與百姓之間的關係。可以說神向人立約這觀念,是貫穿了整本聖經的中心主題。

當我們反省自己得到神拯救的過程,在對比聖經中描述基督與祂的門徒立約的內容。當年門徒進入基督裡面的方式,與在基督面前的地位,與我們今日信靠基督的門徒是一樣的。我們更加確認自己與神之間的關係是一種聖約關係。祂揀選了我們,為我們預備了救恩,尋找我們歸回祂的國度,洗淨我們一切的罪惡,接納我們進入神的家中。反思自己與神立約的關係,在看到教會內外同為基督肢體的人,一樣與基督有立約的關係。我們因著與基督立的新約進入祂裡面,彼此合為一體,我們與肢體間的關係更應當彼此相愛,相互成全,而不是互相爭競,彼此虧損。所有蒙恩得救的基督徒,在主耶穌的新約里合而為一這觀念何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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