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0日 星期二

潮流衝擊下的婚姻制度


前個禮拜台灣社會發生了一件爭議性很大的事,也就是九月份立法院提出民法修正案,欲將民法第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中的「男女」兩字改為『雙方』,這修改等於是結婚對像不限於一男一女,也就是把同性婚姻合法化。這法案進入立法程序,已經悄悄一讀通過,進入二讀審查的階段。整個社會還沒有反應過來,當反對修法的人號召聯署。整個議題才露出檯面,社會對著爭議可以說是相當情緒化。

當今年六月二十六號美國最高法院投票,判決聯邦「婚姻保護法(DOMA)」違法,宣布聯邦支持同性婚姻平權,我們常會以為這種事是美國才會發生的,沒想到這麼快就影響到華人社會。眼見家鄉就要同性戀婚姻合法了,心裡是擔憂又焦急。我們能做什麽?當然一切都先要回到神面前,求神作主。除了禱告以外我們又能做什麽?我們必須承認,教會界過去關注這議題十分不足,與支持同性婚姻的人討論時才發現,他們舉出法律、社會學、醫學、心理學的支持,我們幾乎無言以對。他們的支持者佔學術界、政治界、演藝界、法律界的多數,鑽研這個問題已經多年了。如果我們再不關注,不但與人討論議題時招架無力。更會漸漸失去民心,整個社會被世俗化的思想完全掌握。那對下一代的成長是相當不利的。

在這個爭議中,我們面對的不是販夫走卒,而是文化界的精英。他們支持的理由是什麽呢?結婚是每個人基本的權利,同性戀者不該被排除在外。我們常聽到支持同志婚姻者說,同性戀者與每個人一樣享有基本的人權,不該因性傾向而被歧視。這說法基本上可以接受,但是需要被限定在個人的權利,如選舉、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生存不受威脅、私有財產不被剝奪、工作不被歧視。但是,關係到整個社會的權利運用就要更加謹慎。是否每個人都可以無條件的進入婚姻,這是值得商榷的。

婚姻是維持社會穩定、並持續人類生存的最根本制度。兩人是否可以締結婚約,除了個人的選擇自由之外,還要考慮是否符合婚姻這制度的存在目的。

所以法律是否對願意結婚的人設有限制?是的。年齡就是,除了未成年進入婚姻可能不幸福,還有避免成人對未成年者的宰制式的婚姻。人數也是個限制,不能多夫或多妻,為什麼?男人的性傾向就喜歡多個性對象,不是嗎?這個性傾向需要被約束,因為會破壞婚姻的穩定。並且一夫多妻,就讓強勢者佔去其他弱勢者結婚的對象了。有血緣的限制,因為可能產生遺傳疾病。有親屬倫理的限制,就算沒有血緣關係,例如,繼子娶繼母、公公娶兒婦、可能造成倫理的混亂。

如果單純看人權,相愛為何不能結婚,以上的想結婚者都是相愛的。那法律為什麼可以限制他們結婚?因為可能造成對整個社會負面的影響。可見二人相愛就可以自由結婚不是個顛撲不破、不可挑戰的真理。

那立法保障同性戀婚姻會造成什麼負面的影響?這等於是在法律上承認同性婚姻是一個每個人憑自己性傾向選擇的自由。性傾向是個非常難以定義的觀念,甚至有支持同運的學者說每個人都可能是不同程度的雙性戀。這標準就成了隨人自己宣稱的,想怎麼樣就怎麼樣,甚至游移在兩者之間。有沒有人聲稱自己有雙性戀的傾向?有的。甚至有人同時與男女發生性關係。那這個人是同性戀、異性戀、還是雙性戀?既然無法客觀定義,法律上只能憑他自己宣稱來認定,是非無從檢驗。那這種人是否也要立法保護他們的婚姻自由?雙性戀者的性傾向就是不滿足於只與單一性別的人結婚,他能否有平等的權利與男、又與女結婚?那一夫一妻的制度就必須修改了,婚姻的穩定怎麼保障?

有的人可以說,雙性戀者一次只能一個。那顯然還是一夫或一妻的要求,大過一個人想多夫或多妻的性傾向。性傾向不是有婚姻權的絕對的標準,還是在單獨配偶的婚姻道德之下。如果容許同性戀傾向的人,可以與同性結婚。有什麽理由否定雙性戀的人有權與兩種性別的人結婚?再加上性傾向是隨人自稱的,那無論他稱自己是什麽傾向,你也擋不了他,因為這是他結婚的權利。如果平權變成無堅不摧的武器,那婚姻的道德就失去作用了。

目前這個社會主流的想法是:「同志想結婚,干我何事,反對幹什麽?」他們沒有想到,這是一股自由化的潮流。當承認婚姻可以包含同性者,法律上改變了婚姻制度的定義,結果就會帶動了社會道德的改變。當同性戀成為道德上的正當,支持同志婚姻成為政治上正確。下一代的婚姻教育、性教育就會一直往開放的路線走。甚至老師也會讓正在尋求性別認同的學童,去摸索自己的性傾向,看看自己到底是異性戀或同性戀。少年期的學童是性傾向並不穩定的。我們聽過很多少年時被成年同性性侵的人最後性別錯亂。例如一個青少年,過早發生性關係,對他成長過程、以及將來的婚姻是個傷害。同樣的,如果青少年去嘗試同性戀性行為,極可能帶給這人一生性別認同、與婚姻的重大的傷害。這種事在美國的小學已經發生了,反對同性戀婚姻的人會被視為極端分子。這必然會產生推波助瀾的效應,導致社會實際參與同性戀的人增加,讓其中一大部分可能原來可以過正常異性婚姻生活的人,因著去嘗試同性戀,而進入同性戀生活形態。

同婚是以平權為名,同情弱勢,以為同性戀者願意長相廝守,就當承認他們有婚姻的權利。但是帶來的副作用,不是讓更多同性戀者長相廝守。而是正面的肯定同性戀的生活方式是正常的,更是個時尚的潮流。讓那些不停換伴侶、追求性刺激的大多數同性戀者,得到了鼓舞,越發影響我們的下一代。我們容許自己的小孩在這種潮流的影響下,去嘗試自己是否是同性戀的探索嗎?我是不願意的。

所以我們應該先討論一個問題,什麽是婚姻的目的,什麽樣的婚姻制度帶給社會最大的穩定與利益?再決定法律當保障哪些結婚對象進入婚姻。

婚姻是神設立的神聖制度

既然我們是基督徒,就應當以聖經為我們行事為人最高的準則。就聖經上的教導,婚姻的目的是非常清楚的,因為在創世記第二章就清楚說出了:「耶和華神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耶和華神使他沉睡,他就睡了。於是取下他的一條肋骨,又把肉合起來。耶和華神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成一個女人,領他到那人跟前。那人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他為女人,因為他是從男人身上取出來的。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2:18, 20-24) 這段經文指出,這世上第一對夫妻就是神所配合的,這是婚姻制度的開始,一男一女結合成為一體,這是所有人倫關係的基礎,重要性大過其他的親屬關係。

耶穌正是引用這段經文來支持婚姻是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有法利賽人來試探耶穌,說:「人無論甚麼緣故都可以休妻嗎?」耶穌回答說:「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經你們沒有念過嗎?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 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法利賽人說:「這樣,摩西為甚麼吩咐給妻子休書,就可以休她呢?」耶穌說:「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馬太福音194-9節)

社會上看婚姻就是兩個人願意生活在一起、互敬互愛、傳宗接代、教養小孩的契約。對基督徒來講,婚姻除了以上的功能,更是有個神聖的意義。它是神所設立,讓相愛的一男一女,結為夫妻、一生一世委身於彼此。既然婚姻有神聖的意義,我們要盡力維護它,努力使婚姻幸福。讓下一代在健康的家庭中生長,將來也能成為健康、快樂的人。世俗的婚約是以功能性為主,當功能失去時就可以廢約。但是在神心意中神聖的婚約是終身相許,即使功能失去,仍然願意在婚姻中犧牲奉獻,二人維持婚姻到底。上一代我們父母的婚姻大多保持這個原則。

我們知道了聖經所教導的婚姻的意義。除了一夫一妻之外,兩個男人、兩個女人結婚難道不可以嗎?聖經中從未出現同性婚姻的例子,也未曾有一處對同性戀的讚許。但是確實有多處經文對同性性行為發出譴責。最明顯的一處經文是羅馬書中保羅的教導。

同性戀行為是聖經所譴責的

「他們將 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乃是可稱頌的,直到永遠。阿們!因此, 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羅馬書125-27節)

順性的用處是什麽?就是違反神造人時,人所該有的正常功能。也就是男人本該與女人結婚發生性關係,女人則該與男人結婚。但是近代同志神學為了支持同性戀不是罪的想法,對這段經文的解釋就想繞過經文正面的意義。他們說:羅馬書寫作的時代,並沒有性傾向的觀念,保羅當時並不知道今日的同性戀者的情形,與當時羅馬時代的同性戀行為是不一樣的。當時的風氣是有些異性戀者,逆著異性戀的本性,而與同性發生關係。他們定義這就是保羅譴責的「逆性」,這與今日的同志不同,他們是順著同性戀傾向而有的同性戀行為,這並沒有逆性,所以不是在保羅譴責的範圍內。這說法很勉強,保羅當時既然沒有性傾向的觀念,他怎麼知道一個人的性行為是順性、還是逆性?既然不知道,怎麼能因此而譴責呢?逆性就是單單憑著外在的行為來判斷的,不是性傾向。同性發生性行為就是保羅說的逆性。這說法在解經家中被稱為犯了「時代的錯誤」,把今人的想法加進保羅的思想中。

另外有種說法是將保羅的譴責窄化,對今天無效說。他們認為保羅說的同性戀行為是與當時外邦人祭祀時拜偶像有關。今日的同性戀是因著彼此相愛而有的性行為,與保羅說的無關。

羅馬書在開始時描述人不敬拜真神,卻敬拜人手所造的偶像。離開真神之後的結果,就是落在神任憑的各樣罪惡中,同性戀是其中一種罪。但在論到同性戀時,並未有說是與拜偶像有關的才是罪。例如,在接下的經文,保羅談論故意不認識神而生出的罪惡:「各樣不義、邪惡、貪婪、惡毒。滿心是嫉妒、兇殺、爭競、詭詐、毒恨。…」(129-31),在指責這些罪惡時,保羅並沒有說只有當這些事情與拜偶像有關才算是罪。如果強指同性戀行為只在與拜偶像的儀式中進行才當作是罪,那麼眾多的惡事亦只在與拜偶像的儀式中進行才可以算是罪,在其他情況下就不算罪,這實在是不合理的。

這種解經感覺上就是拐彎抹角,繞過正面的意思,為的是配合自己原本的想法,就是為同性性行為解套,並不可取。聖經的話全面都要接受,而且按照聖經寫下來的原意來接受,不應當憑著現今的需要,以讀經者的領受為詮釋的依據。新正統的解經就走上這條路,現今的需要大過原意的尋求,把經文的應用給窄化、無效化。同志神學對聖經中譴責同性行為的經文就是用這手法。他們最常使用的說法就是,這些都過時了,是指對當時特定的現象的譴責,今天已經不適用了。既然可以對一處不喜歡的聖經教訓拐彎,就可以在另一處也拐彎。如果經文都這樣解下去,那聖經全部可以說過時了。我們今天還要解經幹什麽?如果這樣下去,我們怎麼把信仰建立在聖經之上,乾脆建立在自己喜歡的理論上好了。

況且對同性戀的譴責在舊約也出現。保羅在羅馬書中對同性性行為的譴責,與舊約利未記中說的相合:「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1822)「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2013)我們常遇到的反對這段經文的理由是,這是舊約只對當時的以色列人適用,現在新約時代,律法已經無效了。

舊約律法今日如何看待的問題是今日教會最常討論的問題。不管是各家各派,基本上有個比較為眾人接受的觀念。不是律法廢掉,而是律法在基督來了以後,成全在基督裡。怎麼成全的,就是主耶穌賜下新生命把律法要求的公義標準,讓信靠的人活出來。

潔淨的禮儀屬禮儀律,這在希伯來書中已經清楚說出,基督已經成全了潔淨的要求,心潔淨了,外在的禮儀就不再需要遵守了。如聖殿獻祭、守日、吃潔淨的食物,這都不必守了。但是聖潔的要求是不是也隨禮儀一起廢掉了?不是。這在新約主耶穌一樣要求的,保羅一樣要求的。凡是新約重申舊約的部分就是不變的。如神是獨一不可拜偶像、孝敬父母、不可殺人、偷盜、姦淫、貪戀別人的財物、作假見證,全部是不變的。如果說廢掉了,主耶穌、使徒就不會在新約重申了。以律法成全在基督裡的觀念來看待舊約律法,比律法廢掉,不再適用,是更好的說法。

愛神、愛鄰舍就是誡命的中心,誡命的中心與誡命的內容不是對立的,而是一致的。誡命的目的就是讓人活出愛神愛人的生活。把誡命的要求當成是會違背愛人的原則就出問題了。那愛人怎麼能總結誡命呢?有人不以愛人的心行誡命,那是錯誤的,但是不能說誡命本身定下目的不是愛人,需要廢掉。新約廢掉的是以外在的律法條文約束人,想靠著行律法稱義或成聖的這種制度而言。不是律法中神所定規的公義原則,神公義的標準是超越時代的,也是今日我們當順服的。

基督徒面對這潮流該怎麼做?

1.應該站穩信仰立場誠懇與人溝通

在這次同性婚姻爭議中,反對修民法的運動的發起者主要是基督徒。帶頭與支持修法者辯論的也是基督徒。同志對基督徒很反感,很多人以為基督徒是極端分子,沒事與他們作對。雖然基督徒在與人討論時,盡量避免把爭論導引成信仰上的衝突,但是支持同婚者,極力想要把這場爭議變成宗教戰爭。基督徒在台灣是少數,把反同婚與基督徒連在一起是最省事的做法,打擊基督徒,說他們是一群極端分子,不會遭到其他宗教者的抗議。

在基督徒與外界討論的時候,我們常會引用聖經,在信徒之間這是應該的。但是在與非信徒討論時,馬上人家就生出反感,「我又不信聖經的話,你拿來與我辯論是什麼意思?」甚至有人以為基督徒是把宗教信條,變成法律,強加在不信的人身上。我所聽到的一種抗議就是:「拜偶像的罪遠比同性戀更嚴重,更令上帝憤怒。若為信仰的緣故,基督徒最急,最重要的事應該是要求立法院立法,立刻禁止人民燒香、拜偶像才對,不是嗎?」

這講法有失公平,像是蘋果比橘子。拜偶像同性婚姻合法化不是在同一個層面的問題。拜偶像與否單純是信仰的問題,信仰問題在社會上已經有共識,就是各宗教各有自己的堅持,但是在公共領域互相尊重。即使有信仰的人,也是持守政教分離的原則,不以教會的力量直接干預政府的施政。最多就是讓信徒以公民的身份自願參政。

但是同性婚姻合法不單是信仰的問題,而是關乎整個社會的基本制度的變革。每一個切身相關的人都會受到制度改變的影響。身為公民本來就有發表意見的權利,不管是有宗教信仰與否。不能因為發言的人有宗教信仰,或是因為他的信仰影響了他的立場,就限制他的表達意見的權利。無宗教信仰的人,也是因著受背後某種信念的影響,而對公共議題發表意見的。應該公平看待每個人背後影響他公共政策想法的信仰與信念。既然我們活在一個自由的社會。就應當容許各種意見自由討論,不當歧視任何一方,限制對方的發言。今天同運者的言論似乎已經造成一個氛圍,贊成同婚的是追求平權,是和平、開放的言論。不贊成同婚者,一發言就成了宗教極端分子,想要用宗教信條強制人接受。問題是立法本身就是需要容許各方意見的討論,公共議題的討論,本身沒有強制性。怎麼能限制有信仰者根據他所相信的發言,而不限制另一種信念者發言呢?

2.應該積極瞭解社會議題,提出可行對策

基督徒過去對社會議題並不關切,在一開始討論時常會訴諸情緒,會以對同性戀者的排斥的言辭,讓人覺得基督徒極端。同運的支持者大都是學術界的人,長期探討這議題。我們不關注社會的變化,很快的就會被社會邊緣化。我們的立場沒有人聽,媒體對基督徒的想法完全忽視。輿論就會一面倒向另一方。這是很可惜的事。所以我們應該關切社會議題,知道眾人的想法、甚至知道反對我們意見的人的理由是什麽,是否是我們沒有注意的地方。

並且我們反對同志婚姻的理由,多半出自於對同性戀行為的排斥,所以一些污名的話常會出現,如小三合法、多P、人獸交。這些是出自我們對性氾濫的擔憂,但是聽在人耳裡,好像把同性戀者當成是性氾濫的提倡者。他們心中受到很嚴重的傷害。而且以為這傷害就是從基督徒來的。我們一定要小心避免這種負面的影響。不要贏了辯論、輸了人心,那是得不償失。

3.不要批判定罪同性戀者,而是以行動去關懷幫助他們

愛、接納與神公義的標準,不是對立,而是並存的,也是並重的。耶穌對有罪的婦人就是最好的例子。基督徒不是拿著石頭定罪,而是接納與挽回,不去歧視不同的人,讓神的愛光照人心而自覺悔改。

真理上的是非黑白,與接納罪人悔改的愛心,是基督徒同時都要堅持的,但也是非常難於掌握分寸的。譴責罪可能會被人說沒有愛,全面接納有可能會被批評沒有原則。讓耶穌的教導幫助我們學習怎麼做。在約翰福音第八章耶穌對姦淫時被拿的婦人說:「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不要再犯罪了。」祂是先接納,再勸導。慈愛與公義同時彰顯出來。

往往教會對同性戀的罪,譴責作的多,實際對同性戀者發出關懷扶助少。教會通常很少接觸同性戀者,也因為整個教會的氣氛,讓同性戀者不覺得被接納,就算走進教會,也留不下來。他們去哪裡了呢?一個可能是覺得教會對他們不友善,憤而離開而不再聚會,要不然就是去一個能接納他們的地方。很可惜的這地方通常不是教會。為什麼有的教會他們願意進去?那是因為這教會有人願意關懷他們。紐約有許多專門為弱勢成立的教會。同性戀並不見得是弱勢,但是排斥的心他們是很容易感受到的。如果按照同性戀陣營宣稱百分之五到十的人是同性戀者,一個兩百六十人的教會,應該至少有十五個同性戀者了,那同志在我們教會也應該可以成立團契了。問題是這可能嗎?這在郊區中產階級,特別是保守的華人中,幾乎是不太可能出現的事。

雖然我們不主動出擊,但是總是會遇得到的,我們是否有心抱著這個態度,如果他們走進來,不怕會被我們傷害。就像罪人、稅吏、妓女願意與主耶穌一起吃飯。因為他們感受到主耶穌不排斥他們。如果換了法利賽人與他們吃飯,就算菜再好也沒罪人敢去啊!

有一位原本是同性戀者的袁幼軒弟兄,他九歲時因著看色情雜誌,發現自己對性有強烈的慾望。他說這強烈的情慾抓住了他,讓他一直深陷其中無法自拔,不斷地尋找色情雜誌,滿足眼目之慾,整個人被污穢的性觀念扭曲了。十六歲時第一次發生的同性性行為,一直到二十多歲沒有停止在同性戀圈子裡尋找性的滿足。曾經一度想定下來,但是一年後被伴侶離棄。他說同性戀中有個默契,即使有固定伴侶,只要知會對方,偶爾的出軌是容許的,這不影響雙方忠貞的要求。最後他是在賣毒品被捕、身陷牢獄、求救無門之下,打電話回家。他的媽媽無條件的接納他。當他知道自己得了愛滋,對人生絕望。他的媽媽不斷為他禱告,最後挽回了他。挽回同性戀者,不是靠著對他的譴責,而是他媽媽無私的接納與愛。我們能從這事上學到什麼嗎?

結論

本篇是個喚起教會會友關注同性婚姻議題的講道稿,不是一個與世人討論同性戀婚姻的論述。主要圍繞信仰而談,如果不是同一信仰的人也許會覺得格格不入。但是如果能有同理心,基督徒基於信仰反對同志婚姻,與同運者基於另一種信念支持同性婚姻,是有共同的基礎可以對談的。這基礎就是社會的道德規範、共同利益、理性訴求。基督徒在整件事上,不該置身事外,而是應當參與關切。

兩點行動是我們今天的當務之急。

1)堅守真理:在聖經的真道上要清楚地傳揚出來,不該妥協。對教會的會友、下一代的屬靈教育當更加重視,基督徒不活出聖潔的婚姻生活,值得人羨慕,誰要聽基督徒講聖潔的婚姻標準?

2)愛心行動:效法主耶穌,接納罪人,不排斥歧視他們,向罪人傳福音。教會不關心社會事務太久了,只站在旁觀者的立場,以屬靈的高度,責備世上的罪。然而世人陷在罪中的苦況,我們是否了解,是否積極提出解決的方法。沒有愛心的行動,是不可能說服人的。這是我們當檢討、並付諸行動的地方。願與大家共勉。

1 則留言:

  1. Very good logic and the principle you took from Jesus can also be applied in dealing with other people with different opinions ... As Christian, we could not treat people with different faith or opinion as absolute enemy but with love and example of Jes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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