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2日 星期四

[靈修筆記] 光明中的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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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壹書 第一章 生命之道
「1論到從起初原有的生命之道,就是我們所聽見、所看見、親眼看過、親手摸過的。」(1:1)

生命之道就是約翰福音所說的太初有道的道,那是神的話語,是關乎生命的話語,也就是神的第二位格基督。
這道從起初就有,與太初有道相合。約翰他們這群使徒,曾經親眼看過、親手摸過的,這兩個字使用不定式,表示這是過去曾發生過的事實。

「所聽見、所看見」這兩個字使用完成式,表示他們也曾聽過基督說的話、見過他。而且他的話、他的一言一行的結果,如今仍常存在他們心中。這不是道聽途說,不是曇花一現。基督是何等真實,歷歷在目,仍活在他們心中。

「2這生命已經顯現出來,我們也看見過,現在又作見證,將原與父同在、且顯現與我們那永遠的生命、傳給你們。」

基督曾顯現出來,他們曾看見過他,這個動詞“看見他”是完成式,表示一直到約翰寫作的時候,親眼見主的果效都還是一直持續的。他們還一直持續不斷的向世人作見證。 “作見證”、“將生命之道傳給你們”這兩個動詞是現在式,表示他們仍持續不斷的傳揚福音,傳道已經成為他們生活的常態。

傳的內容是什麼呢?就是“原與父同在、且顯現與我們那永遠的生命”,這永遠的生命,就是生命之道,也就是從起初與神永遠同在,並曾向使徒們顯現的基督。

知道了約翰傳道的內容,我們傳道的內容是什麼呢?是否是以基督為中心呢?基督永遠是我們傳揚的中心。除了他不傳別的。

生命的相交

「3我們將所看見、所聽見的傳給你們,使你們與我們相交。我們乃是與父並他兒子耶穌基督相交的。」(1:3)

知道了約翰所傳的道,就是他們所見過的耶穌基督。我們還想知道,為何約翰要傳揚他呢?

第一章三節說了,他之所以把自己所看見、所聽見的傳給收信者,是為了要讓他們與約翰彼此相交、同享團契。約翰把道傳給了我們,我們因此與他在主裡就有了生命的相交的關係。我們傳揚主的道給別人,同樣也是建立這種生命相交的關係。你所帶領的弟兄姊妹,與你有這種關係嗎?還是彼此不相關呢?

我們住在主裡的人,都有這種相交的關係,也就是團契的生活。你屬於一個主內的團契嗎,還是你是獨立的基督徒。基督徒與弟兄姊妹間有生命相交的關係,千萬不要停止聚會、離群索居。我們的生命與其他信徒是連在一起的。這是主的命令,也是他賜給我們的福分。

我們之所以能夠彼此相交,是因為我們都與神以及他的兒子相交。我們竟然與神、並他的兒子耶穌基督,也能彼此相交。他不嫌棄我們,與我們有生命交流的關係。與神相交,是與人相交的基礎。不信主,則不可能有真實的團契生活。

「4我們將這些話寫給你們,使你們(有古卷作:我們)的喜樂充足。」(1:4)

約翰之所以告訴他們這些事,是讓他們的喜樂可以得到滿足。為何會滿足?因為知道自己已經信靠基督,與神生命相交、並與耶穌基督也能生命相交。這是莫大的福分,是別的喜樂無法取代的。當我們知道自己屬主,生命與神相連,永不分開。人間何事能比這更讓人興奮呢?

在光明中與神相交

「神就是光,在他毫無黑暗。這是我們從主所聽見、又報給你們的信息。」(約一1:5 )

今天的經文開始介紹神一個重要的屬性「神就是光」,這裡的「是」是現在式,表示這是一直不變的事實。 「光」是指神的屬性,特與黑暗成對比。在其它經文中,光代表真理(約叁21),光代表美善的事物(雅1:17),光代表生命(約1:4),光與愛連結(約壹二9~11)。當神進入我們生命當中,我們能夠感受到,光明、清潔、良善、溫暖。

與光相反的是黑暗,黑暗代表罪惡(弗5:12),黑暗代表無知(弗4:18),且黑暗會帶來懼怕的反應。黑暗帶給人的感受就是:孤單、恐懼、罪惡、茫然無知。黑暗就是遠離神、不信神時的狀態。 「神就是光,在他毫無黑暗」,對照約翰福音一章9節的經文,「那光是真光,照亮一切生在世上的人」可知,神是唯一的真光,在他絕對的光明中是不會有絲毫黑暗的。這光可以照亮一切生在黑暗中的世人,叫他們也得生命之光(約八12)。這就是約翰從主那裡領受的信息,也是他傳給我們的福音。

前面的第四節提到生命之道傳給我們,為要使我們在與神的相交中得充足的喜樂。接下來就提到「神就是光」,這話對我們有什麽提醒呢?我們與神相交就是在神光明的屬性上與他有生命的連結。神是光,我們也分享光的性格。只有在神的光明中與他相交,我們心中的喜樂才可以得到滿足。這是在黑暗中得不到的,我們原本不信的時候就是在黑暗中,那時無論我們怎麼去求取人生的快樂,也得不到。是因為我們沒有連於光的源頭,也就是神。

「我們若說是與神相交,卻仍在黑暗裡行,就是說謊話,不行真理了。」(約一1:6 )

第6節說我們既然與神相交,就必須行在光明中。如果我們只在口說與神相交,卻仍在黑暗行,就是說謊話,不行真理了,因為這是不可能的。神在光明中行,我們也要和神在光明中同行,這樣我們才能與神相交。這裡的與神相交是現在式,也就是持續不斷的行動,不是一時興起,短暫的行為。因為與神相交,是我們與神關係的建立,這關係是持續一生之久,從不是稍縱即逝的。

所以說我們既然與主相交,就必須一直行在光明中。我們與主同行從不是短暫的行動,而是一生的決定。我們既然持續不斷地與主在光明中相交,我們就會被主光明的屬性所感染。主是那真光,但主也說我們是「世上的光」,要照亮在人前,使別人看見我們的好行為,便將榮耀歸給天上的父神(太五14~16)。並且神被稱為「眾光之父」(雅一17),而我們被稱作「光明的子女」,光明所結的果子,就是一切良善、公義、誠實(弗五8~9) 。

所以我們與神的關係就好像月亮與太陽,應能反射神的榮光(林後叁18),藉著我們反照神的光,好使父神得榮耀。如果我們在人前未能顯出神的榮光,可能是我們離光源太遠了,不夠專心親近神,也可能是我們器皿本身不潔,有罪過、重擔、思慮、或愛世界的心攔阻了我們與神相交,我們就需要求主光照我們,用主的寶血再來潔淨我們,如此方可重新在光明中與神相交。

在我的生命中是否仍有黑暗面未讓聖靈來光照﹖求主幫助我在光明中與神相交,讓我們持續行在光明中,成為光明之子,藉我的言行能以榮耀神。

承認己罪
「7我們若在光明中行,如同神在光明中,就彼此相交,他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1:7)

在前一節中我們已經看到,如果我們聲稱自己與神相交,卻仍然行在黑暗中。我們就是說謊,而不行真理了。可見光明的神是不可能與黑暗相交的,我們不可能一面與神相交、一面又繼續活在黑暗當中。光與暗不能相通,這是違反神的屬性的,我們這群與神相交的人,如果還繼續的以犯罪為常態,是非常得罪神的事。

第七節有個轉接詞「但是」,表示語氣轉折。如果我們離棄黑暗,行在光明中,如同神在光明中一樣,我們就是誠誠實實的活在真理當中。如此才能與神的屬性相合。神是光,我們也活在光中。神是真理,我們就棄絕謊言,行出真理來。我們既是光明的子女,就應當在光明中行事為人,如同神在光明中一樣.

這會產生兩個結果:與其他的信徒彼此相交,是行在光明中的第一個結果,這是第三節所提到的,我們一面與神相交,一面也與其他主內肢體相交。這是因我們信主的人都行在光明中,就共同分享到神所賜的恩典和喜樂,而神也喜悅我們在愛中的合一相交。一個與神相交的人,不可能離群索居,討厭與弟兄姊妹相交。我們肢體之間彼此團契,正是活出與神團契的具體實現。

其次就是讓耶穌的寶血洗淨我們的罪。行在光明中的第二個結果就是常得耶穌的寶血洗淨我們的罪。這裡的「我們」是指已經得救蒙恩的人。雖然我們已經蒙恩得救,但是我們肉身還在,肉身中殘餘的罪性還會影響我們,需要不斷的被神光照,並支取主寶血潔淨的恩典。一個活在光中的人,是要靠主的血繼續不斷的潔淨我們。

所以第8節特別針對那些認為信主後便已完全,不再需要赦罪恩典的異端提出警告,我們得救後仍帶有一個會犯罪的舊性情,仍要為所犯的罪負責,只一廂情願地認定自己已經完全無罪了,便是自欺,心中沒有真理。

以上這兩個行動原文都是現在式,表示我們持續活在與弟兄姊妹彼此相交之中。我們也一直需要基督的血常常來洗淨我們的罪。這不是一次的經驗,也不是一次就大功告成。乃是每一日經歷主內的相交、時時接受主寶血的潔淨。

「8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裡了。」(1:8)

有的人過度樂觀以為自己一旦罪被神赦免,就永遠「無罪」,甚至認為不需再認罪。這是錯誤的觀念。我們信主以後,並沒脫離今生仍存在我們肉體中的罪性,仍有罪的舊性情,需要不斷支取耶穌的寶血,潔淨我們又犯的罪,因罪性始終在我們面,我們就不可能在今生完全成聖,若說自己已不會再犯罪,就是自欺了。本句經文中的動詞「無罪」是現在式,表示如果有人說自己不再有罪,也就是說自己已經持續不會犯罪了,這是自欺的話,不但是謊言,而且離開真理了。這個「自欺」與「真理不在心裡」這兩個動詞都是現在式,表示這是約翰所認為現在仍然持續的常態,不是已經過去的經驗。

這句經文就把一種稱為「好消息教會」的異端駁斥了,這種異端聲稱,信主了之後只要認罪一次,如果再認罪就是還沒有得救。這是不合聖經的謊言。

「罪」字在約翰一書的原文中共出現27次,是全書中相當重要的關鍵字,所以保守自己常在光明中行的基本要件,就是「承認己罪」,在神面前不需自我遮掩,坦然無懼的向神認罪。如果自欺而不以罪為罪,心中就沒有真理,因為真理是不會對罪姑息的。

有位弟兄對牧師說:「我已經三十年沒有再犯過罪了」,牧師摒息回答說:「兄弟,再持守四年吧,你就在天堂排名第一了,因為主耶穌只在世上活了三十三年而沒有犯過罪。」

在我裡面是否仍有明顯的罪行與隱而未現的過犯還沒對付﹖求主常光照我,使我行在光明中,享受彼此相交、及寶血赦罪的恩典。

罪得赦免
「9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1:9)

從第五節起就是一連串的假設語態,都是用「若」開始。而且一正一反交錯。第九節繼續前面的模式,談到認罪這主題。先說我們若認罪,神能赦免。再說如果我們不承認有罪,就是自欺了。

這句話是極寶貴的應許,我們常用此節經文勉勵陷在罪咎感中的朋友。我們會做錯事得罪神,但是神有豐盛的憐憫,他願意赦免認罪的人。憂傷痛悔的心神必不輕看。這句經文中的「認罪」原文是現在式,表示持續的認罪,不是認一次罪,以後犯罪就不必再認了,這是不正確的想法。我們信主之後,聖靈會常光照我們的錯處,我們就須知罪而認罪,表明我們對神悔改的心,進而經歷神所賜赦罪的平安。

主耶穌的血能一次洗清我們所有的罪。但是再犯的罪仍然能阻隔我們在神面前和好的關係。有時神兒女為過犯所勝,對於這種得罪神的行為,應該坦然面對,求神赦免。非故意的犯罪不會失去作神兒女的身份與地位,卻會影響與神、與人相交的關係。要回復相交,就必須知罪而認罪,經歷赦罪之恩。

詩人大衛在詩篇139篇裡說:「神啊,求你鑑察我,知道我的心思,試煉我,知道我的意念,看在我裡面有甚麼惡行沒有,引導我走永生的道路。」可見他仍常求神幫助他認清自己內心中的罪。

我們的認罪不該只是例行公式、在神面前敷衍兩句,例如說:「主,若我今天作了什麽不好的事,求你赦免我」。 「認罪」的方式應該是讓神的光照亮我們的內心。當聖靈感動讓我們看到什麽是罪,我就不在神面前躲避。當聖靈光照我的心,我們就不掩飾、不推卸、不辯駁,坦然承認,而求神赦免。在浪子回頭的故事中,浪子對他父親所說的第一句話是「父親!我得罪了天,又得罪了你。」(路15:18)當他在父親面前認錯時,就立刻得到父親的接納。神願意赦免我們的罪,是給我們一個堅定的保證,雖然我們肉體中殘存的罪性,仍有可能吸引我們再犯罪。但我們若犯罪時,只要向神認罪,就可蒙赦免和洗淨,恢復在光明中相交的喜樂。

針對這句應許,有的人可能會濫用神的恩典,以為神會赦免所有的罪,就可以放膽繼續犯罪。這句應許是針對真心悔改的人,卻不應該被誤用為鼓勵人犯罪,把神的恩典當成是廉價的保證。好像隨時可以隨心所欲地招之即來,揮之即去。如果我們以如此的心態濫用恩典,有一日我們會失去了廉恥之心,再要認罪也認不出來了。那時就是神任憑我們接受審判的時候。千萬不可走到這種地步。

「10我們若說自己沒有犯過罪,便是以神為說謊的,他的道也不在我們心裡了。」 (1:10)

第十節與第八節是類似的:「8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裡了。」(1:8)只不過第八節「自己無罪」是現在式,表示持續的動作。這裡第十節的「自己沒有犯過罪」是完成式,表示過去的行動,但是犯罪的效應延續到現在。兩者都表示:不管是過去的罪,或是現在還在犯的罪,我們都不能說自己已經不再犯罪,或不再受罪的影響了。

我們活在世上,不可能達到完全無罪。若是硬是不承認,那就是自欺欺人。最好的態度是,坦然面對它。在神面前沒有什麼好掩飾的。將罪認清,將自己交託給主,讓他的寶血洗淨我們一切的污穢。讓我們再能清清潔潔的回到他的面前。

我是否對罪有高度的敏銳﹖並能立刻向神認罪﹖求主保守我的心能敏銳於聖靈的光照,並順服地認罪,並保持與神生命相交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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