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6日 星期日

[轉貼] 中國基督教家庭教會向何處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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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者》編者按:本刊2008年4月號發表中國社會科學院于建嶸教授的《基督教的發展與中國社會穩定——與兩位“基督教家庭教會”培訓師的對話》後,引 起社會各界特別是宗教界的廣泛關注。近幾個月,全國各地的家庭教會人士與于建嶸教授就相關問題開展了進一步的探討,本刊摘要整理如下,供讀者參考。
內容提要:
中國基督教家庭教會經歷了地下傳教、團隊式家庭教會、獨立地方教會等三個發展階段。目前,相對封閉的、金字塔式結構的家庭教會已經不是主流,更加開放、彼此平等獨立的家庭教會正在成為主流。

由於家庭教會的法律地位不明確,影響了政府對家庭教會的管理及家庭教會的存在和發展,已成為了社會穩定的重要隱患。

基督教家庭教會的發展方向是公開合法化。承認家庭教會的合法存在,首先需要實事求是的態度,同時還需要高超的政治智慧和穩健的治理技術。

一、家庭教會發展狀況

于建嶸:通過對中國基督教特別是家庭教會近一年的調查,我得出了一個初步結論,就是近三十年來,中國基督教家庭教會的發展速度和規模遠遠超過了“ 三自教會” ,已經成為中國基督教非常重要的組織部分。這讓我們這些研究者有些困惑。我們都知道,家庭教會是從與“三自教會”相區分的“地下教會”發展而來的,它從一 開始就以“非法”的面目出現,經過幾十年的演變,卻發展成如此大的規模,人數超過了“三自教會”數倍。作為家庭教會中有影響的人員,你們如何認識家庭教會 的這一發展過程?

沈和林(江蘇家庭教會培訓師):對於這個問題,我曾和安徽、河南等地的一些家庭教會的領袖有所交流。根據我了解的情況,河南、安徽為代表的家庭教會,尤其是團隊型教會,1949年後大體上有如下幾個發展階段。

首先是地下傳教階段。 1950年,中國基督教界開展了宗教“自治、自養、自傳”的三自愛國運動,成立了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由於觀念上過於強調教會的政治功能,逐漸 被官方所主導。但從一開始,就有一些基督徒不認可“三自運動”的一些理念。特別是在大躍進後期,農村出現了“三自教會”之外的地下傳教活動。對當時的情 況,基督教內有“三個半省”的說法,三個省是指安徽、河南和山東,半個即浙江的溫州。當時在安徽省的西部、河南的南陽地區、山東的某些落後地區及浙江的溫 州地區有許多“三自教會”之外的傳道人進行著各種傳福音活動並建立了一些地下的教會組織。在文革後期,基層政府開始逼迫,由此導致這些教會解散,特別是南 陽地區和阜陽地區,傳道人開始四處逃跑。但直到這時還沒有“家庭教會”一說,所有傳道人都處於秘密地下狀態。

文革結束後,“三自教會”開始恢復活動。 1979年鄧小平訪美,當時的美國總統卡特本人是南浸會教會的執事,由於中美關係的改善,美國背景的海外資金、書籍、資料、聖經大量進入,相對於“三自教 會”之外出現了家庭教會。在八十年代初,由於“三自”內部歷來的種種矛盾和衝突,主要是信仰立場的區別、內部的權力之爭和政府的強勢干預,導致一部分“三 自教會”進入家庭教會體系。到八十年代,在海外的支持下,尤其是趙天恩的卓有成效的工作,還有香港包德寧的工作,等等,使海外教會和家庭教會有了更多的接 觸和聯繫,團隊式家庭教會正式形成。

1992年鄧小平南巡講話,城市化進程加速,面臨世俗化、城市化的社會轉型所帶來的強大挑戰,教會一時無法適應,出現混亂。到九十年代中期,隨著團隊體系 達到鼎盛,其內部問題也逐步暴露:一是教會體制問題,如家長制、個人崇拜等等;二是教義問題,各種異端、邪教紛紛出現;三是政府加大打擊力度,導致教會的 對抗性大大增強。據說,2003年前後,海外的對華福音宣教人士經過協商,達成一個決定。從此之後,海外教會對國內家庭教會的資金支持開始逐步減少,以此 使團隊的控制力開始減弱,推動團隊教會獨立化和轉型為地方型教會,地方教會意識開始興起。

張大軍(北京某家庭教會成員):事實上,在文革結束後中國“三自教會”的發展對福音的傳播也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從我們家庭教會信徒的角度來 看,“三自教會”在中國現有體制下運作,也有一些讓人遺憾的地方。當然這不僅僅是教會自身的問題。因此,那些想自由敬拜上帝的信徒就開始利用家庭教會這種 早期基督徒的聚會形式。不只是現在,早在毛澤東時代“三自教會”被納入政府管理體制以後,中國很多信徒就開始以家庭聚會的方式來開展他們的信仰活動。可以 說,這些信徒已經為以後家庭教會的復興打下了基礎,埋下了伏筆,樹立了一個很好的榜樣和示範。在中國開始改革開放後,信教群體開始迅速增長,這些信徒建立 了各種形式家庭教會組織,比如在河南南陽。一般而言,家庭教會的信徒對福音有一種強烈的使命感,傳福音的動力就很強,所以家庭教會的發展就很快。相比而 言,“三自教會”傳福音的動力就不是那麼強。這就使得家庭教會的發展速度遠遠超過了“三自教會”。

殷星(廣東某家庭教會成員):中國家庭教會與“三自教會”的分野,從社會學的角度而言,與特定的歷史條件和意識形態有關,從聖經的角度而言,主要 是關係到教義中教會與世俗政權關係的應用的理解和詮釋之差別。從基督教發展的歷史看,這並非很奇怪的事,譬如,十六、十七世紀英國改教運動時,清教徒與天 主教、國教聖公會之間,因為對教義及儀式的認識理解不同,造成了巨大的差別,這裡面也有政治及經濟利益的牽扯。當然,應該清醒地記得“三自”與“三自教會 ”並不是一回事。我們也不必過分誇大“三自教會”與家庭教會的區別,因為他們都是神祝福神州大地的工具。這30年家庭教會發展過程中,他們與“三自教會” 的關係其實更多的是手足之間的肢體關係。

于建嶸;按照你們的說法,家庭教會大體經過了以地下教會、團隊式家庭教會、新興地方教會為主要標誌的三個發展階段。這個過程中,政府的社會政策失 誤、宗教政策調整、海外支持、“三自教會”的努力和與家庭教會的衝突等因素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這是總體判斷。但是,具體到一個地區,情況也許會有些差 異。我這次在陝西、河南、安徽、湖南、廣東、山東和浙江等地進行家庭教會調查時,就感到中原等內地農村地區和沿海經濟發達地區在教會發展狀況上存在某些區 別。這些差異和區別對家庭教會的發展應該是有影響的。因此,具體研究各地的社會傳統和信仰形式存在的差異,對於我們理解家庭教會的發展是有意義的。你們認 為,地域、文化和經濟的差異與宗教的發展是一種什麼樣的關係呢?

殷星:近些年來,家庭教會在商界職業界、城市知識群體、大學生及市民中有較大的發展。我所在的教會成員主要是在校大學生和剛步入社會的年輕的大學 畢業生,當然,也有家庭主婦和退休老人。在過去的30多年中,面對同樣甚至是更為不利的的外部條件,基督信仰能取得比其他宗教更快、更廣泛、更持續的發展 的一個重要原因,在於基督教的內在價值、倫理等本質性因素。這個因素就是馬克斯·韋伯所言的新教倫理。根據我的理解,新教倫理有助於催生發達的市場經濟, 經濟高度發達,物質生活大副提高,又反過來產生對靈魂終極歸宿的深切關懷,也要求一種超越性的倫理價值作為經濟社會的支撐。雖然儒家道教及其他某些拜偶像 的宗教等人為的道德哲學都有它的道理,許多地方都有其正確性,但畢竟不是來自超自然的具有永恆和終極意義的啟示。即使不考慮那些超自然的、超驗的價值和啟 示,對於現代文明和經濟社會中所需或追求的思想及經濟自由、人格尊嚴平等與公民法治憲政,基督新教倫理顯然具有整全意義上的內核超越性,能提供更具兼容性 的精神源泉。但是,我們得承認,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經濟狀況,對於新教倫理的理解和接受也是不一樣的。根據我的了解,在浙江,家庭教會在商界和職業界的發展 明顯好於在廣東的發展,這似乎與那裡的民營企業高度活躍及深厚的人文底蘊有關。雖然珠三角的經濟也很發達,但這裡的本地人,對關係到靈魂得救方面的事,似 乎比浙江本地人缺乏敏感度。同樣都是經濟發達、外來人口多的地區,長三角的民風和治安情況,明顯地比珠三角好得多。我個人認為,研究這些情況不能不考慮到 基督福音對改變道德人心的作用。如果對長三角,尤其是浙江的民營經濟與珠三角的進行對比,會發現前者有競爭力、有活力、且健康得多。把地理位置、資源條 件、經濟基礎及政策等因素去掉,就會發現基督教倫理起了不容忽視的作用。在杭州,一家男女老少齊到家庭教會(到三自的也不少)參加禮拜,已經是很常見的 事,但在廣州,這種情況就少得多。

昝愛宗(浙江某家庭教會成員):浙江家庭教會的發展情況就十分複雜。一些家庭教會由於沒有政府部門的正式註冊登記,有的稱家庭教會,也有稱為聚會 點的。農村教會可建設教堂,主要是有歷史上建有教堂並保留歷史產權,還有就是農村土地為集體土地,而城市國有土地,沒有經濟實力的家庭教會教難以買到國有 土地建教堂,而且政府對基督教的控制,城市比農村嚴厲,或者說城市更容易控制。浙江杭州、紹興、台州,農村的家庭教會被稱為地方教會,其名稱冠以地區名 稱,如杭州石橋教會、黨山教會,紹興陽嘉弄教會、齊賢教會等,農村家庭教會規模較大,有固定的崇拜點(教堂)、每次聚會百人以上及數百人,逢紅白喜事教徒 熱心幫忙。地方教會與相鄰的地方教會有密切聯繫,但沒有註冊,也不願意到政府有關部門登記,教徒們認為他們信仰耶穌,而不願意把信仰說成宗教,更不願意由 政府來管理。杭州城區內的家庭教會,以大學高校師生、公司白領、打工者為主,還有教授、律師和醫生等職業的人士參加,城市家庭教會以年輕人居多,發展很 快,規模在十幾人、幾十人、一百人以上不等,聚會點在信主者免費提供的公司辦公場所會議室和教師家庭、居民家庭為主,有的固定,有的不固定,傳福音在同 學、朋友和親戚之間發展比較快,有的家庭教會有牧師可以為決志信靠耶穌者受洗歸主,家庭教會不求多大規模,但事實上人數每年都在增加。杭州基督徒城區約五 六萬人,全市城鄉600萬人口約有20萬基督徒(官方基督教協會數字),其中蕭山區約有10萬基督徒,但其中有一部分是參加"三自"教會的教會崇拜,比如 蕭山的黨山教會,20世紀20年代就開始傳教建教堂了,這個地區的信徒較多,以農民為主,基本上與官方控制的“三自教會”不來往。

于建嶸:也就是說,無論是“三自教會”還是家庭教會,它們的發展雖然有內在的邏輯,但與一個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和文化傳統是分不開的。不同地區的 經濟發展狀況和文化傳統不僅決定了當地家庭教會的發展速度,也決定了家庭教會的發展方式和內部組織結構。這解釋了目前中國家庭教會的多樣性。對於這一點, 我在調查中感受非常深刻。前不久我與兩位家庭教會培訓師的對話中,我把目前的家庭教會在形式上分為了傳統的家庭教會、開放的家庭教會和城市新興教會這些類 型。傳統家庭教會主要是指傳統的具有一定封閉性的農村教會;開放的家庭教會及新興城市教會都是指具有開放性的家庭教會,只不過新興城市家庭教會的成員更多 地是來自知識階層。此外,還有一種獨立教會,就是那些以“三自教會”名義進行登記,但並不服從“三自教會”管理的教會。不過,我感到這種分類還難以概括目 前中國基督教家庭教會的複雜情況,也沒能準確把握中國基督教的歷史傳統。根據你們的了解,目前中國家庭教會可以分為哪些主要類型?

沈和林:這需要對中國基督教特別是家庭教會的歷史有更多的了解。民國前後,中國基督教出現了南北兩大本土獨立教會系統:一是北方的獨立教會,如真 耶穌教和耶穌家庭,是團隊模式的起源。這一系統神學上深受中國傳統文化影響,有很強的靈恩傾向,很容易發展為異端;教會體制上深受傳統的家長制、集權專制 的影響;在資金上比較依賴海外教會的支持;教會基本在長江以北擴展,形成金字塔結構。二是南方的獨立教會,如倪柝聲的聚會處,是地方獨立教會模式的起源。 這一系統神學上深受敬虔派、內裡生命派的影響;教會體制上強調地方教會的獨立性和教會間聯邦式的聯絡;同時也不強調牧養者如牧師、傳道人的特殊地位。小群 聚會一般是沒有牧師這個聖職的;資金上獨立自主;教會主要在長江以南擴展,當時倪柝聲和敬奠瀛達成一致,雙方以長江為界,敬在北方擴展,倪在南方擴展,但 形成的是各自獨立的聯邦式。 1949年後兩種模式走上不同的發展路徑。北方模式在河南、安徽發展,以南陽教會為代表,主要是八十和九十年代城市化以前。南方模式主要在江蘇、浙江、上 海,以溫州教會為代表,逐漸穩固、成熟,特別是1952年,小群教會體係受到打擊,其體係得以擴散至蘇北、安徽等地。由此形成今天大陸教會的團隊模式和地 方聯邦式的格局。

長期以來,地方獨立教會模式穩步發展,它又可以分為兩類:以溫州的牧區製為代表的類型,它們強調公開合法辦教會,所以都經過登記,但在教會內部事 務上很獨立。其佼佼者當屬溫州甌海和龍灣二區的五大牧區體制,固然其發展也面臨重重挑戰。別一類是以徐州的淮海福音團契和溫州鹿城區家庭教會為代表,尤其 是徐州淮海福音團契,有30年的歷史。現在他們很希望能夠轉型,能公開登記,能公開建教堂,獲得公開身份。

近些年來,城市新興的知識分子教會得到一定的發展,這種教會以北京守望教會為代表。這些教會相對開放,人文意識濃厚,對公共輿論有相當影響力。但 由於這些教會在全國信徒人數所佔的比例極少,加之缺乏教會傳統和基礎,在地域上遠離傳統主流教會,對家庭教會的主體影響還很小。目前看不到城市新興知識分 子成為中國主流教會的可能性。也就是說,目前中國的家庭教會的主體仍然是農村教會。這一點在未來幾十年內恐怕不會輕易改變。市民背景的城市家庭教會由城市 居民占主導,但隨著城市化的持續進展,農村在城市的打工者教會越來越多,這個比例在不斷下降。

張大軍:家庭教會形式的區別是有的,據我所知,在北京,一些比較大的教會發展得較好,它們都有受過系統完整神學教育的牧師。這些教會有比較正規的 運作機制,讓人感覺它就是一個比較成熟的牧養體系。還有一些教會就比較鬆散,或者沒有專職牧師,牧養人很多都是兼職的,他們的牧養水平和專職牧師還是有一 些差距的。一個教會發展的好壞與信徒對聖經的理解深淺跟牧師的神學素養有很大的關係,各個教會在這方面可能存在一些差異。這些可能就是家庭教會之間的差 別,但是我認為這不是教會的根本性差別。因為,從全世界來講,真正有經驗的牧師都是很缺乏的,現在中國的教會這麼多,神學教育也不發達,要找很多很好的牧 師也是有困難的。別的方面我認為教會之間沒有根本的差異。

于建嶸:也就是說,不同的傳統造就了家庭教會不同的內部結構和管理方式。組織結構的多樣性是中國家庭教會的重要特點。北京的家庭教會不代表其他省 份的家庭教會,城市新興教會不代表其他教會,中西部教會不代表沿海教會。譬如,我們在調查中就發現,與中西部農村教會“三多”(老人多、婦女多、文盲多) 現象相比,沿海教會則呈現了則相反的現象,如年輕人多、受過一定教育的人多、商人等職場人士多、男性民工多。同在溫州地區,樂清的教會就不同于蒼南的教 會。即使同一個縣,也會有這樣那樣的種種差距。

在各種類型的家庭教會中,團隊式家庭教會具有一定的組織力量,因而被一些政府官員甚至一些學者認為對社會穩定構成威脅。我在調查中發現,從全國范 圍看,儘管金字塔型家庭教會仍然存在,但其影響力正在減弱。許多傳統的家庭教會都在進行轉型,特別是一些新興的城市家庭教會,主要是些彼此間平等獨立的地 方教會。你們認為我這個判斷是否成立?真實的情況究竟是怎樣的呢?

沈和林:事實上,官方和學術界對教會的誤解基本上是由于把以北方為主的團隊式的家庭教會看成是整個家庭教會模式而形成的。的確,團隊模式的內部結 構特點是各地方建立的教會都由總會控制。地方教會要向總會上交奉獻,教牧人員和教會負責人由總部控制,全國劃分區域,由總部統一調度,按行政區域層層節 制。對信徒個人實行較為嚴格的人身控制。在團隊內部形成一個封閉的、自上而下的強控制結構。就政府立場而言,這樣的組織模式以及由此形成的潛在的組織力量 毫無疑問對其統治構成潛在的威脅。同時,不可否認,這樣的教會體系在教義上來看,基于一個基督徒的信仰立場判斷,往往極端,容易發展為異端甚而是邪教。相 對政府宗教不自由政策帶來的麻煩,對于純正教會而言,對異端邪教的警惕和反對是更為緊要的問題。道理很簡單,宗教不自由未必直接導致信徒對教義的理解偏 差,異端邪教的危害則會腐蝕教會的根基。特別是這十年來興起的靈恩運動,對教會造成了相當大的負面影響。他們的狂熱、偏激、衝動和對抗的立場,使官方極為 擔心和疑慮。在官方看來,這些封閉型的教會,潛在地會影響地方管治的權威,引誘普通民眾落入陷阱,造成社會的不穩定。

近30年來家庭教會的發展已表明,團隊模式的興盛期已經過去了。我們可以展望,對于中部體系龐大的團隊型家庭教會而言,團隊的界限最終將被打破, 慢慢形成以城市為基礎的地方性教會。地方獨立教會的內部結構特點是立足于本地,形成教堂(或家庭聚會點)、片區、牧區三級結構,更完善的形成牧區聯合的四 級結構。各教堂(聚會點)各自相對獨立,又服從上一級的權威。這頗類似長老會的總會、大會、長老會和堂會的四級體制。在牧區體系內,形成一個開放的、相互 制約的類似于民主社會的教會結構。在這樣的教會體系當中,教會領袖的權力層層受制約,任何一個人都無法建立絕對權威。政府會給這些教會帶來一些麻煩,但雙 方並無太深敵意。只要官方宗教信仰政策相對寬容,在教會和官方之間就不會產生對抗。可以說地方獨立教會完全無害于政權穩固。

張大軍:在1980年代,農村的家庭教會存在金字塔式結構,比方說河南農村的一些教會信眾很多,而且上面對下面都有一種很強的號召力,這種結構曾 經讓政府有點接受不了。我記得在1980年代確實發生過教會信徒和政府部門的衝突,信徒也曾經衝擊過政府部門,但是我覺得這種衝突是有著非常特殊的原因 的。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中國的家庭教會在極端特殊的環境和封閉的社區系統裡發展,自然而然地形成了金字塔式的結構。目前那種金字塔式的家庭教會形式越來 越少。現在國內有一些比較好的牧師,受過良好的神學教育,具有較高的神學素養,他們很多人比較推崇獨立牧會的形式,不贊成金字塔式的結構。金字塔式的教會 主要是1980年代河南南陽農村的教會發展形式。南陽教會的那種自上而下的結構基本上都解體了。現在的教會基本上都是獨立的,一個帶領人可能牧養幾個點, 但與別的教會不存在上下級的隸屬關係,各個教會更多地是一種平行關係,不存在一種等級制的結構。也就是說,中國家庭教會最先是在農村復興的,剛開始時是農 村影響城市,農村包圍城市,最初城市教會裡的一些牧養人也是來自農村。現在則不一樣了,城市開始影響農村,再出現這種金字塔式結構的條件和土壤都不具備 了。

二、如何處理家庭教會與政府的關係

于建嶸:家庭教會的這種發展變化值得關注和進一步研究。不過,總體而言,家庭教會與“三自教會”仍然有很大的區別,最明顯的區別就是法律地位。按 照中國目前的宗教法規和政策,“三自教會”是被政府認可的合法的基督教團體,而家庭教會的存在並沒有獲得政府的認可,並因此時常與政府管理部門發生一些衝 突。這個現狀對家庭教會的存在和發展應該是具有很大影響的。你們如何認識這個問題?

張大軍:很明顯,家庭教會的組織形態已經存在,並且有完整的運作管理體系,屬于社團性質。但政府現在不承認它,它也沒辦法去登記。一般家庭教會又 不願意挂靠在“三自教會”下面。這樣就導致家庭教會目前的這種尷尬的生存狀態:外面的人覺得它們神神秘秘的,它們自己也覺得自身的存在有一種不安全感,這 樣就形成了一種惡性循環。我認為1980年代農村教會是因為被打壓的太厲害了,才形成了那樣的一種金字塔式組織結構方式。其實,基督信仰一個很重要的方面 就是讓信徒大膽地顯明自己的信仰,作光作鹽,為上帝作見證。在我看來,這樣隱藏地活動也不見得就符合聖經的要求和上帝的教導。而且,由于家庭教會沒有法律 地位,不被法律承認,這就為許多糾紛和衝突的發生埋下隱患。因為家庭教會不是社團法人,只是這麼一群人在一起,出現與教會財產有關的糾紛就不知道怎麼辦 了。當然,由于沒有法律地位,教會的一些財產被拿走也沒有辦法,因為如果要訴諸法律行動的話,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行為主體。還有,由于教會的法律地位不明 確,客觀上導致了公安機關經常去沖擊一些聚會點,抓捕一些傳道人,這樣就使政府和基督信仰群體之間的關係比較緊張。在家庭教會聚會的時候,執法機關有時會 去找他們的麻煩,沒收他們的財產,抓捕傳道人,不把他們作為一個合法的群體對待,把正常的傳道活動視為非法。這種執法行為和方式客觀上導致了基督信仰群體 與政府機關的緊張關係。

昝愛宗:2001、2002年前,杭州西湖區警方對農村的家庭聚會有過衝擊,當事的警方和宗教管理部門及統戰部門人士認為非家庭成員不能在一起聚 會,一旦聚會發現有非血緣關係成員,就處以警告、取締、罰款和行政拘留等處罰,沒收聖經和信徒奉獻的財物。被處罰的教徒將西湖公安局起訴到法院,但原告在 這起行政訴訟中並沒有獲得勝訴。最近幾年,杭州家庭聚會比較自由,無須登記和備案,最近兩三年杭州家庭聚會基本上沒有碰到政府乾涉和停電等非常待遇。但由 于不能登記為官方承認的民間社團組織,無法在銀行開帳戶,無法公開募捐,存在合法性問題,名不正言不順,購買和捐獻聖經等物品也無法享受國家規定的免稅、 免費運輸等待遇。

沈和林:我曾和北美的一些教會領袖和福音機構有所交流,也和韓國的一些在大陸宣教的牧者有些溝通。對于那些經常來中國大陸的海外傳道人和牧者而 言,他們根據自身經歷,對教會目前的處境的判斷比較客觀。他們認為,目前家庭教會處境正在逐步改善,對大陸家庭教會構成最大挑戰的是世俗化進程,而非政府 對教會的逼迫和壓制,認為應該和政府對話。不過,在北美的來自大陸的部分教會人士卻還是採取某種對立態度,強調對抗。他們在八十和九十年代都遭到逼迫和打 擊,有些還有民運背景,但他們來到美國已久,對中國大陸的這十幾年的變遷已逐漸隔膜,這些人士對宗教信仰自由採取的是理念論式的理想模式,借鑒的是美國的 宗教信仰自由模式。在他們看來,首先要否定政教關係上國家(或政府)管制宗教的立場,以及其中隱藏著的國家通過政治手段和法律手段處理“邪教”問題的模 式。強烈要求實現宗教自治,因為這不僅關係著實現政教關係的正常化,而且有助于宗教從其內部處理“邪教”問題;同時,將“邪教”信徒的危害行為歸屬普通刑 事犯罪,放棄“邪教組織”類罪名,因為政府無法判斷宗教信仰的正邪對錯。他們希望採取這樣一種衝突和對抗模式,以期形成對官方持久的壓力,從而推動大陸宗 教信仰自由的實現。這個理想非常美好。可是,在我看來,這種觀點既與大陸教會基于敬虔主義和時代論而形成的政教關係模式有距離,又與大陸教會目前面臨的許 多深具威脅的挑戰不相符和,同時在操作上也無法一步到位地實現。

目前的根本問題是,家庭教會目前的處境就教會本身而言的關鍵瓶頸是由于沒有一個公開合法的身份,與官方和“三自”之間處于緊張狀態,對社會世俗化 的挑戰帶來的壓力不能有效的應對。我們知道由于“三自”的體制特徵決定了它在宣教方面的相對保守性。但家庭教會的宣教動力是較強的。但由于法律身份的問 題,這方面的努力是很受制約的,反而被世俗化挑戰所掣肘。這樣家庭教會的相對封閉、秘密和地下狀態與整個社會的持續開放、流動、城市化之間的緊張感就越來 越加劇。這一點在年輕一代信徒身上體現的比較明顯。但我們要認真區分三個層面的宗教衝突事件:第一類是真正的全局性質的宗教逼迫事件,但這類事件現在已很 少了;地方性事件,基于一個行政區域的宗教行政主管的理念和考慮和個人的素質和修養而導致的衝突,有時會很激烈,但只限于當地行政區域範圍內,可以通過法 律方式來應對;基層事件,這類事件最多,往往出于利益動機對教會進行權力尋租,一旦形成國內輿論壓力自然會化解。目前的處境對于教會而言是不壞也不好,基 層衝突經常發生。但目前情形對于教會而言也有它的價值。正是這種基層的經常性衝突使教會能有一個能夠承受其後果的學習和歷練的環境,幫助教會慢慢成長,使 教會的基層領袖能夠逐漸成熟起來。

因此,對于教會而言,對抗模式是不可取的。但在特定法制框架下的衝突模式卻是教會成長的有利條件。中國教會的現狀最要防止的就是理想主義的拔苗助 長。目前教會在教義上的模糊和體制上的偏差,使教會承受美好理想模式的能力很弱。就家庭教會自身而言,可能更習慣的是那種政府平時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時不 時又要打擊異端邪教的相對不自由狀態,並對這樣的狀態頗為懷念。

殷星:雖然目前家庭教會沒有能夠進行合法登記,但只是一個法律手續問題。根據我的體驗,目前,政府對家庭教會整體上是寬容和開明的,甚至比對某些 知識階層要寬容得多。我個人認為,中國現在基本上不存在所謂的信仰不自由的問題,一個人願意崇拜人造的各種材質形狀的偶像或是相信造物的主,或是信仰人所 想像出來的主義思想理論,只要不侵犯他人,相信沒有人會干涉。除了公開大規模佈道外,家庭教會傳福音相對而言也是非常自由的,只要我願意,隨時隨地都可以 傳,無論得時不得時。至于那些侵害基督徒自由、人身及財產方面的事,那主要不關係到信仰自由。這樣的事在非基督徒身上,每天也在大量的發生,億萬不信仰基 督的中國人的自由與權利,並不比基督徒更多。

于建嶸:我在調查時,就有家庭教會領袖表示,家庭教會的非法存在產生許多問題。第一就是教會領袖和普通信眾有一種不安全感,這不利于家庭教會的正 常發展。第二,這種尷尬的生存狀態不符合聖經的要求,教會的發展也容易出現偏差,極少數教會甚至有可能走向異端,對社會產生負面影響。第三,由于教會不能 登記,沒有明確的法人地位,教會財產關係上可能出現一些法律糾紛。你們如何看待這個問題?

沈和林:考慮到中國家庭教會的絕對主體還是農村背景這一點,這種擔心是很有現實性的。本人就曾了解過一些農村家庭教會的情形,頗有同感。特別是現 在家庭教會四五十歲的那一代領袖,缺乏全面的聖經基礎和系統的神學培訓,缺乏一定的人文教育和文明社會的理念,但對中國傳統的人治、謀略等頗為精通和嫻 熟,在教會那很有威信和主導力,打著信仰的名義為個人謀私利,有時甚至肆無忌憚,給家庭教會造成很大的傷害。但教會對此無可奈何。

張大軍:我個人認為,由于教會沒有法律地位,不能公開活動,這肯定會給異端和邪教的發展帶來了機會。但是,話又說回來了,這樣的做法說明這些教會 已經不是真正的信仰基督的教會了。但我也不排除現在教會中的有些人有私心,他們為了自己個人的利益才去發展教會這種情況肯定存在,但我認為這只是極少數, 而且這樣做以後他們就不是真正的基督徒了。

殷星:我不完全認同這種說法。說到不確定性和不安全感,其實每個人都有,只是程度或形式不同而已。多少官員時時刻刻在提心吊膽面臨被“雙規”的命 運?不用說那些在社會底層掙扎的人們,這個已經高度異化了的世界,使許多擁有名利財富地位的人,反而在加劇對其確定性和安全感的擔心,也正在有形無形地失 去所謂的確定性和安全感。事實上,真正的信仰不會隨著外在環境的不確定性和不安全而影響其心靈的平安,恰恰相反,在一切屬世的變幻和莫測中,他們可能更有 平安、喜樂和盼望,因為他們相信他們所信的,也知道他們所信的意義是什麼。另外,不能公開發展,是可能會導致某些家庭教會教會的變異,但二者之間並無必然 關係。即使今後家庭教會可以完全公開,也可能產生變異,全世界信仰最自由的美國,大概也是全世界異端最活躍的國家。如果有人為了撈錢去發展教會,從理論上 講這都有可能,但實際上這可能是關于家庭教會的問題中最不需要擔心的問題。 “施比受更有福”已經是世人皆知的道理。若有家庭教會人士有這種不良企圖,即使是非信徒都會很容易覺察到,在現實中這種圖謀幾乎不具有可操作性,即使有, 也注定不可能長久。

于建嶸:儘管對這個問題大家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從社會管理和基督教發展的角度來看,還是需要尋找到解決之道的。目前各級政府對待家庭教會的態度 也非常複雜。一方面,家庭教會存在的規模和快速發展的現實不能迴避,另一方面又沒有很好的應對辦法。這種不確定性影響到了各方面的態度。比如,由于家庭教 會的法律地位不明確,可能也導致相關政府部門的一些行為無法可依,這樣就可能導致家庭教會與政府部門之間關係緊張。此外,有部分觀察者認為,家庭教會這樣 發展下去會走向民運化,威脅到執政黨的統治地位。對這個問題,請問你們是怎麼看的呢?

沈和林:我們可以把家庭教會和官方之間的政教關係作個簡單的概括。在1954-1980年,官方的意識形態導向決定了它試圖用激進的方式消滅宗 教,但最終歸于失敗。到了1979-2001年:雖然官方仍然試圖最終消滅宗教信仰,但採取的是鳥籠子政策,限制其擴張,採取的是和緩的方式,但最終仍然 不能奏效。在這個時期,對家庭教會採取的是嚴厲打擊的高壓措施。 2001年11月20日,江澤民在全國宗教會議上發表《論宗教問題》重要講話,是一個重大轉折:在這個講話中,江澤民認為即使到了共產主義社會宗教信仰還 是存在的,從而對傳統馬克思主義作出重大修改。由此,默認了家庭教會存在的現實性。對家庭教會的傳道人不再嚴厲對待。教會處境有很大改善。但對家庭教會的 聚會等宗教活動仍然限制和乾預。 2005年3月1日,《宗教事務條例》正式生效實施。家庭教會的處境進一步改善。聚會等宗教活動基本上不受限制和乾預。但是,家庭教會不能建教堂,不能有 合法的法律主體資格。由于法律地位的不明確,教會仍然被排除在法制進程之外,導致他們的觀念還是強調地下、秘密的特徵,強調和政府之間潛在衝突的可能性, 對政府充滿猜疑和不信任。

目前家庭教會與政府的矛盾,焦點集中在是否登記給予合法地位問題上。家庭教會處理這種矛盾分為三類方式:拒絕論、主張理性維權的對話論和從事激進 維權的政治論。持拒絕立場的家庭教會往往對官方的宗教政策淡然處之,並不關心。他們關心的是如何持守自己的信仰;外在的社會狀況,對他們而言是沒有什麼意 義的,這是一種敬虔和時代論的處理模式。對話論,限于在現行法律框架內解決教會的具體問題,不引申出更多的原則性理念要求,往往是教會自身主導來解決。

由于以維權為面貌的異議人士的介入,教會維權就頗為微妙,存在理性和激進兩種思路。雖然他們都宣稱通過促進司法公正維護公民權利,理性維權和激進 維權在價值觀和方法策略上有很大的分野。由于中國大陸的法院沒有資格對以《宗教事務條例》為代表的行政法規進行違憲審查,理性維權常常局限在司法程序、案 件事實本身進行一些有利于案件當事人的辯護。所以理性維權事實上是對話論在司法領域內的延伸。相反,基于這樣那樣的目的,激進維權試圖借助個案一步到位引 出否定《宗教事務條例》的結論,容易導致案件雙方的對抗,反過來傷害當事人的利益。這種維權方式往往為具有政治理想的維權人士主導,是知識分子代替教會發 出呼聲,最終引出宗教信仰自由的主題。這些人士在大部分教會看來帶有政治化色彩,有異議政治傾向。有時教會直接以“政治基督徒”來稱呼這些表現出強烈政治 欲的人士,認為他們信奉的是自由派神學(即經典教義所說的“不信派”),並且避而遠之。特別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認識的不到位,或者出于特定目的有意為之, 激進維權人士之間同樣存在著巨大的差異。從實踐來看,和部分激進的政治派維權人士形成聯盟的主要是靈恩背景的團隊式家庭教會。

在我看來,中國家庭教會的未來方向是必須擁有公開、合法的身份,擺脫與政府的對立模式,確立對話模式,促使中國家庭教會從地下狀態轉為地上,從秘 密狀態轉為公開狀態,從非法狀態轉為合法狀態,這樣反過來就能促進政府對家庭教會的了解。這其中的關鍵步驟就是合法登記問題。在此基礎上,將奠定政府與家 庭教會法治化的政教關係。

于建嶸:許多人認為,一旦家庭教會能夠合法登記,政府和家庭教會之間的許多矛盾就能有效化解,家庭教會的諸多內部問題也能有效解決。但是,我接觸 到一些家庭教會的領袖,他們中的一些人並不主張進行登記,特別不主張在三自愛國會名下登記。談到登記,如何登記問題也是十分重要的,用什麼方式或身份進行 登記?有沒有可行的具體操作方法?

沈和林:是的,目前關于教會登記存在不同觀點。堅決反對派,這些人觀點較片面偏激,並拒絕和不同觀點公開對話。穩健派,這派人士的觀點是教會應該 登記,但卻是一步到位的宗教社團法人資格登記,過于理想化,不具可操作性。由于這種觀點使政府陷入自相矛盾的左右為難處境,所以最終結果是登記問題是原地 踏步,停滯不前。最後是激進派。他們認為用于聚會的家庭住宅無須登記,家庭教會無須是法人;認為應當修改《宗教事務條例》,改登記的許可程序為備案程序, 政府部門對宗教團體成立不具審批權;並且建議廢除將宗教團體政治化、行政化、單位化和單一化的宗教管理體制,公開承認家庭教會的合法地位”。可以說,這是 一種比較乾脆徹底的立場。對此,我們應該具體分析各自主張的成因。此外,不同教會因為信仰立場、財產、歷史淵源等不同而對待登記的態度也不同。我個人認 為,現在是家庭教會合法登記的時候了。可以預料,一旦實行登記後,家庭教會將逐步公開化、透明化。教會和政府之間就有了一個大家都能認同的遊戲規則。在可 預見結果的互動中自然會有理性的自我克制。這對于大大減少公共治理的成本、減少家庭教會和政府之間的敵意,都是極為關鍵的。

具體如何登記,我認為,可以分為三個步驟,第一步要爭取獨立于“三自”體系之外的宗教活動場所登記,由家庭教會向各地的宗教事務局直接提出申請, 而不是必須經過目前具有官方背景和利益集團化了的“兩會”的批准,避免來自教義上的衝突和物權上的糾紛,使家庭教會的聚會點成為政府承認的宗教活動場所。 條件許可的能夠建教堂。在這個過程中,三自的作用必然逐步弱化,政府也能和家庭教會有一個時間準備和契機使雙方有較為充分的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在此基礎 上,第二步即是要爭取獨立的宗教團體法人即教會登記,使《宗教事務條例》第六條落到實處,教會成為真正獨立的宗教社團法人。在現代社會中法人的意義是不言 而喻的。最終是第三步,實現教會的備案製。也即上次對話中鄭募行弟兄強調的最終賦予教會完全獨立自主地位、只受司法追究違法犯罪行為的模式。這是最理想模 式,但沒有前兩步的鋪墊,一步到位實現第三步目標顯然過于樂觀。

張大軍:首先,政府應該承認公民有憲法規定的信仰自由和結成信仰團體也就是結社的自由。我並不否認政府有維持公共秩序的管理職能。但是,政府應該 在憲法規定的範圍內活動,不能限制信徒的信仰自由。第二,政府要認可家庭教會的合法身份,最好實行一種無審核制的登記制度,最好不要提各種苛刻的附加條 件,就是在政府部門進行一種簡單易行的備案性質的登記。總而言之,我希望出現的是一種政府在尊重憲法裡面規定的信仰自由和結社自由前提下的登記模式。至于 政府會不會同意這種登記制度,我覺得現在要實現這種要求還是有一些難度的。我個人認為這與整個中國的國家治理正常化有很大的關係,需要國家在治理層面有很 大的進步才能實現。我一直認為教會群體是公民社會的一部分,我相信我們的國家在慢慢的進步,事情的發展都有一個過程。這種要求暫時達不到沒關係,我們可以 等。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我個人並不反對三自教會,尤其不反對參加三自教會的信徒,我覺得他們和我一樣,都是上帝的兒女。雖然我不參加三自教會,但是我覺得 作為一個基督徒,我願意為中國乃至世界教會(當然包括三自教會)的合一禱告,我也希望它們能有更好的發展,能更好傳揚上帝的話語,並活出基督的樣子。

昝愛宗:中國家庭教會要尋求出路,應該積極呼籲官方依法批准家庭教會註冊為社會團體,這樣才利于社會各階層和諧,一旦官方自由登記社會團體,對家 庭教會來說,一可以具有公開的名稱和社團實體,可以平等、自主地與國內外基督教組織開展活動,相互往來,二可以開設帳戶便于管理、募集、捐助等財務公開管 理,三還可以享受國家給予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免稅待遇,享受運輸聖經等宗教用品免費待遇,四是可以像香港等地的地方教會一樣,開設神學院培訓傳道人、牧師 等,投資成立幼兒園、中小學,以教會力量促進教育事業等等。目前,浙江省的基督教神學院基本上都是政府批准設立的,家庭教會只能有自己的小規模培訓,但沒 有獨立于政府神學院之外的神學院。

于建嶸:我認為大家提出的有關家庭教會登記的設想是有建設性的,值得進一步探討。中國基督教家庭教會的存在和快速發展是客觀現實,它的發展方向是走向明確合法化和進一步公開化。承認家庭教會的合法存在,首先需要實事求是的態度,還需要高超的政治智慧和穩健的治理技術。

轉貼自:www.zjol.com.cn 2009年02月06日浙江在線新聞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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