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8日 星期三

希伯來書7:18中的律法廢掉是何義?

Priesthood of Melchizedek - Wikipedia
曾見到有文章引用希伯來書第七章的經文,「先前的條例,因軟弱無益,所以廢掉了。(律法原來一無所成)就引進了更美的指望,靠這指望我們便可以進到神面前。」(來7:18-19)支持律法是連於舊約的要求。當新約時代,舊約不再有效,律法也隨同舊約一同廢掉。

首先我們必須辨別清楚,本經文指的律法是什麽?是關於律法中的外在製度而言,還是律法中公義的原則?這不搞清楚,就可能推演出律法已經過時了,完全沒有益處,今日的基督徒不要遵行,的這種結論。前述經文的前後文是希伯來書第七、八章。讓我們按照前後文來解釋的這段經文。

律法需要更改是因為它建立在不完全的獻祭制度下
「11從前百姓在利未人祭司職任以下受律法,倘若藉這職任能得完全,又何用另外興起一位祭司,照麥基洗德的等次,不照亞倫的等次呢?12祭司的職任既已更改,律法也必須更改。」(來7:11-12)

第11節是與事實相反的條件句,條件是過去百姓在利未祭司製度下承受律法,如果這制度本身可以達到完全,何必再興起另一位麥基洗德等次的祭司?作者使用反問的語氣來表達否定意思,既然神另外興起麥基洗德等次的祭司,表示亞倫等次的祭司是無法達到完全的。何謂無法完全?完全不是完美無缺,而是滿足神所期待達到的目的。既然原來亞倫的製度達不到此目的,神就另外興起麥基洗德等次的祭司來達到其目的。

首先我們會有疑問,何謂「百姓在利未人祭司職任以下受律法」?神頒布律法給以色列民,其運作的方式就基於律法中定下的祭司製度。律法定下人怎麼行才符合神公義的標準,凡違反標準的就是犯罪。同時神也預備了祭司製度,向百姓講解律法,並為所有達不到標準的人獻祭贖罪。可以這麼說,律法的運作需要建基於祭司的製度下。這套祭司製度若改變,建立在其上的律法體係也同時動搖。所以說,接下來的12節說了,祭司製度既然必須作出更改,律法也一樣要更改,因為律法是依賴這個祭司製度下運作的。

此處更改是何義?不是個別條文的修正,而是整個制度的更新。從最前面提出的需要解釋的經文(來7:18),我們可以看到作者使用更強烈的字來形容,律法的條例被廢掉了。我們又有疑問了,律法怎麼能改呢?有誰有權柄改變律法?這裡所廢掉的條例指的是什麼?顯然是與祭司製度相關聯的整個律法運作的體係而言,一旦過去的祭司製度不能達到完全,就以新的製度取代。那原本依賴舊的祭司製度那一套律法運作的體系,全部要跟著更變。所指律法需要更變的意義就是指,舊約律法執行的那套做法如今不能再照舊運行了,而是被基督帶來的新祭司製度所更新。這並沒有提到律法中永恆不變的公義標準、也沒有提到律法中愛神愛人的總原則,而是廢掉舊約那套律法運作的模式。祭司職任的改變帶動律法的廢棄,是指藉著祭司運行的整套舊約律法制度而言。這點常常被人誤解,以為律法中公義的原則也廢掉了,不需要遵行。

希伯來書8:10寫在心中的律法是何義?
一般人都能同意耶利米預言的新約就是主耶穌所立的新約。希伯來書作者引用耶利米書31章的內容,證明耶利米預言的新約已經應驗在基督身上。 「10主又說:那些日子以後,我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乃是這樣: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我要作他們的神;他們要作我的子民。」(來8:10)
其中有個特點就是耶利米預言,新約時代主耶穌會將律法寫在百姓心版上。代替原本寫在石板上的律例規條。將律法寫在心版上是何義?與寫在石板上的律法有何差別?

其實兩者的差別不在律法中公義的原則,而在遵行律法的心態。是把它當成是外在規條來守,還是從內心因愛神生出的順服。在西乃之約中,律法中規定的條文是對人外在的約束,指出當行的義,警戒不可作的惡。人順從神的命令如果是出於外在規範的約束,因著懼怕刑罰而順從,這不可能達到完全的公義標準。因為犯罪的原因來自心中對神的悖逆。靠著外在的儀文來管制人的內心是不可能起真實作用的。唯一的辦法是「心的更新」。也就是10節說的「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這不是指把律法謹記在心,背誦得熟練。而是將律法的公義原則內化入心中,從心裡願意順從神的律法,心悅誠服地按神的標準而行。

正如對應於耶利米新約的經文,以西結書36章26-27節說的:「26我也要賜給你們一個新心,將新靈放在你們裡面。又從你們的肉體中除掉石心,賜給你們肉心。27我必將我的靈,放在你們裡面,使你們順從我的律例,謹守遵行我的典章。」以西結書說將新靈放在人心中,耶利米書說將律法放在人心中。其實所指的是同一件事。因為要達到的目的是一致的。也就是27節說的:「使你們順從我的律例,謹守遵行我的典章。」人的心被更新了,對神律法中公義的要求態度就全然改觀。耶利米新約,與以西結新心都出現神與人立約的常見套話:「我要作他們的神;他們要作我的子民」(耶31:10)「你們必住在我所賜給你們列祖之地,你們要作我的子民,我要作你們的神。」(結36:27)可見先知以西結講的新心的應許,就是在新約中實現。兩邊信息互相配合,彼此互補。在新約中,人與神正確的關係是建立在「因信接受神赦罪恩典」之上,達到這關係的動力就是內在的順從,心靈的更新就是要成全新約的目的。

有何證據說明寫在心中的律法,是對神律法中公義標準的順從?
「5所以基督到世上來的時候,就說,『神阿,祭物和禮物是你不願意的,你曾給我預備了身體。6燔祭和贖罪祭是你不喜歡的。7那時我說,神阿,我來了為要照你的旨意行。我的事在經卷上已經記載了。』」(來10:5-7)

本段經文正是引用詩篇40:6-8節,「祭物和禮物、你不喜悅。你已經開通我的耳朵。燔祭和贖罪祭、非你所要。那時我說、看哪、我來了。我的事在經卷上已經記載了。我的神阿、我樂意照你的旨意行。你的律法在我心裡。」按照舊約的禮儀,猶太人當向神獻祭,這裡提到「祭物和禮物、燔祭和贖罪祭」涵蓋了四種祭,為感恩的平安祭,表示記念神供應的素祭,為贖罪的贖罪祭,還有表示完全將自己獻上的燔祭。利未記神吩咐了獻祭的製度,此處希伯來書作者卻說,這些祭「是你不願意的」「是你不喜歡的」,取而代之的是「你曾給我預備了身體」,這句話是指彌賽亞道成肉身來到世上,成為贖罪祭,取代了一切舊約的祭牲。祂所獻上自己的身體,是高於一切獻祭禮儀中的祭物與禮物。 「你曾給我預備了身體」原來希伯來文詩篇經文是「你已經開通我的耳朵。」神開通了人的耳朵,就是預備一個人順從祂的話語,意思就是預備此人全部身體來服事祂,故希伯來書的引用,與舊約經文,兩者在前後文語境下是意思相同的。

既然如此,按照詩篇40篇8節,「我的 神阿、我樂意照你的旨意行。」與緊接的後文「你的律法在我心裡。」是意思連貫,前後一致的。意思就是從內心心悅誠服地順從神的旨意,這旨意當然包括寫在律法中的公義原則。所以說,新約中應許的將律法寫在心版上,不是與律法中公義原則互相對立,而是相合。與心中律法對立的是:外在的規條製度,守住了才得稱義,才與神維持正確關係的這種錯誤觀念。所以說希伯來書絕對沒有,律法已經全然過時的觀念,包括其中的聖潔公義的原則。反倒是律法成全在基督裡的觀念更加正確。

成全是何義?也就是律法要求的公義聖潔原則,在基督裡實現了、達成了。照著基督所吩咐的教導,憑藉祂所賜下的聖靈大能,律法要求的公義原則是需要去活出來的。這就是主耶穌在登山寶訓中說的:「所以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作,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又教訓人遵行,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這句話的真義。我們的生命不是繼續維持原狀,不改變,生活上的行為也不改變。那是把信心與行為對立,聲稱得到了新生命,實際上不願意去活出來,這是里外不一致的作法。

結論
在引用新約經文說明律法廢去的時候,必需按照前後文的語境,解釋清楚廢去的內容是什麽?是照著外在律法規條去守,期待得到與神正確關係的這種制度而言。不是律法中公義聖潔的標準,不是主耶穌再次強調的律法中愛神愛人的誡命。錯誤的解釋就會導致對律法錯誤的態度。甚至否定聖經中明確教導當遵行律法的要求。這想法與今日社會崇尚個人自由,不喜歡受約束的潮流合拍。對基督徒追求成聖生活並無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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