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功和牧師畢業於韋斯敏斯德神學院,是費城三一教會的牧師,他曾在中華福音神學院教書。
主題:倫理學是一種探討人類在不同的處境中行為善惡的學問。 「聖經倫理學」是以神的話為權威,期待建構出符合聖經原則的倫理原則。本書作者以「信望愛」為範疇,從準則、處境與動機三個角度來探討基督教倫理。
內容摘要:
1.導論:在「信」的範疇下,從準則的觀點來探討人所當行的義務。在「望」的範疇下,探討在不同的處境中,如何應用倫理的準則。在「愛」的範疇下,探討人類行為的動機,如何在正確的動機下行出愛神愛人的行為。
2.準則的觀點:準則就是標準法則。有的人有個對準則的誤解,以為遵守法則就是鼓吹律法主義,認為律法的總原則就是愛,愛就成全了律法。愛是律法背後的總綱是沒錯,但是我們不要把愛當成一個內心的喜好、個人的感受。這是對愛的誤解,許多以愛為名的事情,其實根本完全違背了聖經的教導。例如:為了愛不要譴責罪。為了愛包容一切犯罪的行為。這就是濫用愛這個字的意義了。倫理需要準則,就是把愛給具體化,讓我們知道如何把愛行出來。
3.處境的觀點:在做倫理的抉擇時,除了要遵行一套準則,同時要考慮應用準則再此情境中的適切性。每一個時間的發生的環境不同、當事人背景都不同、倫理判斷對相關人士的影響不同。我們無法掌握每一個細節,替別人作出判斷。應該是教導當事人做判斷的原則,讓當事人細心考慮前因後果之後,再自己作出判斷。
4.動機的觀點:即使原則都清楚、處境也相同,當事人在做這件事時,存著不同的動機。也影響到對此事的倫理判斷。例如:原意是要救人,不料救人的舉動卻對人做出更大的傷害,這在動機上並不是惡意的,情有可原。雖然做出眾人稱讚的行為,如果原意是要榮耀自己,也不能算是高尚,因為動機不純。
5.信仰與委身:聖經中倫理的準則是建基於對神的信心。因信產生對神話與的順服。我們的利益、喜好不是倫理判斷最終的基礎,而是神的心意,也就是聖經中記載神對我們的命令。書中他提到與倫理準則有關的兩個觀念,其一是我們都有「神的形象」就是:知識、公義、聖潔。但因為人墮落之後,虧缺了神的榮耀。所以人生的目的是,信靠神、遵行神的旨意,恢復神賜我們的完美形象。其二是「闢世委任」,人類接受神的託付,代替神管理萬物,既然主權在神手中,我們就當謙卑的做個忠心的管家。按照神的心意來管理。
6.歷史哲學與盼望:這世界是永存的或有終點的?人類的命運是直線式的、或不停的循環?歷史是走向光明、或者毀滅?這些歷史哲學都會影響人類對倫理學的建構。基督教的倫理學建構在聖經的啟示上,認為人類活在神永恆的計劃當中。神對人的救贖已經來到世界,末世已經開始,這世界終究要結束,所有的人都將面臨神的審判。我們今天活在末世的信徒,是活在一個對神的救贖計劃完全實現的盼望之中。
7.盼望與生活:人與人(慈):十誡中不可殺人是指不可謀殺,自衛、執行公務不在此限。戰爭中的殺人是以另一套倫理來規範,就是正義戰爭論。戰爭的進行必須符合正義戰爭論的標準。集體倫理與個人倫理有不同的要求,如在戰爭之中就不可能做到耶穌所說的:「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
對於其中有一點是非常有意思的,就是如何解釋舊約中神讓以色列民進迦南時殺盡一切迦南人。如果按照公義戰爭論的標準,他並不符合不可殺害平民的要求。作者在此是用Kline的「間插倫理」來解釋。這個理論認為自從始祖犯罪之後,就一直在神的憤怒中,罪的工價乃是死,人類本來就是陷在犯罪的後果,必要受到死亡的懲罰。但是神留給亞當救恩的應許,給人回頭蒙恩的機會,他暫時沒有毀滅犯罪的人類。所以人類得以存活是靠著神的憐憫。如果這恩典收回,人類就只有面臨神嚴厲的審判。如今神並沒有按我們的罪審判我們,乃是寬容我們,給我們悔改的機會,一直延到末日之時才實行審判。神懲罰迦南人,因他們的罪惡已經滿盈了。神在與亞伯拉罕立約時就說過,迦南人那時的罪惡還沒有滿盈,神給他們四百年的機會。而四百年後,神的寬容已經結束,迦南人的罪惡已經滿盈了,讓神末日審判在此時間插在歷史之中。
神並不是不給迦南人機會,就連在戰爭發動之前,神將以色列民成為神審判的工具這信息已經傳入迦南地,如果他們及時改仍然能夠免去審判的命運,但是他們雖然心都消化,卻沒有悔改的行動,只有喇合一家因著對神的信,接待探子,投向以色列的一方,期待免去審判。神的恩典也臨到了她的家。雖然屠殺殘忍,但是如果不是迦南人罪大惡極,如所多瑪、蛾摩拉一樣連極少的義人都找不到,神也不會讓末世的審判提早臨到他們。至於城中無知的少年人,則是被全部的成年人連累。間插倫理並沒有廣泛用在他處,只有罪大惡極的城市,神才會讓審判提前臨到。
8.說謊的問題:本書作者認為聖經中有非常明確的教訓,基督徒不可說謊。不但在動機上不欺騙人,說話也盡可能確實、有據。這原則應該盡力在各種場合持守。
但是聖經中也有幾個似乎是說謊的例子必須解釋。神並沒有譴責為以色列人接生的收生婆,施弗拉,普阿對法老說謊(出1:15~17),反而使她們興盛。妓女喇合說謊(書2:3~6)最後卻被希伯來書稱讚為信心的榜樣。對於這兩個例子,作者採取Frame的解釋,認為人類在使用語言交談時,有個默契,就是共同承認每句話在當時的情景中有可靠性。但是在離開這個共同的默契的場合,就會用另一種語言規則來處理。例如在玩遊戲的時候,有時候就是要造成對手誤判才能得勝,這是對手也知道的遊戲的規則。戰爭的時候用計策欺騙敵人,或是用間諜探取情報、若被捉到不會吐露軍事機密、這也都是戰場上雙方互相預料得到的事。所以在某種戰爭的場合,不確實的話就不能算是說謊。乃是雙方用另一套語言默契在進行交談。上面所說的法老殺以色列男孩,以及喇合欺騙耶利哥王所派來抓拿探子的軍人。都是在戰爭的情境之下發生的,此時對方事實上已成為威脅生命的敵人了,如果他們配合敵人照實說話,會造成自己同胞的死亡,是更大的罪惡。所以她們所說不實的話並不算犯罪。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