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因信稱義的經文
稱義是法律行動,也就是神宣布罪人是無辜的,他們的罪孽已經被神完全赦免了。這不是說,被稱義罪人就不會再犯罪了,而是他被神“算成”是無罪。這個無罪的宣稱是指在神的面前被算作無罪。之所以能够如此,是因為耶穌為他們所流的血,他的罪因著耶穌的代贖而被遮蓋,神不再算為罪。
“現在我們既靠著他的血稱義,就更要藉著他免去神的忿怒。” (羅. 5:9)
耶穌被釘在十字架上,死後、被埋葬、復活、四十日後升天(林前15:1-4 ) 。神將基督的義歸算在我們身上,就好像是把他的好處算到我的賬上。同時我們的罪孽也都歸算於掛在十字架上的基督身上。這就是為什麼,聖經在彼得前書2章24節說: “他被掛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使我們既然在罪上死,就得以在義上活。因他受的鞭傷,你們便得了醫治。”此外,林後4章21節說: “神使那無罪(無罪:原文是不知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他裡面成為神的義。”因此,我們被稱義是因著信(羅5:1 )不是因著行出律法(羅3:28) 。
得救的意思是神從他公義的審判之下救贖了我們,他的憤怒原是因為我們犯罪、得罪了他所造成的。當神赦免了我們,我們將不會因我們的罪被神審判,也不會因此落在永恆的詛咒之下。得救的意思就是,我們在神面前得稱義、免去刑罰。只有基督徒才能得救。只有基督徒才能得神稱義。問題是,是否我們得救贖、得稱義,單是因為我們對神的信,或是除了信之外還要有其他的作為?
下面將經文列出,表明人得救贖(被稱義)是因著信。
(約翰3:16 ) “「神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致滅亡,反得永生。”
(羅3:22) “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
(羅3:24) “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 ;
(羅3:26) “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
(羅3:28-30 ) “所以(有古卷:因為)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難道神只作猶太人的神嗎?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嗎?是的,也作外邦人的神。神既是一位,他就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
(羅4:3 ) “經上說甚麼呢?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羅4:5) “惟有不做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
(羅4:11)“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
(羅4:16)“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
(羅5:1 )“我們既因信稱義,就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與神相和。”
(羅5:9)“現在我們既靠著他的血稱義,就更要藉著他免去神的忿怒。”
(羅9:30)“這樣,我們可說甚麼呢?那本來不追求義的外邦人反得了義,就是因信而得的義。”
(羅9:33)“就如經上所記:我在錫安放一塊絆腳的石頭,跌人的磐石;信靠他的人必不至於羞愧。“
(羅10:4)“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著義。”
(羅10:9-10 )“因為人心里相信,就可以稱義;口裡承認,就可以得救。 11經上說:凡信他的人必不至於羞愧。“
(羅11:6) “既是出於恩典,就不在乎行為;不然,恩典就不是恩典了。”
(加2:16) “既知道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連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不因行律法稱義;因為凡有血氣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
(加2:21) “我不廢掉神的恩;義若是藉著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
(加3 :5 – 6)“那賜給你們聖靈,又在你們中間行異能的,是因你們行律法呢?是因你們聽信福音呢?正如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加3:8)“並且聖經既然預先看明,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就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
(加3:14)“這便叫亞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穌可以臨到外邦人,使我們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
(加3:22)“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裡,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
(加3:24)“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使我們因信稱義。”
(弗1:13)“你們既聽見真理的道,就是那叫你們得救的福音,也信了基督,既然信他,就受了所應許的聖靈為印記。”
(弗2:8) “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 9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
(提前1:16)“然而,我蒙了憐憫,是因耶穌基督要在我這罪魁身上顯明他一切的忍耐,給後來信他得永生的人作榜樣。”
雅各書的說法是否與其他經文說的不同
聖經清楚地教導我們得救的理由,是基督在十字架上,為我們所成就的贖罪之功。單因著信我們得以被稱義。然而,在此我們不能忽略不看雅各書說的:(雅各書2:24)“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
這兩者並不矛盾。所有您需要做的就是考察雅各書的背景。雅各書2章有26節經文:第1-7節教導我們不要因人的外表而歧視。第8-13節則提到對律法的意見。第14-26節則提到信與行為的關係。
雅各書在本段所使用的例子是,有人說,他有信心,但沒有行為, “我的弟兄們,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甚麼益處呢?這信心能救他麼? ” (雅各書2:14) 。換句話說,雅各所要討論的問題是沒有行動的信心,也就是死信心的問題。信心不只是口頭說說。這樣的信心是沒有生命的、是空而無用的的。他首先是從負面的角度看信心,說明了這一種沒有行動的信心是空泛無用的。 ( 15-17節) 。然後,他表明,這樣的信心與鬼魔的信,沒有太大的不同(19)“你信神只有一位,你信的不錯;鬼魔也信,卻是戰驚。”鬼魔的信是理智的信,只是知道而已,牠並不真正信服神。如果我們的信心也是知道而不信服,與鬼魔的信無差別。
最後,他舉例說明的活的信信到底是什麽,是在一個人說出自己的信心之後,還有行動表現出來。他提到亞伯拉罕和喇合為例子,這些人以行動表明了他們的信心。
簡而言之,雅各書正在研究兩種信念: 1 ,導致敬虔的行動的信,或者是空泛無用的信。一個是真的,另一個是假的。一個已經死了,另一個卻是活的,因此, “信心沒有行為是死的” (雅各書2:20 ) 。
除此之外,我們應該注意雅各在提出這個問題時,所引用的舊約經文與保羅用的是一樣的,保羅在(羅馬書4:3)用來支持他所強調的因信稱義:“經上說甚麼呢?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雅各書2:23)說: “這就應驗經上所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他又得稱為神的朋友。」”如果雅各書試圖信心之外還要加上行為才的稱義,他就與保羅、約翰等新約作者所教導的矛盾了。聖經當中不可能用亞伯拉罕同一個例子,卻推出兩種相反的結論。它們兩者不但不矛盾,反而是互補而成全的。保羅提到的是稱義的地位,完全是神的恩典不靠人的功勞。雅各則是警告那些宣稱信主的人,不要空言、而沒有信心相稱的行為。這兩者都是對的,保羅是談到依靠什麼,我們能得稱義而說的。雅各是要求稱義的人,要活出與信心相稱的行為。否則死信心是完全無用的。
所以說保羅與雅各同樣是用信心這個字,但含意不同。一是使人得救的真實的信心,另一個是沒有行動的死信心。
稱義也是一樣,保羅所提到的稱義是,罪得赦免、不再紀念,這完全是基督贖罪的功效,人所能做的是信耶穌、接受這救恩。這救恩不是一切好行為所能換得的。完全是神白白的恩典。
雅各所提到的稱義,不是罪得赦免。他看到的是因著信心表現出來的行為,他舉的例子是亞伯拉罕獻以撒,他說這個行動是因行為稱義。但是他引用的創世記經文::「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那時亞伯拉罕已經被神算為義了。獻以撒只是信心表現出來的行動。雅各舉這個為例,說明這個表現出信心的行為,證實了信心是活的。他稱這個行為證明了他的義。英文justify(稱義),除了被免處其罪過以外,還有另外一個意義,就是證明其為義。雅各書所指的應為後者。
“21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豈不是因行為稱義嗎? 22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因著行為才得成全。 23這就應驗經上所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他又得稱為神的朋友。 24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 25妓女喇合接待使者,又放他們從別的路上出去,不也是一樣因行為稱義嗎? ”
另外兩處稱義,與亞伯拉罕是一樣的。喇合不是因為救了探子才罪得赦免,當她信神時罪就得赦了,他的行動只是表明了他的信心,證明她是義的。保咯與雅各針對的對像不同,保羅對的是外邦教會的信徒、或慕道友;雅各對的是宣稱信主的猶太人。兩者處理的事情也不同,保羅警告信徒,不要回到猶太教以行為換救恩的律法主義心態;雅各警告信徒不要有虛偽無善行的死信心。
解開這一段看起來矛盾的經文,的關鍵是作者寫作的背景。明白了這一點,就能化解看起來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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