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前三章保羅提到了人稱義的必要,也就是說人都陷在罪中無法自救,唯有藉著接受神所預備的救恩,靠著耶穌基督為我們贖罪,而得到赦免。第一章提到了外邦人陷在罪中,第二章再進一步提到連神的選民猶太人也陷在罪中。在第二章結尾。保羅說到:「因為外面作猶太人的,不是真猶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禮,也不是真割禮。惟有裡面作的,才是真猶太人;真割禮也是心裡的,在乎靈,不在乎儀文。」(羅2:28-29a)這句話可能讓猶太人不服氣,他們過去所有的獨特地位似乎全被保羅否定了。保羅在第三章的開頭就來處理這問題。這段經文保羅使用辯論對話的語氣來陳述的,似乎有個人在與保羅辯論,抗議保羅的說法。
神的聖言永遠不變
「這樣說來,猶太人有甚麼長處?割禮有甚麼益處呢?2凡事大有好處:第一是 神的聖言交託他們。」
如果說按著保羅所說的:猶太人的血統、神所設立的割禮都不能保證他們得救,那神當初何必揀選猶太人,又何必設立割禮把他們與外邦人分別出來。保羅在此回答他們的問題說:神沒有拋棄他所揀選的以色列民,他們仍然是在神面前保有獨特的地位。他們的獨特點就是神揀選他們是要讓他們成為神的子民,神要做他們的神。這是神與他們的先祖所立的約。這個約到今天仍然有效。然而這個約是需要以色列民因著信住在這約裡面,也就是信靠神所對他們的應許,持守住神與他們所立的的約而不背棄。
第二節說:「凡事大有好處:第一是 神的聖言交託他們。」猶太人的特殊地位就是他們是首先領受神的聖言的一群人。神的聖言指神在舊約中所賜下的話語,也就是聖經。特別指神與祂的子民立約所賜下的應許。這應許永不改變。猶太人被神揀選進入這個約中,他們是領受神託付的一群人。神託付他們在萬民中成為祭司,領萬民歸向神。這就是猶太人特別的身份,他們是領受神的約,被神託付謹守這約,並帶領外邦人進入這個約裡的一個民族。神信任他們、對他們託付重任。神的託付永不改變,然而人卻有時會失信。接下來的兩節經文就提到人的失信。
神的信實永遠不變
「3即便有不信的,這有何妨呢?難道他們的不信就廢掉 神的信嗎?4斷乎不能!不如說, 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如經上所記: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
人的心常常容易為罪所牽引而離開神,這裡說即便有不信的,是說有一些人在神面前不信實,辜負了神對他們的託付。我們知道不止那些人,人常是軟弱的、經常可能會對神不信實,以色列民族常常陷在罪中,偏離了神的道路。神是否就因著人的不信實,祂也可以把約廢棄了呢?如果是這樣,神對人的約早就廢棄千百遍了。神並不廢棄他與子民立的約。祂仍然信實不變,繼續向悖逆的子民發出呼召,繼續藉著救恩挽回他們。這就是神信實的屬性,是永不更變的。
我們的不信實,不能使神的信實被廢棄。祂仍是信實,祂仍然願意拯救。我們的不義不能廢掉神的義。祂的信實與公義仍然顯明在祂對子民的救贖、與審判上。
保羅在第四節引用了大衛在詩篇51篇4節的話。他提到了神的赦免與審判:「我向你犯罪,惟獨得罪了你;在你眼前行了這惡,以致你責備我的時候顯為公義,判斷我的時候顯為清正。」
大衛犯了罪得罪神,但是當他為自己的罪悔改時,神願意赦免他。當大衛的罪被神審判時,他說這就是神藉著審判顯出祂的公義來。不管我們是因著悔改接受神的赦免,或者因著罪接受神的審判,我們都不能否認,神在這整件事上顯出祂的信實與公義。
這裡保羅引用這句經文時,把審判這個字從主動改為被動。本來是「判斷我的時候顯為清正。」羅馬書改成「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意思就是:神在神被人判斷時,按他的作為正能顯明祂公義的屬性。不是因為人的不信實,神就改變了祂對我們信實的態度,因為這是祂的屬性。
神的公義永不改變
「5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我們的不義若顯出 神的義來,我們可以怎麼說呢? 神降怒,是他不義嗎?6斷乎不是!若是這樣, 神怎能審判世界呢?」
除了神的信實永不改變,同樣的神公義的屬性也是永不改變的。人類犯罪使得神降怒於人,這正是祂的公義的屬性的彰顯。人狡辯稱:「神的公義如果因為人的罪而顯出來,那人的罪就有益於神公義的彰顯了。人的不義,豈不正好給神一個機會,彰顯出祂的公義來麼?」這樣說來,人的不義豈不是對神有幫助麼?因此神不應該降怒責罰人的不義;罪人不是對神有功嗎?那神怎麼能降怒給罪人呢?神若降怒於有功之人,就顯明祂是不義的。
保羅反駁說:「斷乎不是!若是這樣, 神怎能審判世界呢?」這種狡辯是荒謬的想法。公義是神永遠的屬性,不在乎人的行為如何。也不靠人的表現,來使神的義更加章顯。人犯罪與否不能增添神的公義。所以,以人的不義居功。要求神不該降怒,是錯誤的想法。
神的榮耀永遠常存
「7若 神的真實,因我的虛謊越發顯出他的榮耀,為甚麼我還受審判,好像罪人呢?8為甚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這是毀謗我們的人說我們有這話。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
第七節的問題與第五節相似,這個問題是出自於同一種思想,是挑戰神若因審判罪人而顯出祂的公義,罪人就對神榮耀的彰顯有功,不該受審。神的榮耀彰顯不在乎人的作為,而在乎祂屬性的顯明。當祂向人發出應許,並與持守與祂的子民所立的約,這就是神信實屬性的彰顯。當祂設立救贖的計劃,藉著施恩拯救願意悔改的子民,這就是祂慈愛屬性的彰顯。當祂審判人的罪,懲罰悖逆的人就是他公義的屬性彰顯。祂的榮耀就從祂所彰顯出來的屬性顯明出來。不管是我們的反應是背逆或順從,神都能藉著祂屬性的彰顯顯出榮耀。但是我們要為我們的反應負責,無論任何人不能因著自己的行為,自認為增添神的榮耀而居功。
神的信實公義的屬性顯明在祂對我們的拯救、與審判上。祂差祂的愛子耶穌基督為我們受死,給我們機會悔改,讓我們的罪得赦免。同樣的如果我們拒絕到底,祂就任憑我們接受罪的審判。這就是他信實、與公義屬性的顯明,祂的信實、公義永不改變。藉著拯救與審判罪人,祂最終目的是要讓祂的榮耀得以彰顯。我們就是這群祂願意拯救的子民,如果我們拒絕到底,難逃神末日的審判。我們在現今的世代仍然有選擇的機會,但是這不會永無止境,當號角吹響的時候到了。審判的日子來臨,救恩的門就關閉了,不再有回頭的機會了。我們必須把握時機,不僅自己謹守神的約,還要帶領更多人進入神的救恩中。
結論
這就是神給我們的託付,凡是住在神的約中的兒女,絕不可輕忽。要謹守神的約,明白神的信實永不改變、神的公義永不改變。我們應當按著祂給我們的託付活在地上,信靠祂、對祂信實、敬畏祂、順從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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